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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定义及特征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绪论 行业协会概述第一节 行业协会内涵及作用一、行业协会定义及特征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领导人既可以来自本行业,也可以来自社会,由协商选举产生;其经费主要来自收取会费、企业捐赠及有偿服务等。行业协会的民间性意味着其不具有政府行政权力,也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发挥作用。

绪论 行业协会概述

第一节 行业协会内涵及作用

一、行业协会定义及特征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是企业(会员)与政府、企业(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经济社会生活及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在争取自身成长空间的同时,也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社会建设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民间性。行业协会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法人地位,有自身运作理念和运作机制。行业协会领导人既可以来自本行业,也可以来自社会,由协商选举产生;其经费主要来自收取会费、企业捐赠及有偿服务等。行业协会的民间性意味着其不具有政府行政权力,也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发挥作用。

第二,互益性。行业协会主要是在联结企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过程中,通过为企业(会员)谋利益的自利性活动来达到会员之间的互益。行业协会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维系作用,也对整个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

第三,中介性。行业协会在沟通企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上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社会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义务,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参谋助手,是整个国家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以服务为核心功能,维护企业(会员)正当权益,为企业(会员)提供情况交流、调查研究、市场信息、人员培训、管理咨询等各项服务,并通过提供良好服务加强与企业(会员)的密切联系。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而不是一种直接的经营行为。同时,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体现的是行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利益。

二、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成长成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但是,提升效益与提高效率又要求一定程度的系统化和整体化,因此,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经济活动及管理行为,容易出现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而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互益性组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发挥沟通、协调、服务、维权及监督的职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求按国际惯例办事,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一旦发生纠纷和摩擦,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

(一)行业协会在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主体作用

第一,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企业(会员)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是国家间接宏观管理与调控下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式。这种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一方面决定了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立法、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调控等间接性的宏观管理方面,政府不能再包揽或直接管理企业的各项具体事务;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必须是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而企业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权益冲突或困难时,往往由于单个企业的能力不够、权力有限、实力不济等原因无法有效解决。因此,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业协会能够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对话、协商,帮助解决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另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行业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等提供一定的社会条件。

第二,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之间以及各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体现和客观现实。规范有序的竞争关系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而不合理的竞争关系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互益性组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起到协调、处理、规范的作用,避免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竞争,达到协调和维护有序竞争的目的。

第三,降低企业交易活动费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和各种各样的经营纠纷,企业为此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来处理这些事务性工作和解决经营纠纷,从而增加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十分需要由行业协会来提供行业性的公共服务,解决行业间的共性问题,以达到便捷地处理事务性工作和公正地解决经营纠纷的目的。

(二)行业协会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

第一,在利用WTO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中担当重要角色。当企业试图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涉及整个行业的翔实的数据资料,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企业完成;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许多数据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能靠政府部门收集。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比较了解,有能力也有途径收集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担当起维护本国经贸利益的责任

第二,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申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比较少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内容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第三,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随着我国企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在WTO框架下,我国企业应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应诉。由于这类应诉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我国企业缺少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往往不积极应诉。在此情况下,行业协会应该有所作为,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我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申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协调各方行动,以减少我国企业的损失。

第四,协调行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联合行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时,在相关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进行协商,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联合行动,以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例如,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竞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三)行业协会在加快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方面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一,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行业协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第三部门”,是与政府、企业相平行、独立行使职能的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市场分配资源,通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分配资源的结果能够更好地保证社会成员共享成果,实现公平正义;相对于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依靠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能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第二,在政社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能够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带有一定的“公权力”,因此,行业协会在协调企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中扮演着特殊的重要角色。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反映企业(会员)的利益诉求,代表一定的阶层、行业、利益集团参与集体谈判;政府则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多元利益关系,凝聚共识和力量。行业协会所体现出来的政社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有利于达成社会“善治”的理想状态,有利于推动现代社会的稳步成长。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行业协会发展历程

一、恢复起步阶段(1979~1992年)

上海行业协会的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传统,早在18世纪中叶,行业协会初见端倪;进入20世纪,完成了由同业团体向工商业同业公会的演变,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初,上海各类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发展到400多家,覆盖了整个上海的工商业。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全面进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同业公会被撤销,工商联成为党对私营企业家的统战组织,政府对企业实行“归口管理”,行政性公司包办了同业公会的职责,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渔业协会等少数协会外,行业协会在我国基本上销声匿迹。在停滞了近30年后,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一度“销声匿迹”的行业协会再次萌发。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2010年,上海行业协会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呈现“波浪式”发展轨迹。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部门管理体制”,政府通过行政性公司对企业实行“归口管理”,企业丧失了基本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业协会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和必要。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随着政府行政管理权力的下放和企业经营权的获得,市场经营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向,“部门管理体制”越来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从1979年开始,中央将经济体制改革的着眼点集中到削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上,逐步探索政企分开的行业管理模式。1984年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随着企业的不断扩权,政府经济管理中条块分割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务院相关领导提出,工业的调整要从行业搞起,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由此,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初步的确认,各种行业协会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扶持下相继出现。

与全国的改革发展步伐相一致,在这一阶段,上海也拉开了重新恢复行业协会的帷幕。1978年,上海第一家具有准行业协会特征的“上海包装技术协会”成立,标志着上海行业协会开始了恢复发展的进程。80年代中后期,随着行政性公司改革,上海相继成立了20多家行业协会,掀起了行业协会发展的第一波高潮。

