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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作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临时再保险合同就是为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可以说,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再保险可以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

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称为分保额或分出额,而由自己保留负责的那部分称为自留额。如果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作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在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转移风险和责任要向再保险人支付一部分保费,这种保费称为分保保费;而原保险人承保业务和经营管理要花费一定的开支,因此要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有时,再保险人还从分保盈余中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分保人,作为对分出人良好经营成果的酬报,这种佣金称为盈余佣金,又称纯益手续费。盈余佣金按盈余多少确定不同的百分比,盈余越多,比例越高,这样可促使分保分出人更加注意选择业务的质量。

二、再保险的种类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

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

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承保金额400万元,则分保金额为300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75%。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公司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而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如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额为5线,则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即分保额为100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

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例如,某一危险单位发生赔款800万元,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500万元的分入责任,则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分入公司赔付500万元。若发生赔款只有200万元,则全部由分出公司自赔。

(2)事故超赔分保。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其目的是要确保分出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

无论是险位超赔分保,还是事故超赔分保,分入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分出责任,也可只接受部分分出责任。超过分入公司接受部分的保险责任,则仍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2.超额赔付率分保

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在这种再保险中,正确确定赔付率限额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分入公司才负责赔偿。一般在实收保费中,营业费用占25%,净保险费占75%。因此,划分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责任可以以75%的赔付率为准。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在75%以下时,由分出公司自赔;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75%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偿。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一般为营业费用的两倍,即已得保费的50%。这就是说,分入公司仅对赔付率在75%~125%之间的赔款负责,并有金额限制,在两者中以低者为限。

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三种基本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它是一种诞生最早的分保方式。临时再保险合同就是为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由于临时再保险含有“可选择性”的意思,其合同是按每笔再保险业务分别订立的,一般由再保险公司或分保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再保险建议,开出“临时再保险要保书”,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细目、保险期限、费率、险别、保险金额等。分入公司收到要保书后,对有关内容,包括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分保额等进行审查。

临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手续繁琐,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再保险保障的业务。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固定再保险合同就是为进行固定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是关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再保险条件和账务处理等书面契约。其特点是凡经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议定,并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入公司必须接受,承担保险责任。可见,固定再保险合同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有“强制性”,双方均无权选择,因此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没有期限规定,是长期性合同。订约双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在终止前的三个月向对方发出注销合同的通知。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任何一方的破产、所在国发生战争或不履行合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对在合同终止以前尚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保险责任,均须照样完成。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再保险合同对分出公司来说,具有与临时分保合同类似的“选择性”,即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可以分给分入公司,也可以不分给;而对分入公司来说,则具有与固定再保险合同类似的“强制性”,只要分出公司办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分保,分入公司就必须接受,承担保险责任,没有选择的余地,更不能拒绝接受。因此,预约再保险合同又称为临时固定再保险合同,它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繁琐的缺点,是对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四、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1)根据再保险业务特点,合理组织分保核算。兼营再保险的公司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以全面、综合考核经营状况。专业再保险公司因无直接业务,只有分入和转分出业务,可以统一组织核算。

(2)正确编制分保账单,定期清算往来账款。分出人必须按分保合同的规定正确、及时编制分保账单,据以作为双方记账和清算账款的依据;分入人对发生的分保赔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以维护公司信誉。

(3)按业务年度核算,实行三年结算损益。国际惯例一般实行三年结算损益。我国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国内再保险也实行三年结算损益;对于特殊业务,也可延期至五年或七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利于真实、综合地反映经营成果。在核算中,按业务年度进行核算,划分险种、险别、币种并设置明细账,而且在每一业务年度终了有未决赔款时,应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全面、细致地核算各业务年度的经营业绩。

(4)涉外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再保险业务将得到更广泛的发展。涉外再保险业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责任和人身保险。可按规定直接用承保外币办理国内外再保险业务。涉外再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按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限以美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外币进行分账核算,若涉及其他外币,应折合成美元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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