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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又承保财产损失引起的其他风险和间接损失。财产保险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原则是由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是财产保险业务特有的处理原则。即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业务应及时开具保费发票。

第十六章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审计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概述

一、财产保险业务简介

财产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的,并能以一定的价值尺度衡量的有形物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

财产保险(又称损害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又承保财产损失引起的其他风险和间接损失。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相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系统、双核系统(核保与核赔))、理赔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客户服务管理系统、规则引擎系统、人力资源系统、财务系统、保监会对接系统、保监会稽核系统、准备金系统、再保系统、收付费系统、单证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事件管理系统、需求管理系统、后台提数程序、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渠道系统、车型系统、电子商务网站、零配件系统、车辆定核损系统、销售管理系统、GGPS查勘定损系统、车险行业信息平台系统、OA、短信平台、电销系统、审计系统。

二、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按各种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研究财产保险的类别有利于从各个角度加深对财产保险的认识,有效组织财产保险审计活动。

(一)按财产保险的业务分类

财产保险按财产保险业务的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三大类。财产损失险是指以有形资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协商确定的合同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可细分为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因违约行为使他人受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按财产保险标的分类

按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划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和其他保险等。

(三)按财产保险的主体分类

按财产保险主体的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

三、财产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保险标的的可计量性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或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的财产和利益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如空气、土地、江河、政府信用。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保险价值是判断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标准,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二)法律约束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明确保险标的合法归属、价值组成部分以及保险保障的范围,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关系的成立、存在及保险标的价值构成的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约束双方的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作为。财产保险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市场经济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确定为一种特殊商品交换关系后,使保险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自己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之间的比例关系,这就决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律来开展保险业务,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即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律开展财产保险。

(四)经济补偿性

财产保险对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具有经济补偿性。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是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或利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方式,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恢复损失前的状态,保持原有价值,但不允许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通过补偿损失这一过程而获取其他好处。

(五)经济补偿分摊性

经济补偿分摊性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或多个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能得到的保险赔款金由各个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分摊。该原则是由财产保险中的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是财产保险业务特有的处理原则。

四、财产保险业务的运作程序

(一)承保业务运作程序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之前,应印制投保单和保险单等凭证。随后应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宣传本公司的经营政策,使得客户到本公司投保。

客户提出投保要求是整个承保与收款循环的起点。客户的投保要求只有在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时,才能被接受。如果客户投保的保险标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则通常需要由核保人或上级核保部门决定是否提高费率或拒绝承保。

保险公司在完成核保工作后,下一步就应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凭据之一,即证明保险业务的“存在或发生”,也是一笔保险业务的起点。

1.批准延期或分期交费

目前,保险公司一般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提出的延期或分期交费的申请,一般由业务管理(核保)部门批准。业务管理(核保)部门收到延期或分期交费的申请后,根据客户保费金额的大小和客户一次性交费的难度及以往信用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客户延期或分期交费的申请。

2.业务内勤签发保险单

保险公司业务内勤只有在确认客户投保单经核保人核准后,方可按照已核准的投保单项目内容签发正式的保险单,并加盖保险专用章,保险单生效。这项控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投保单及签署的核保意见应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开具保险发票、送达保险单和保险发票、收取保险费

签发保单完成后,对于能及时交保费的客户,财务人员按照保单所载明的险种和保险费金额及保单号码,开具保费发票,业务经办人将保费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同时收取保费。对于延期或分期交费的,财务人员暂不开具保费发票,待交费时再开具保费发票。

4.记录保险业务

在电脑系统中,记录保险业务的过程分为即期缴纳保费和延期、分期缴纳保费。即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业务应及时开具保费发票。有的保险公司的电脑业务系统无电脑打印发票功能,有的保险公司增加了电脑打印保费发票的功能。对于即时交费的保险业务,应按照交费金额于当时签发保费发票给投保人。但无论是否即期收费,在业务系统中都可记录已签发保单的保费金额;而在财务系统中,应区分即期收费和延期、分期收费。

