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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财产权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野蛮的印第安人虽然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但他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财产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好处。因此,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杀死的鹿归他所有;尽管这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个人所拥有的财物了。

一、所有权与财产权

不论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还是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诺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如大卫王所说,上帝“把土地给了世人”(《旧约·诗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节),从而使人类共有。但即使假定是这样,有人似乎还是很难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享有财产权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就可以满意:如果说,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为他们所共有,这难以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的这一假设,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都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可是我会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怎样使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然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了人们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而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这些都是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排斥其他人的私人所有权。但是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可以依赖某种划拨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某一个人有用处或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虽然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但他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财产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好处。

土地以及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并非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都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因为任何东西只要是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状态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它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由他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给予它的一般状态,在这上面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天然的所有物,那么对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

谁把从橡树下拾得的橡子或从树上摘下的苹果吃掉,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承认,食物应该完全由他自己享受。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后,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是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他对它们便有私有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而使橡子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无法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为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也早已饿死了。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人们看到,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但是任何部分的取出,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确同意。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其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私人财产,无须他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假如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划拨私用的时候,必须首先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者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但是并没有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虽然出自泉源的流水是人人应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的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只要它还在自然的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人的。

因此,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杀死的鹿归他所有;尽管这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个人所拥有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的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然适用。按照这一点,任何人在那广阔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的鱼或在那里采集的龙涎香,正是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付出劳力的人的财产。而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自己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做共有的,不应为任何人所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私有财产。

或许会有反对这种说法的人,认为如果采集橡子或土地上生长的其他果实,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财产权,同时必然有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的因素产生。“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十七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是依据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是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已经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应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所以考虑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自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通过劳动所能达到的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规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在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机会大概就会减少。

但是尽管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并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土地本身,包括附带的一切东西,我认为这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一个人能对多少土地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就有多少土地为他的财产。这好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共土地圈来的那样。即使说旁人对此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即全人类的同意,他就不能拨归私用,不能圈用土地,这样的说法也不会使他的权利失效。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必须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意味着,为了生活的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加以开垦、耕耘和播种,他在上面就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别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会造成损害。

开垦任何一块土地并把它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会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就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够供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已经受到损害,因为仍旧有一整条河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是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诚然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是既然他已经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整个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那些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而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时,他才无须抱怨,也不应该干预别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并无权利这样做。他并不想要上帝给予他和其他人在上面从事劳作的土地,而除了已被占有的以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而且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

在英国以及其他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可以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因为这是契约,即国家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某些人是公有的,却并非对全人类都是这样,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共有的财产。而且这样圈用后所保留下来的土地,对于其余的共有人来说不会同当初所有的土地情况一样,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至于人们开始和最早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那时人们所受制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也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那是他的财产,人们不可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他的财产非法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利。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产生私人占有。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任何人的劳动都无法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都划归私用,他的享用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去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在世界的初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离群的危险,超过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而感受的不便。在这个时候,这一幅度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世界现在似乎有些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致损及任何人。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诺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全新的种植,我们将会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己私用的土地并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以至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者认为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我曾听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无其他权利,也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受他人干涉。但是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这是因为他在从未开垦的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大大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但是不管怎样,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我可以肯定地说,假如不是由于货币的诞生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加以利用,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到困难,因为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能满足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更充分地加以论证和说明。

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便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即使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即使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自己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为自己私用,但是这肯定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劳动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进一步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得到的生活必需品,将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要更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是他的劳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相当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量只定为原来的十倍,然而事实上更接近于一百倍。试问,在听其自然并从未加以任何开垦、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能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及得上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出产的产品呢?

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可能多地采集野生果实,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而且以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产品花费力量来改变大自然使它们所具有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一定的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了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有权拥有。

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加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被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如果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仍被人们看做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所以在最初的时候,该人可以取得尽他所能耕种的土地作为他的土地,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给亚伯兰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够他们两人使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数量,他们的占有随着需求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以及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仅仅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了领地的界线,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自己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人们的财产权。所以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概是那时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这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而亚伯兰仅是在他作为一个异乡人的地方游牧着。显而易见,在那里,至少大部分土地都是公有的,居民们并不加以重视,也不会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提出财产权。但是当同一个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牧放、饲养他们的羊群时,他们就基于同意,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记》第十三章第五节),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地方去。以扫也是以同样的理由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创立属于他自己的家业(《旧约·创世记》第三十六章第六节)。

由此可见,我们不必假定亚当对全世界有排斥一切其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因为这种权利既无法证明,又不能从其中引申出任何人的财产权。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那么我们就能看到劳动是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为了他们个人的用途,享有明确的产权。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怀疑,亦不可能有争执会发生。

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这个说法在未经研讨之前也许会显得奇怪,其实不然,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但是如果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就可以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创造价值的绝大部分。我认为,如果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这仍不过是个极保守的计算。如果我们正确地把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加以估计并计算一切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粹是得自自然的,哪些是经过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于劳动。

关于这一点,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为我们做了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却是贫困的。自然对他们同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提供了充足的物资——即能够生产丰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东西的肥沃土地,但是由于不是用劳动去进行改进,他们没有我们所享受的需用品的百分之一。所以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行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

