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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客观性原则又称真实性原则,它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比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一致性原则又称一贯性原则,它是指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程序和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第四节 保险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三个方面: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和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又称真实性原则,它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别作为保险业,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该注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2.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要与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相关,一般认为会计信息应具有与决策相关联、能够影响决策的能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相关性就意味着披露更广泛的信息。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务日趋复杂化,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也越来越多,混业经营是世界的潮流,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比一般工商企业的业务要复杂而且多变。只有把握好相关性,以适当的方式披露与保险公司相关的所有信息,才能更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对于信息的使用者而言,会计信息要成为相关的,必须能够帮助信息的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局,或者能够证实或纠正信息使用者先前的预期,从而增强决策者预测的能力。

3.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它侧重于不同公司的横向对比,信息使用者能从不同公司相同的期间数据中得到相似或相异的结论。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同类型的公司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而相同类型与规模的公司间的比较才有意义。

4.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又称一贯性原则,它是指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程序和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它侧重于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纵向对比。比如投资连接产品独立账户的估值方法,该产品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险功能,区别于一般保险产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场价值、基金单位净值及公允价值等估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下独立资产账户价值不同,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职业判断任意选择一种,但一旦选择,就不得任意改变。但强调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程序和处理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当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适当变更会计程序和方法时,可以作适当的调整,但必须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说明。

5.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要求会计处理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的及时利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目的主要是进行经营决策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这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坚持及时性原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地取得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有效的会计凭证;(2)对已经取得的会计凭证进行及时的处理,及时登账,编制会计报表;(3)及时地传递会计信息,对已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传递给会计报表的使用者。

6.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又称可理解性原则,它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利用。

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它的使用。只有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使用会计信息。可理解性是使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领悟其重要意义的质量特征。提高财务信息可理解的程度,需要作出一定的努力。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出发,只能为少数人所理解或使用的信息,应不予提供。反之,编制财务报表,也不能仅仅因为有些人理解上有困难,或因为有些投资者和债权人不予使用,而把有关信息排除在外。因此,提高信息的可理解性,可以提高信息的效益。比如,保户质押贷款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的有效保单作为质押品,向保户发放的贷款。原会计制度称其为“保户借款”,由于保户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债权,称“借款”易被人误解为一项债务,所以新会计制度将该项贷款名称改为“保户质押贷款”,使其含义更加清晰明了。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1.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也称实际成本原则,它是指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这里的实际成本是指为取得某项财产物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他等价物。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是因为实际成本的数据容易取得,实际成本是实际发生的,具有客观性,便于查核,有较强的可验证性,经得起检验,所以,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公司应相应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外,保险法定会计原则基于“准清算”假设,侧重变现能力,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资产的计价不以历史成本为依据。如美国保监会规定,有些投资性资产只能以成本或市价孰低的价值列为可接受资产。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会计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又称实收实付制,它是以款项是否收付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即凡是当期已经实际收付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收付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做法是短期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长期业务实行联合发生制,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期末通过计提准备金回归到权责发生制。但目前上市保险公司借鉴国际惯例,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

3.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定期间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坚持配比原则使各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相关的费用在同一期间内相互配合地进行记录和反映,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保险业务收入与保险业务支出相配;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严格区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便正确计算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比如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营业费用等;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比如,购建固定资本、无形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等。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公司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支出时,按照两种支出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收益性支出是反映公司当期损益的,应列入利润表,以正确计算当期的损益;资本性支出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它是指会计在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必须以审慎、保守的态度与做法来处理;在提供的会计信息中应使主要会计指标尽可能地趋于稳健,避免收入、利润与利得的虚增和费用、成本与损失的虚减。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性,与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之一般企业经营更具风险,加之保险公司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此外,监管会计由于服务对象、目标以及假设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谨慎原则运用到了极致。

值得注意的是,谨慎性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该对那些相对比较重要的项目予以全面和尽可能详细的披露。重要性是对信息披露范围的一个补充限制。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当今社会信息膨胀,会计信息存在信息过剩的问题,如披露大量不重要信息,必然淹没其他重要信息,削弱重要信息的被关注程度。因此,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区别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披露方式。对于重要的事项单独反映,重点披露;对于次要的事项,合并反映,简单披露。

重要性本身没有确切的衡量标准,哪些情况重要,是否需要在财务报告中重点披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经验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保险公司业务具有复杂化、交易迅速、交易数量巨大等特点,因此需要充分利用重要性原则,对哪些信息需要详细披露、哪些信息只需简要披露、哪些信息无需披露等等作出合理安排。比如,保险公司存货所占比重不大,而且金额较小,对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一个项目披露。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也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它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例如,保险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保险公司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公司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公司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会计核算上应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自有固定资产。

又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保险会计的概念及其特点。

2.说明保险会计要素中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的特殊项目。

3.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4.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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