5.办理和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入

这项功能涉及的是有关保费资金收回,现金、银行存款的记录以及应收保费减少的活动。在办理和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时,最大的风险点是保费资金被截留挪用,它可能发生在货币资金交到财会部门之后被财务人员或被小集体截留挪用。处理货币资金时最重要的是要保证货币资金必须如数、及时地记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如数、及时地送存银行。在这方面,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或填写汇款通知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6.办理和记录退保、退费和返还

如果客户的保险标的发生变卖或停止使用,或者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保险标的的金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客户会提出退保或变更保额;客户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退费或返还要求,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客户的申请,出具批单减少保费,这种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应予以禁止。因此,发生此类事项时,必须坚持双人或多人经办制度,并经领导审批。

7.注销坏账

客户因破产、死亡或资金紧张等原因而长期不能支付保费,时间超过2年的,应获取保费无法收回的确凿证据,一般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做会计处理。

(二)理赔业务运作程序

1.保险事故受理

(1)损失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一般是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请求。

(2)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报案电话,有专人守候,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一些具体内容。

(3)查阅抄录保单。受理报案后,应立即查询承保情况,并查询该客户所有业务的批改情况,从业务系统中下载保单和批单抄录件。

(4)立案登记。询问出险情况并查询承保情况后,应按险种记入“出险报案登记簿”,同时,将赔案有关情况录入电脑业务系统。

(5)案件报告,查勘分派。按照分级审批管理的要求,对于金额较大,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赔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受理并指派查勘定损人员赴现场查勘;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赔案,应及时指派查勘定损人员赴现场查勘。

2.进行损失调查

(1)现场取证;(2)分析损失原因,记录损失情况;(3)查阅财会账表;(4)缮制查勘报告;(5)收集相关资料;(6)损失调查;(7)认定索赔金额。

3.赔偿处理

根据免赔的规定和申请赔款所需的一些证明,以适当方式计算赔偿额。

4.缮制赔案

(1)缮制赔案处理报告。处理报告应包括:出险标的的投保确认;保险事故起因、过程和结果;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内的确认;出险地点;保险责任的认定;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和索赔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投保比例和赔付比例的计算与核定;受损标的和损失的核定过程及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式;损余物资或残值的定价依据和计算;免赔额的确认与计算;保险损失理算和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及赔付总金额计算;保险损失理算和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及赔付总金额。

(2)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应按如下项目列示赔付金额的计算过程:固定资产的房屋、机器设备;流动资产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承保责任险的第三者的财产、人身伤亡及相关费用;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维修费用及共同海损等费用;施救费用金额;损余物资或残值定价;按规定标准计提的查勘费用。

(3)缮制赔款批单。赔款确认后,理赔人员应缮制赔款批单,有效保险金额应扣除保险人赔付金额。若被保险人要恢复原保险金额,应按照原承保条件计算补交的保险费。

(4)整理相关材料,完善赔案卷宗。赔案卷宗一般包括如下单证:卷宗封面;定损、核赔、审批流转表;赔案审批表;赔款计算书;赔案处理报告;损失核定清单;出险通知书;事故查勘报告;保单抄件;事故证明,有关账表及卡片的复印件,有关损失鉴定书,各种费用单据,维修工程预、决书,运单(货运险),赔偿判决书和工资表(责任险),权益转让书,付款委托书等;事故现场照片。

5.赔案审批

赔案缮制完成后,应按照授权逐级复核和审批。

6.赔款支付

(1)保险人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后,应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2)保险公司应缮制赔款收据,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应出具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赔款数据。

(3)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应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应以转账形式支付赔款。

(4)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保险公司应在“出险登记簿”和赔案卷宗标记付款金额、付款日期、领款人、经办人等。

五、财产保险业务涉及的主要凭证

承保与收款循环需要使用的凭证主要如下: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做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核保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二)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单一般包括四项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事项;(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

(三)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有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及部分责任保险)采用。

(四)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载明被保险人、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

(五)批单

批单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保费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出具的、记录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已发生变化的书面证明。

(六)保险发票

保险发票是经税务部门监制、由保险公司委托印刷厂印制,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凭证。

(七)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填制的投保单所列示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进行勘察、审查,并据以确定承保费率的过程。

