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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为保险行业协会重大决策通畅,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保险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 保险行业协会

一、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

《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

(一)自律

自律职能包括:(1)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5)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

服务职能包括:(1)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7)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8)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9)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机构设置

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

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2.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保险行业协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为保险行业协会重大决策通畅,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3.专业委员会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学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设立专业委员会。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社团组织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社团组织秘书处办理。

4.秘书处

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逐步取消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机制以及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由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人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可参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1.会长

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保险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并符合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聘任、聘用社团组织各类专职人员;签发社团组织重要文件和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秘书长

秘书长为行业协会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具体职责由社团组织章程制定。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保险行业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职业化。

四、会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法人与分支机构分类,分别加入全国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即法人总公司应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市分公司应加入当地省、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保证地方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总公司设在地方的单位会员,应积极支持地方行业协会的工作。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事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自动加入全国保险业社团组织,地市保险业行业协会应自动加入省保险行业协会,成为其特别会员。

五、经费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其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保险行业协会应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确定收取比例,可以参考监管收费办法拟定。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入社团组织章程或单独制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在协会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思考题】

1.保险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哪些保险代理业务?

3.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哪些保险经纪业务?

4.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22日,刘先生的朋友李某自称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到刘先生家里向刘先生推销保险。刘先生碍于朋友情面购买了一份保险费为1万元的投资理财型保险。李某当即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告诉刘先生待办理好正式手续后将正式的保险单给刘先生。半个月后,刘先生见李某并没有将正式的保险单给自己,遂前往保险公司询问,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并非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其向刘先生所出具的“暂收收据”上的印章系李某私自刻制的,并非保险公司的印章。

问题:保险公司应否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保险营销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如果李某具有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而且持有该保险公司的《展业证》,则该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则是李某个人的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案中,刘先生碍于朋友情面,并没有要求李某出示《展业证》,其无法证明李某系该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李某的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故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刘先生承担责任。

【注释】

[1]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其运营资金来源于保费,该公司设立前期所需的资金一般是通过借贷等方式由外部筹措;各成员也以其缴纳的保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作为现代保险业常见的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各有优势。

[2]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通常被称作第三业务领域,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

[3]2007年5月18日,保险监会曾动用1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的股份。这是保险保障基金自2005年设立以来的首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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