为使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我们只需研究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未供我们使用之前的若干进程,便可懂得它们的价值有多少是从人类的劳动中得来的。面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而且需求量很大的东西。假如劳动不供给我们这些有用的物品,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就只能是橡子、水和树叶或兽皮。因为面包的价值高于橡子,酒的价值高于水,布匹或丝绸的价值高于树叶、兽皮或苔藓,这些都完全是由劳动和勤劳得来的—— 一种是单纯靠自然供给我们衣食,而另一种是通过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物资。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看到劳动创造的价值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但是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我们把那些完全任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不存在。

这就表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进土地和正确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能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那很快就会使他的邻国感到压力。但是这个问题下文再详细分析。再回到正在进行的论证。

年产二十蒲式耳小麦的一英亩土地和在美洲的另一英亩土地,倘用同样的耕作方法,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它们无疑具有同样的自然的固有价值。然而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所能得的好处为五英镑,但是在那块土地上,假如是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在这里估价出售的话,可能是一文不值;至少,我可以诚实地说,不到千分之一。可见,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不存在价值了。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绝大部分的。因为一英亩小麦的麦秆、麸皮和制成的面包的价值高于一英亩同样肥沃但却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产品的价值,所有这一切都是劳动的结果。不仅犁地人所费的力气、收割人和打麦人的劳累和烤面包人的汗水,都要算进我们所吃的面包里,就是那些驯养耕牛,采掘、冶炼铁和矿石,砍伐并准备所有木材来制造犁、磨盘、烤炉或为数甚多的其他工具的人们的劳动,只要是这种粮食从播种到制成面包所必需的,都必须计算在劳动的账上,并且承认它具有这样的效果。但是自然和土地只能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每一块面包在供我们食用之前需要提供并使用的东西,假如能够寻根求源的话,我们得到的将是一张奇怪的物品清单——铁、皮革、树皮、木材、石头、砖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一切在船上应用的材料(船只运来了工人在工作中应运用的一切物品),凡此种种,几乎不胜枚举,至少是过于冗长。

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的东西是让人共有的,但是既然人是自己的主人,是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这本身就具有财产的基础。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仅仅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

所以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其财产权。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至今它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要多。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只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在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具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它们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所创造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以缔结盟约的方式,明白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原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根据这一同意,它们放弃了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于是明文的协议就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与地区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虽然如此,还有大片的土地(那里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余的人类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货币)荒芜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们所能开垦和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都是公有的。不过这种情形,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类中间,也是极少会发生的。

绝大部分对人类生活确实有用的东西,比如最初处于公有状态的人们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像现在的美洲人所追求的那样,一般来说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不是被人利用而消费掉,就会自行腐烂毁坏。金、银、钻石则是由人们的爱好或协议赋予比它们的实际用处更高的价值。自然供应给大家的那些好东西,如前面所说,假如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那么对于能以他的劳动施加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劳动所及,改变了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将是属于他的。例如谁采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子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他的财物了。他只要注意在它们未败坏以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便是掠夺了别人。事实上,窖藏多于他能使用的东西也是一件蠢事,更是一件不老实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送给旁人,使它不至于在他的占有下毫无用处地毁坏掉,这也算是他已经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隔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的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什么。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毫无用处地毁坏掉,他就不能算是糟蹋了公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又假如他愿意用他的干果换取一块颜色为他所喜爱的金属,例如将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将羊毛换取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生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但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并非他喜欢保存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毫无用处地自然毁坏掉。

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慢慢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同意愿,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

不同程度的劳动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的,货币的发明给了他们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可能。假设有这么一个海岛,它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一切可能的商业相隔绝,在岛上只有一百多户人家,但拥有羊、马、奶牛和其他有用的动物,营养丰富的水果,以及能够生产足够千百倍人吃的粮食的土地。但是岛上所有的东西,不是由于平凡就是由于脆弱易损,没有一件适合被用作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那里的人在家庭用途和满足消费的丰富供应之外,不论在他们劳动所生产的东西方面还是和他人交换同样易于毁坏而有用的物品方面,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他的财产呢?在任何地方,只要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贵重的东西值得积聚起来,人们就不见得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尽管土地是那样的肥沃,他们又可以那样自由地取得一切土地。试问,有这样一个人在美洲中部,如果他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上好土地,他耕种得很好,也有很多牛羊,但他却无法和世界的其他部分进行贸易,通过出卖产品换取货币,他会对这块土地作什么样的评价呢?圈用这种土地不会合算,我们会看到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其他多余的部分重新归还给自然的旷野。

因此,全世界初期都像美洲,而且是像以前的美洲,因为那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货币这种东西。只要一个人在他的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将看到这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既然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并不大,其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这就非常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平等的占有。那么他们都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拿去交换可以收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者腐坏。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仅仅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可以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

这样,我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以及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费财产这一点又是如何限制了财产权。因此,对于财产权就不会有任何争执的理由,对于财产权容许占有多少也不可能有任何怀疑。权利和生活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会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因而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任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事情。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很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这不仅没有用处,而且也是不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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