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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为啥是高危行业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监管之所以具有国际普遍性,这主要是由保险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而保险监管机构需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审核,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有效监管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能专司监管职责。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要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监管是监督与管理的合称。“监管”一词,从中文词义上看,是察看与督促;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则是运用权威领导他人从事工作,具有由上而下的一连串的层次关系。“管理”一词,从中文词义上看,是指负责某项工作并使之健康运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指订立规范,使每项资源都能够发挥最大的功能,这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机器设备、营销方法和信息等。将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目的就在于运用适当的手段和方法,使被监管的事业能够生存与发展。

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保险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取得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崇尚自由经济的国家还是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国家,无不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保险监管之所以具有国际普遍性,这主要是由保险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银行业类似,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影响和渗透。从范围上看,一家保险企业涉及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安全保障问题;从期限上看,一家保险企业可能涉及投保人的终生生活保障。一旦一家保险企业经营失败,众多的家庭和企业将失去保障,众多被保险人的晚年生活可能失去着落,并造成社会震荡。保险业的这一特点,使之不适应一般工商企业的自由竞争机制,即用市场的力量优胜劣汰,任保险企业自生自灭。为了维护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利益,保证社会稳定,政府应将保险业置于其监管之下,而不是任其破产、倒闭。

(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保险业的经营有很强的技术性,保单条款的制定、费率的计算都需要专业人员。投保人在投保时,保单的条款和保险费率都是由保险人设计好的,投保人可能很难辨别这一条款和费率是否公正。因而保险监管机构需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审核,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三)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保险企业的经营一般不需要很多的固定资产投入,也不需雇用较多的员工。如果政府不规定市场准入者的标准,则社会上可能有很多资格很差的人(或机构)投资于保险业,造成保险业过度竞争,结果可能造成破产现象频频发生。保险监管机构则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保险市场的介入者提一定的资格要求,限制保险业的自由出入。

(四)保险监管有利于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实施有效监管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虽然我国的民族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开业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无论是在市场份额还是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称的。因此,要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引导保险业的正确发展方向,及时发现问题,规范保险业活动,不断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专栏13-1

保险监管的发展历史

历史上,国家对保险业的干预很早就发生了。这种干预最早发生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早在1575年,英国保险商会成立,英国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商会办理登记。这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1720年,英国女王特许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统一经营海上保险,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结果这两家保险公司垄断了海上保险业务。18世纪四五十年代,为区分赌博与正常的保险业务,英国颁布了禁止赌博性保险的法律,从而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一保险业重要概念。这都是政府干预保险业并对之进行管理的先例。同时,英国在保险立法方面也发展得非常早。1870年,英国颁布了《寿险公司法》,这是它在保险监管立法方面的一大进展。该法对寿险公司的保证金、财产账户、兼并、清算等都做了规定,并创立了保险人信息公开制度。其后,英国将《寿险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扩展到其他保险领域,于190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并在以后不断进行完善。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能专司监管职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在美国国内战争(1861—1865年)爆发前,国家对保险业几乎是任其发展。但不久就出现了不少弊端,如不公平的保险条款出现、许多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准备金、保险人频频倒闭等。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利益迫切需要保护。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最早设立了保险署,专司监管之职。1855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之后,伊莱泽·赖特(Elizur Wright)被任命为该州的保险监管官。赖特为保险监管的未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以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为目标的现代保险监管概念,从而被人们称为“保险监管之父”。此后,美国其他一些州也相继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

(资料来源:杜鹃,《保险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目标。

(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所谓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先收取保费,后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先收取的保费视为保险人的负债,而赔付则可视为对负债的偿还。偿付能力大小一般用偿付能力额度来表示,它等于保险人的资产减去负债。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直接管理,或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费率、投资等)进行管理,来达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的。

(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不具备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非保险企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还表现在保险人利用拟订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的机会进行欺诈,如在保险条款中使用容易产生误解的含糊词语来逃避责任等。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要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

(三)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政府必须对保险市场的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如采取费率回扣的办法诱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等),使保险市场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当保险企业经营失败较为普遍之时,社会将对保险业失去信心,产生保险危机,人们纷纷退保或拒绝续保,这叫做保险市场失败。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严格监管,减少保险企业破产的数目,使社会对保险业充满信心,这样可达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标。

(五)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现代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是一种用市场办法从容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于稳定人们生产和生活,调剂社会资金需求、活跃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宏观角度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往往具有更广泛的着眼点。一些国有的保险公司被视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不仅是保持政治、经济独立性的重要因素,而且还服务于就业、资本积累、外汇增长等宏观经济目标。

三、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方式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固定的、统一的标准,各国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一样。通常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方式,又称公告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自己判断。关于保险业的组织、保险合同格式的设计、资本金的运用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政府不作过多干预,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一种管理方式。其优点是通过保险业的自由经营,使保险业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得到充分发展;缺点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企业优劣的评判标准不易准确掌握,对不正当的经营无能为力。这种方式一般为英国监管模式的国家所采用较多,如1956年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即作此类规定。采取这种监管方式的国家必须具备相当的条件:客观上该国国民经济高度发展,保险机构普遍存在,投保人有选择优劣的可能,保险企业具有一定的自制能力,市场具有平等竞争条件和良好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国民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和参与意识,投保人对保险企业的优劣有适当的判断能力和评估标准。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保险公司的破产,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这一方式目前已很少被采用。

2.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方式,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主管机关给予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关便不加干预。其做法是,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企业共同遵守。例如,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涉及的事物面较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往往会出现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的行为,不能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方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一方式。

3.实体管理方式。

实体管理方式,又称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险人的设立,以政府批准为条件;保险企业经营的业务,由法律规范范围;保险企业的停业清算,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这样,既保证了保险人的合法经营,打击了不法经营者,又提高了保险人在社会上的信誉,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受到了保护。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都采用的监管方式,我国也采用这种方式。目前在保险费率监管、保险条款审定、竞争约束、资金运用等方面,许多原来监管严格而市场秩序较好的国家,对此开始有放松监管的趋势。

(二)保险监管的手段

一般来说,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管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等四种。英国等国家侧重于经济手段,美国等国家侧重于法律手段,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

1.法律手段。

作为保险监管手段的法律,一般是指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和保险法规。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律、规定、法令和条例等多种形式。国家通过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管理人员、经营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根本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是西方商法的四个主要部分,保险法包括保险公司法和保险合同法两个部分,有的国家分别订立,有的国家则合二为一。2003年我国修订实施的《保险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体例,它是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2004年修订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则是与《保险法》相配套的保险法规。

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就是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国家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来管理保险业的方法。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保险市场,客观上要求做到:尊重经济规律,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的作用,讲求经济效益。通过使经营者多得或少得经济利益的办法,来达到鼓励或抑制其经济活动的目的。例如,为了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国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等倾斜政策予以扶持等。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保险的又一手段。行政手段就是依靠国家和政府以及企业行政领导机构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采用指示、命令、规定等形式强制干预保险活动。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管理,有时还要凭借这些行政力量为保险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及时纠正干扰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不良倾向。诚然,过分集中化、行政化管理,会阻碍保险业务的拓展和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要使保险市场真正充满生机和活力,就应使保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手段。

另外,采用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把计划管理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则很少采用这一监管手段。国家选用计划手段监管保险,一般情况下应为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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