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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支配内容为标准,定限财产权又分为用益财产权和担保财产权。担保财产权是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财产权,涉及的是价值形态的支配,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这是财产权法规范的财产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登记是不动产财产权变动的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未履行登记,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发生变动。

第二节 财产权概述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财产权具有对世性。财产权是主体对抗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

第二,财产权具有支配性。财产权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财产权人不需义务人配合即可实现权利。

第三,财产权具有客体的特定性。财产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财产,不能是财产的集合,也不能是财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财产权是绝对权。财产权是绝对权,财产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就可以实现其权利,不需要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

二、财产权的分类

依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将财产权分为完全财产权和定限财产权。完全财产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完全财产权表明权利人能够对物进行全面(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支配。完全财产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所有权)、完全知识产权、完全信息财产权。定限财产权是指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进行一定范围处分的财产权。定限财产权是基于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支配的财产权。按照支配内容为标准,定限财产权又分为用益财产权和担保财产权。用益财产权是为实际使用、收益而以支配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知识产权和用意信息财产权。担保财产权是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财产权,涉及的是价值形态的支配,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三、财产权变动

(一)财产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所谓财产权变动,是指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立,是指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财产权,从权利人角度来看也称为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是指在权利人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财产权的相关内容;转让,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将其享有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消灭,是指一项已经存在的财产权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发生终止。[1]依其发生的根据,财产权变动可以分为两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财产权变动。这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财产权变动,包括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和双方、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发生的财产权变动。这是财产权法规范的财产权变动的基本类型。这种财产权变动必须遵循财产权公示的一般原则,即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效力。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财产权变动。这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事实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财产权变动。从实践来看,此种财产权变动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不需要履行登记或交付即可发生效力。在我国,此种财产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财产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三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财产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财产权变动的情形下,享有不动产财产权的当事人在处分该财产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财产权效力。

(二)登记和交付

登记是不动产财产权变动的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未履行登记,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发生变动。交付是动产财产权变动的方式,即只有动产买卖合同,而货物并未交付给对方的,该动产权属关系不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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