(八)应收保费明细账

应收保费明细账是指记载已承保但尚未收取款项的客户名称及欠费金额的会计记录。

(九)保费收入明细账

保费收入明细账是指记载缴纳保费客户的名称及保费金额的会计记录。

((十)退保

退保是指投保人因破产或保险标的转让而要求保险公司取消未了的保险责任并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十一)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指记录交款人名称及所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金额的会计分录。

(十二)坏账核销

坏账核销是投保人因破产或财务发生现金支付困难超过2年而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基本确认不能收回的保险费,应作为坏账并经上级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作为损失计入成 本。

第二节 财产保险业务风险

一、承保业务风险分析

(一)承保业务的风险

1..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错误拟定保费或错误做出承保决定造成的风险。例如,保险产品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造成客户的减少或导致亏损的风险;承保了高风险业务或高风险客户可能导致的亏损风险;等等。

2.承保风险的分散化

地域的分散性能够减少由于巨灾和其他与天气有关的因素导致的保单索赔成本之间的相关性,还能减少由于州政府立法、法庭决策和监管等因素给索赔成本之间带来的相关性,因此,保险公司可通过在不同地区或区域销售保单来抑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还可通过销售多种保障类型的保单来抑制承保风险;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同时通过地域和产品的分散化抑制风险,从而减少保险公司所必须持有的与其负债对应的资本金数额,使偿付能力不足风险限定在给定水平。经营范围较小的保险公司通常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将承保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可以间接取得分散化的利益。

(二)承保业务监管

1.承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监管

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根据承保业务特点和要求,制定了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制定了相关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有严格的单证复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是否建立了承保业务的 档案制度。

2.承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抽取适当保单、收据等单证,审核其填写是否真实、签章是否完整、起讫日期是否明确等;选抽部分合同,审查其保险费率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等。

3.承保能力与扩张的监管

承保能力是指基于公司净资产规模基础上的公司业务容量,它是通过净承保对公司净资产的比率及业务容量比率来衡量的。保险经营是否稳定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关系到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履行,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因此,保险经营的承保额要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即保险承保者的总承保金额要等于或小于其总承保能力。

4.承保质量的监管

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并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也并非所有的投保标的都给予承保。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要认真进行选择,区别对待,对符合承保条件的投保标的应该给予承保;对出现具有必然性的投保标的不予承保即拒保;对于高出一般危险程度的投保标的应通过提高费率进行承保。对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可在附加条款的前提下给予承保。在承保合同签订后,承保人员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以便观察这些条件和因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增加了,承保人员在进行续保业务时,可能需要提高保险费,以反映危险因素增加这一客观事实,甚至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

二、理赔业务风险分析

(一)理赔业务的风险

导致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的原因很多,例如,不适当定价、相对于资产而言承保业务超速增长、过高的投资风险、巨灾损失以及资产减值等。

这些无偿付能力的状况通常是因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额比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所批示的要高得多。证据表明,索赔成本增加中的很大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预测的。换句话说,与保险公司在开始承保和提出对索赔成本的最初估计时相比,实际成本要比原先估计的期望成本高得多。

(二)理赔业务监管

1.理赔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监管

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根据理赔业务特点和要求,制定了配套的理赔内部控制制度(例如,理赔业务台账统计制度、报告制度、报批审核手续制度、严格的档案制度等);是否制定了理赔相关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有严格的单证复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是否建立了业务的档案制度。

2.理赔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抽取适当出险通知书等业务资料,审核出险标的、报案时间是否真实,出险标的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名称是否与保险单规定相符;抽查部分出险查勘报告等业务资料,检查查勘报告的出险日期、地点、原因等因素是否真实,事故查勘记录是否详细,是否执行了双人查勘现场的制度,保险责任的认定是否明确,有无公安、医疗、司法等单位的鉴定证明等;;适当抽查理赔计算书等资料,查证赔款计算是否正确、财务核算是否正确等。

三、准备金风险分析

(一)准备金的风险

1.准备金风险的表现

准备金风险的表现主要有:准备金的提存不符合规定的比例(多提或少提);准备金未存放在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转回不符合规定(多转或少转)。

