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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侵犯财产罪的本质而言,理应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一。比如,抢劫赌场的赌资,盗窃他人贪污、受贿的赃物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即构成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作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一类犯罪,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其基本权能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数情况下,侵犯财产犯罪是对这四项权能的全部侵犯,即使他人永久、完全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财产所有权包括的内容比较复杂,且各项权能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在某些情况下,侵犯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私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公私财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既包括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热能、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质。除此之外,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货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如股票、存折、支票、货物托运单、信用卡等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因此,作为本类罪侵犯的对象,公私财产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侵犯财产罪,其对象范围会有所不同。

(1)财物仅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有管理可能性之物。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国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其一,有体性说。此说认为财物专指有体物,即具有容量、空间之物,但有体物却不限于固体,也包括流体、气体。如法国、日本的刑法均把电能视为财物。其二,管理可能性说。此说注重物之效用,认为凡能为人所管理支配之物,即为财物。其三,效用说。此说赞同管理可能性说,并加以扩大理解,认为财物的效用性,表现为客观上的经济价值。其四,持有可能说。此说认为,法律条文所称之财物,系指属于他人支配之动产而言。[1]其中,有体物说和管理可能性说影响较大。相对而言,管理可能性说有合理性,但其解释存在模糊性,按照其理论,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也是财物,使财产和财产性利益难以区分。为了对管理可能性说进行限制,针对事务管理可能性说,有人提出了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该说认为,只有存在物理管理可能性的,才是财物,因此,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但是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不是财物。

我们同意物理管理可能性说,即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就侵犯财产罪的本质而言,理应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但是,如何判断财产的价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主观价值说和客观价值说之争。主观价值说认为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不一定要求其具有客观的、经济上的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典型事例如,某些纪念品本身不一定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对所有人来说具有重要价值,盗窃这些物品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客观价值说认为财产价值指的就是经济价值,如果客观上难以衡量其经济效用,则不属于财物。我们认为,主观价值说更为合理。比如银行回收准备销毁的假币对于银行而言,没有经济价值,但是落入他人之手后可能被用来进行不当活动,进而使所有人、占有人遭受财物损害,因此,也应认为是有价值之物,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3)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所谓定着物,是指不加以毁弃就难以同土地相分离,或一旦分离,其固有的使用可能性就会丧失的财物。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一。传统观念认为盗窃罪的客体只限于动产,但现在赞同盗窃不动产具有可罚性的人越来越多。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不包括不动产,而诈骗罪、侵占罪的对象则包括不动产。

我们认为,就本类罪整体而言,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有争议的是盗窃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盗窃罪的侵犯对象仅限为动产,因此,对于盗窃不动产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4)特殊物品的财产性。这里讨论的特殊物品包括违禁品、非法取得的财产和人的身体及其代用品。违禁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枪支弹药、伪造的货币、毒品、淫秽物品等。对于违禁品,日本学者有的认为应认定为财物,受刑法保护,有的则认为因其在法律上已禁止持有,故不在刑法保护财物之列。

我们认为,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原因在于对违禁品的没收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还不能没收时,他人的占有是可能的,故对于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的夺取行为,应当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合法所有的财物,即本类罪侵犯的是处于合法状态的财产,但是被非法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成为本类罪侵犯的对象。比如,抢劫赌场的赌资,盗窃他人贪污、受贿的赃物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即构成侵犯财产罪。原因在于,虽然这些财物处于非法状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财物并非无主物,要么是属于他人合法所有或占有,要么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被非法占有后,应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然后返还原主或者没收,而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占。

人的身体是人格权的客体,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是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是,从人的身体上分离出来的部分,可能属于财物。例如,从人的体内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人体代用品,如安装在人体为人体一部分而使用的假肢、假牙等,应当属于财物。

侵犯财产罪以财产所有权为前提,即被侵犯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是无主物或所有人自动丢弃放弃所有权的物品,则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但是,遗忘物和埋藏物不是无主物,如果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仍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遗忘物和埋藏物虽然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和管理,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其所有人,不容他人非法侵犯。

2.本类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大致相同或相似,因此,正确理解和辨别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财产罪具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情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转归他人所有,所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能,这种非法占有可以是公开的方式如抢劫,也可以是秘密的方式如盗窃,具体的行为方式则多种多样。在侵犯财产罪中,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非法占有方式的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挪用是指非法改变财产的正常使用范围,如私自使用单位款项,挪用并不改变财产所有关系。非法毁灭或损坏是指改变财产的自然形态,包括两种行为,一是直接使财产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行为;二是通过使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减少来破坏生产经营。

3.本类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就本类犯罪而言,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中,除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以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少数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主体具有特殊身份。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侵犯财产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只能是直接故意。但毁坏财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物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类犯罪的犯罪动机多数出于贪图钱财,也可能出于报复、陷害、泄愤或其他动机,不同的动机只是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不改变行为的性质,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根据行为的样态,可以将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共12个罪名。对这12种犯罪,根据其行为特征,我们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一)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二)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

(三)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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