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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核算概述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保险精算离开寿险会计核算便失去其意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与同期全部有效保单价值相等。而且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人寿保险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与非人寿保险公司相比,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第一节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核算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法令或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以对被保险人在生命或身体遭到保险事故(如伤亡、疾病)或于约定时间满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家庭经济生活提供保障。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它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1)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满时依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该险种是一种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单效力即告终止,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费。

(2)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它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期满,保险人则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费是否退还要看保单期限的长短及保单条款的具体规定。一般长期死亡险具有责任性和保费返还性双重特性。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综合险。这种保险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既保生存又保死亡,又称生死合险。这是一种具有储蓄性质的定期保险又被称为定期储蓄保险。目前我国出售的两全险的期限一般有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一般长期生死两全险具有责任性和保费返还性双重特性,是较受欢迎的寿险险种。

(4)年金保险。该险种通常又被称为养老金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照一定的周期如1年、半年、1个月、1个星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可以实现为被保险人的老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的目的。被保险人在年轻时每年从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付保费以购买年金保险,当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金的年龄时开始以定期定额或定期增额的方式领取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或规定的期限终了为止。我国为鼓励企业为其职工提供养老保障,规定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限额内,为其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而支付的保费可以税前列支,即免交所得税。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残疾所至损失的保险。它分为短期健康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和长期健康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长期健康险一般是单独出售。短期健康险一般也是单独出售,很少有把健康险与意外险和寿险捆绑为综合险出售的。常见的做法是将寿险作为主险,短期健康险作为附加险。其原因在于健康险的经营风险大,技术操作难。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外来的、急剧的、偶然的、非本意的)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

二、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核算的特点

产险是以财产作为保险标的,财产有客观的标准并能用货币计量,可以确定其经济价值。而寿险则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人的价值是无价之宝。

由于寿险业务与产险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寿险会计核算也有其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点。

1.寿险会计核算依靠保险精算

在“收支相等原则”下,各险种的保费收入以及给付各种保险金、退保金、年金应如何计算确定,为保障寿险业务的偿还能力,责任准备金如何提存,需要多少相应的营业费用,这一切都有赖于以保险数学为基础的“保险精算”来回答。保险精算是寿险所特有的,它虽然是在寿险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独立进行的,但二者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着的。保险精算离开寿险会计核算便失去其意义。而寿险会计核算只有依靠保险精算才使损益计算成为可能。

2.责任准备金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保险契约为支付将来的保险给付而设置的积累金,属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与同期全部有效保单价值相等。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时间长、金额大,其核算的准确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损益计算的准确性。核算责任准备金能否较快增值,达到一定的收益率,以及安全程度(不致产生利差损)等是寿险核算非常重要的内容。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

3.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

寿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因此,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对寿险业务并不重要,资产负债表分析更应关注远期偿付能力。而且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人寿保险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与非人寿保险公司相比,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4.盈利计算有其特殊性

人寿保险在确定保险费时,是建立在“收支相等原则”上,即以保费收入的现值与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的。所以寿险业务没有产生类似产险业务那样的利润的余地,但寿险业务核算中损益计算的结果,能够产生盈利。这是因为,在保费计算中,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与实际的死亡率、资金收益率、费用率出现差额,这种差额形成了寿险盈利的“三差”,即“死差”、“利差”和“费差”,其实质是保户多交的那部分保费。保险公司要将其大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投保人,所以,其分配上也与产险业务利润分配不同。

三、人寿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要求

1.日常会计核算强调风险控制

由于寿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长期性负债,具有业务范围的社会性、负债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等特点,故风险控制是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贯穿会计核算的指导。会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直观、有效、谨慎。

2.会计与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会计核算工作,尤其是计提责任准备金等事项,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精算,而且寿险业务工作量大、范围广、时间长,签单、收费、登卡到记账、编表等整个核算过程,会计和业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双方的处理手续必须衔接,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会计资料与业务资料应定期核对,防止错乱,以保证核算的准确性。

3.实行按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寿险业务的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要求各险种均需要单独核算损益,考核绩效。同时,对于共同费用要正确选择分摊标准,及时计入有关险种的成本,以确定经营成果,为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另外,对于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以提取佣金为特点,为了加强管理,应单独核算。此外,对于分红保险、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衍生保险产品,附加储蓄、投资等服务功能,不是保险业务的本质,而是保险合同的衍生产品,它们属于代客理财性质,应设置独立账户,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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