2.准备金风险的规避

保险公司要按规定提留各项充足的准备金;准备金的转回应与上年提存数相等,避免为了实现收入,多转或少转造成利润不实等不合规的情况;准备金应分项留存、单独核算;各项准备 金专户存储额应能应付日常偿付,具备最低偿付能力。

(二)准备金监管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主要审查其估计、提存方法是否恰当,是否按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检查,对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分别按有关制度规定不同比例提存;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主要审查其采用的提存方法(采用年平均估算法、月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之中的任一种方法)是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有无随意变动的情况;对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主要检查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是否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的差额提存;另外,审阅准备金的核算账户其提存、转回以及开户行的情况是否真实。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业务审计

一、财产保险业务内部控制

(一)承保业务内控要点

(1)各险种的分类核算符合《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并有内部交叉复核和检查。

(2)承保业务要以经过核保人员批准的投保单或生效的保险协议为依据签发保单,保险标的要具有可保利益,保单内容要真实,保险费率要符合规定,签发的保单流水号与保单号码要在 保单使用登记簿中登记,保单的“业务留存联”要按保单流水号装订并无缺号。

(3)承保条件和费率,特别约定等要有适当的授权批准。

(4)单证管理员要对有价单证定期清理并作记录。

(5)保费发票要有流水号,开具保费发票的保险业务要全部登记入账。

(6)签发的保单、批单和保费发票应及时登记入账,当月发生的业务应于当月入账,并要有内部核查。

(7)对应收保费要进行账龄分析,将当期新增的应收保费金额与当期签单的实收保费金额之和与当期保单、批单的保费净额核对一致;将业务系统应收保费、财务系统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明细账余额合计数、应收保费明细表余额核对一致。

(8)应定期给欠费投保人寄送对账单。

(二)理赔业务内控要点

1.建立事故责任确定制度

现场查勘,应由双人查勘现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查勘事故现场取得相关资料,确认保险责任(审核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资料要齐全(例如,被保险人是否按约定及时缴纳保费等);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对不同金额的赔案分级管理和审批。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等原因而拒绝的赔案应及时注销,以防止利用拒赔的赔案资料制作假赔案;赔案卷宗要齐全,电脑业务系统中的已决赔案清单有对应的赔案卷宗;上级业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未决赔案和已决赔案进行定期检查或清理。

2.建立账册案登制度

报案登记簿应使用固定账页并有页号的固定格式的账册;分险种按事故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保险事故情况;报案登记簿所记录的保险事故及时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各险种的赔案编号连续,无跳号现象;电脑业务系统中的已决赔案和未决赔案全部分别记入财务的“赔款支出”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3.建立预估损失偏差率考核制度

实际赔款金额一般应接近估损金额;确定受损财产的修理项目和数量合理;维修受损财产采用招标方式,购置维修零配件和重置受损财产经过市场询价并有报价单的记录;维修和购置价格的审核及审批;赔款的计算及金额的核查。

4.建立财产险赔案编号制度

财产险赔案编号应符合险种编号的规定;按照引起保险事故原因(如火灾、爆炸、盗窃、雷击、暴雨等)的不同分类的赔案类别恰当;公司内部有检查赔案按险种分类的相关记录。

5.建立赔案立案及时率考核制度

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一般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登记于报案登记簿或电脑报案系统;保险人应将未决赔案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记入电脑业务系统,财务应按业务报表的年末未决赔款清单的估损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支付的已决赔款应当及时记入财务账簿的“赔款支出”科目,在会计报表日已结案但未付款的赔案在记入“赔款支出”科目的同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6.建立业务报表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内部核查制度

业务报表的已决赔款金额应与财务报表的“赔款支出”金额一致;年末业务报表的未决赔款金额应与财务报表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一致。

二、财产保险业务审计目标

(一)保险合同审计目标

1.完整性

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完整,重点审查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否清楚;保险合同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条款是否正确;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是否注明分期缴纳的时间、金额等内容;有无经办人、主管人签章,有关业务、财务章是否齐全。

