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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公司法定代表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货物所有人对其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等。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公司法定代表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货物所有人对其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等。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抵押品的灭失或者价值下降,抵押权人可能会遭受损失,但是抵押权人以抵押品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在其债权范围之内。

项目案例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然后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的利润损失、租金收入减少、票房收入减少等,经营者对这些预期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将使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

(一)人身保险存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阅读材料

国际上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办理保险时,各国法律对于保险利益均有严格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则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虽没有利益关系,但只要被保险人同意,都可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强调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

三、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义务人的信用涉及权利人的利益,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的怀疑而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均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其投保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因而也随之失去了保险利益。对于新的财产所有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但在保险业务习惯中,法律往往承认新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须重新投保,这种情况称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转让、破产等。

1.继承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动获得保险利益。就人身保险而言,情况有所不同。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属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合同则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以上两种情况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但是,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等,则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属投保人所专有,如债权债务关系,则人身保险合同可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2.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不少国家和地区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出发,一般主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

3.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但通常各国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都享有赔偿请求权。超过这一期限,破产管理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对合同无影响。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转移和消失。但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情况又各有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转让、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的情况。如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能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使保险标的被继承而转移;可能会因为保险标的被出售而随之被转让;可能会因被保险人的资金运转不灵而被债权人抵债等。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同时转移,即该保险标的的继承人、受让人和债权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标的被卖出后、保险标的被用于偿还债务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原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利益的转移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依据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转移进行否定或认可。如甲某的汽车转让给乙某时,甲某以该汽车进行投保的合同的转移就需要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否则该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中,也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通常体现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的继承和转让上。若被保险人死亡,则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人身保险或两全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味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该保险合同因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中或因除外责任的原因死亡,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消灭而终止,不能被认为是转移。如果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的,如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等,则保险利益不能转移;若保险合同因一般利益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被保险人的利益由投保人专属,则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如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对债务人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让。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等均为保险利益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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