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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际上一般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财产保险称为火灾保险。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如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货物、运输工具等保险。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1.普通财产保险

普通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国际上一般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财产保险称为火灾保险。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在火灾保险责任基础上的扩展,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

2.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是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等。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所占份额最大。

3.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物资损失。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

4.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主要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5.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船舶建造险等。

6.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险种主要有: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责任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制环境的完善,它补偿的对象是无辜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为限。

7.特殊风险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特殊风险保险是指以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风险作为保险责任而开发的一类新险种。险种主要有: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8.信用保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因债务人违约而受损,而以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我国开办的信用保险种类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9.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非寿险业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且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症状出现之日,无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限外,只要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90天或180天内,保险人都承担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引起的残疾和死亡,或自然死亡,意外伤害保险不负给付责任。

10.短期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健康险合同有效责任期内,即通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的观察期后至合同终止日(SARS险保单观察期为1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新《保险法》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要求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月末,分别提存和转回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分出业务按预估账单入账。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4)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分保业务和分入分保业务。再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均应分别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再保险业务,应按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

(5)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6)外币业务的核算。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益进行分配。

三、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特点

与人身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相比较,财产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保险业务除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外,对部分特殊业务,主要是长期财险业务,如长期工程险、再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

(4)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5)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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