2.合规性

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合规,主要审查保险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保险险种条款规定;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符合有关险种规定,标的物的不同,风险特征也不同,因而套用的保险费率也不同,应注意审查各种险的费率套用是否正确合理,是否与投保标的相一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3.准确性

保费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收或少收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或优惠费率。

(二)承保业务审计目标

1.合法性

确保投保财产的合法,主要审查投保财产是否为投保人所有,有无非法财产投保的现象。

2.合规性

承保、核保手续是否合规,主要审查承保、核保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投保人是否按投保手续填写投保单,有无被保险人签章。

3.完善性

承保、核保手续是否完善,主要审查承保、核保手续的各个环节是否完备;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是否对投保单进行了详细核对,有无出现遗漏的问题。

4.合理性

投保财产价值确定和承保金额是否合理,重点审计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相关性,有无出现核保工作错误、违反原则的现象。

(三)理赔业务审计目标

1.真实性

出险原因、财产损失程度、受损财产项目、初步估计损失金额等是否真实。

2.完整性

出险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3.准确性

理赔支出的计提、计算是否准确。

三、财产保险业务控制测试

(一)承保业务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与内部控制之间有着直接联系,审计人员对每项关键控制至少要执行一项控制测试以核实其效果,因为控制测试如果不用来测试某一具体的内部控制就毫无意义。常用的承保业务内部控制测试的内容主要如下:

(1)检查保单副本是否附有投保单、批单等附件,投保单是否加盖投保单位的公章,投保单项目的内容填写是否真实;检查装订成册的保单副本业务留存的流水号是否连续,丢单和缺号现象是否较多,特别要关注短期保险业务;批单存根联流水号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批减的保险业务是否入账核算。

(2)检查开具保费发票是否有复核,是否有凭证内部核查的标记;保费发票存根联是否连续编号,汇总保费发票存根的当期保费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的保费金额是否一致;客户延期或分期交费是否有客户的申请并经过授权批准,或与投保人签订了分期或延期付款协议。

(3)核对业务系统应收保费、财务系统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明细账余额合计数、应收保费明细表余额是否一致,核对业务系统保费收入数和财务系统保费收入数是否一致。

(4)检查各险种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恰当,检查有关凭证上内部复核和稽核的标记;应收保费对账单是否定期寄送,并检查是否有客户回执,是否有内部核查标记。

(5)检查已开具保费发票但尚未收取保费的业务和已开具保费发票并收款但尚未入账核算的业务,并查明原因,检查有关凭证上内部复核、稽核的标记。

(6)重点检查上年末承保、下年初退保的业务,退保业务是否全额退保,是否按照已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收取费用。

(二)理赔业务控制测试

常用的理赔业务内部控制测试内容主要如下:

(1)检查现场查勘报告是否双人签字;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检查赔案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确认被保险人交费情况。

(2)检查报案登记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能通过更换账页而涂改报案登记记录;报案登记簿是否严格按时间顺序登记,是否有大额赔案跨年度登记的情况;抽查一定时间内报案登记簿记录的赔案数量与记入电脑业务系统的赔案数量的一致性,并逐一核对。

(3)检查业务系统各险种的赔案编号是否连续,是否有跳号现象;年末业务报表各险种的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与财务报表的“赔款支出”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一致;查阅内部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记录。

(4)检查赔款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赔款金额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查阅内部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记录;判断赔案金额的真实程度,抽查部分大额赔案,通过查看赔案的事故现场照片并与损失清单的损失项目和数量比较,参考是否通过招投标或市场询价等必要的程序。

(5)检查被检查单位预估损失偏差率情况,分析实际赔款金额与预估损失差异较大的原因,将此类赔案作重点检查,检查是否有扩大赔付或部分虚列赔款支出的资金被挪作他用;在业务系统查阅赔款金额与预估损失。

(6)检阅现场查勘报告,确认按事故原因分类的赔案类型是否恰当;测试赔案编号的险种代码是否与保单的险种代码一致;查阅内部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记录。

(7)检查立案及时率情况和原因分析,检查是否有当年发生的大额赔案,为了调整当年利润而转至下年记入业务系统,以达到少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目的;检查当年已决赔案是否于当年记入“赔款支出”科目,是否有为了逃避赔付率考核而将当年已决或已支付赔款的赔案暂记入“预付赔款”科目,转至下年记入“赔款支出”科目,以达到降低当年赔付率而逃避赔付率考核,或调减当年赔款支出、调增当年利润的目的;查阅内部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记录。

(8)检查年末业务报表各险种的已决赔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各险种的“赔款支出”金额是否一致;检查年末业务报表的未决赔款总金额与财务报表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是否一致;检查年度会计报表说明是否体现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一致性。

(9)对于财务决算期间记入业务系统的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严重缺乏的大额未决赔款,应作深入调查,检查是否存在因当年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或为了减轻下一年经营压力,或为了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虚构未决赔案,而虚列未决赔款、人为调减利润的情况。

(10)检查是否执行分级授权审批;检查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的赔案卷宗是否已标记“注销”,在业务系统中是否已标记结案金额为“0”;所抽查的赔案是否有对应的赔案卷宗;查阅内部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记录。

四、财产保险业务实质性程序

(一)承保业务实质性程序

与内部控制目标相联系的承保业务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真实

记录入账的承保业务是真实的,预防重复入账、签发虚假保单、提前签单等现象。审计人员可通过抽查会计凭证所附保单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重复入账,审计人员可通过抽查下一年初的保费收入总账、明细账和应收保费明细账中的异常或大额项目,分析是否存在签发虚假保单、提前签单等现象。

2.及时

承保业务的记录是否及时,审计人员可通过抽查保单签单日期、保险责任起讫日期与保费发票存根、保费发票明细账和应收保费明细账上的日期进行比较,分析其承保业务的记录是否及时。

3.完整

发生的承保业务均已登记入账,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保单领用、核销登记等记录进行核对、选择部分装订成册的保单副本,将保费金额与其所附批单保费金额加总并与对应的财务入账保费金额核对等方法,检查保费入账是否完整。

4.准确

登记入账的承保业务使用的费率合规、估价准确,以保费收入明细账为起点,审计人员可通过抽查保单、收款凭证、应收保费明细账与保费发票存根进行比较核对,检查登记入账的承保业务使用的费率是否合规、估价是否准确。

5.恰当

登记入账的承保业务的险种分类恰当,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分析来确定承保业务险种分类是否恰当。

6.有序

承保业务是否已正确记入明细账并正确地汇总。承保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与审计目标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证明具体审计目标的证据,该目标的证据在于确定承保业务中与该控制目标有关的业务操作和保费金额是否有错误,是否违反规定。承保业务实质性程序虽然与关键控制及控制测试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关键控制是否存在和控制测试的结果。在确定承保业务实质性程序时,有些程序不管环境如何,是每一项审计所共同采用的,而有些则应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测试结果而定。审计的重要性、以前期间的审计结果等因素,对实质性程序的确定也有影响。

(二)理赔业务实质性程序

理赔业务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真实

已决赔案和未决赔案是真实的,审计人员筛选存在疑点的赔案,对其作进一步分析调查,以确定赔案的真实性。

2.完整

审计人员可通过各类记录检查保险事故是否已全部登记在报案登记簿或电脑报案登记系统;所有的未决赔案是否均按正确的估损金额于当年提取赔款准备金;所有的已决赔案是否均已按正确的赔偿金额记入当年的“赔款支出”科目。

3.准确

审计人员可通过抽查临近会计报表日前一定期间的未决赔案、大额已决赔案,或调查被检查单位有关计提查勘费方面的规章制度等方法,检查财务报表和业务所反映的已决赔案的赔款金额是否准确;业务报表所反映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是否客观、合理,财务账簿据此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准确,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正确。

理赔业务实质性程序虽然与关键控制及控制测试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关键控制是否存在和控制测试的结果。在确定承保业务实质性程序时,有些程序不管环境如何,是每一项审计所共同采用的,而有些则应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测试结果而定。理赔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与审计目标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证明具体审计目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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