二、快速成长阶段(1993~2001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并要求行业协会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而后,行业协会在全国普遍发展起来。中央对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第一类改为经济实体,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第二类改为行业协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机构,代行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第三类保留或新设的行政机构,大幅度压缩人员和编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这次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突出强调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从大环境上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上海紧紧抓住浦东大开发的重要机遇,推动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行业协会有了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和土壤。1997年,国家经贸委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市作为行业协会试点城市。在此背景下,上海行业协会迎来了第二波的发展高潮,不仅数量上明显增加,到2001年底,在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共有132家,而且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也得到初步体现,上海行业协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走在了全国前列。

三、规范发展阶段(2002~2010年)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世界自由贸易体系、走向全方位对外开放、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新时期。在WTO框架下,行业协会是以非政府组织身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作用;同时,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也多将行业协会列入“利害关系方”。这也意味着,长期以来由政府承担的许多工作和职能将进一步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谈判和诉讼中作为重要的对话主体,维护会员企业、整个行业乃至国家的利益。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更加迫切地需要一个强大、健全的行业协会代表自身的利益与国际上的商业对手进行谈判和竞争。这就要求行业协会根据环境的变化重新定位,尽快承担起新形势下的新职能,如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应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纷争等职能。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的代表,在区域性和全球性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中,更加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成为国际经济交流与经济合作的重要主体。

从2001年起,上海市政府就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改革问题组织广泛的调查研究;2002年制定和颁布了《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要求。上海在全国率先掀起了行业协会改革的高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市政府授权的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上海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侧重对协会本身的管理,并统筹全市的行业协会布局和发展。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是本市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从双重管理体制过渡为“双重管理,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同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划分为协会业务和行业业务的各自管理职责。2004年7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原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场中介发展署)的基础上成立市社会服务局,与市社会工作党委合署办公,归市委、市政府双重领导,行使社会服务和“两新”组织党建职能。2008年10月,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组织结构的方案,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市社会服务局,将其管理行业协会的职责划归市民政局。

上海确定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握的三个原则:一是以新的发展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要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新促老、以新吸老,通过新的发展,为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提供动力。二是保障自主运转与加强依法管理并重。要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同时又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确定的规则加强监管。行业协会不能成为政府、某些企业的附属物,而要成为既能代表行业利益,又能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三是既要健全规范,又要实际创新发展;既要稳妥推进,又要有大胆突破。

2002年后,上海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新组建了10家亟需发展的行业协会,推动一些行业现有的协会类组织的规范调整工作。2002年10 月3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为行业协会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承担起行业协会总体规划、协调、政策制定以及行业协会的具体事务,并且按照新的体制成立了会展、人才中介、通信、电子商务、汽车配件流通、蔬菜加工与出口、多媒体、皮革、建设工程监测和电子制造等10家新的行业协会,对6家传统行业协会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截至2002年底,全市共有行业协会147个,平均每一个行业协会拥有会员企业70家;到2003年12月,上海共有行业协会158家;到2010年6月30日,上海的行业协会总数达到220家。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这次市人大在保持原有框架结构和表述方式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本市行业协会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作相应的增删和修改,主要涉及登记制度、政社分开、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以及加强对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退出等相关内容。其中,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

四、能动发展阶段(2011年以来)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自然人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组织结构变化的现实,必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任务,要求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特别是要求尽快建立政府与企业、事业、个人之间的非行政性和非控制型的联结纽带,实现政府与社会各类组织互动性和合作型管理。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实现充分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政府将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建立民主对话、平等合作、双向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也就是说,政社合作既是和谐社会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

在推进社会建设、发展政社合作的大背景下,上海行业协会已经进入能动发展的新阶段。根据组织社会学理论,任何组织都必须使其自身适应社会的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所谓能动发展,是指一个组织基于自身系统的有效性,能够主动、及时地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或影响作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应或回应,以体现组织的功能和实现组织的更新。能动发展的关键是强化组织的自主性,其重要特征就是自主启动、自主协调、自主完善。

上海行业协会进入能动发展新阶段,意味着要求行业协会必须具备“自主行动”的能力,即: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要求,主动、及时地发挥反映行业诉求、协调行业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等功能的作用,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争取获得在政社合作中的“有为”地位,推动行业协会自身加快转型,走向成熟,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主体力量。行业协会的能动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权力回归,将“天生”具有的行业公权力回归行业协会;二是民主机能,形成行业协会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机制与能力;三是资源整合,对行业内外多元化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上海行业协会的能动发展必须以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运作机制为基础。合理的治理结构要求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更强调民主和公正,以保证其发挥协调和约束会员行为的作用。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行业协会内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良好的运作机制要求行业协会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的各类因素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作用及联动关系。

第三节 行业协会职能定位

一、行业代表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应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规范,协调各方关系。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需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代表本行业会员或者协助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等活动。

二、行业服务

行业协会以服务为中心,为企业(会员)、行业、政府及社会提供特定服务。

行业协会要围绕行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具有行业公共性质、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如参与行业资格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行业协会要为企业(会员)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企业(会员)利益,包括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开展业务培训等。

行业协会还要根据相关授权,为政府提供行业统计、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行业协调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代表要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会员)的运作成本,提高企业(会员)经营管理效率。

行业协会应当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四、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就是同行业中的各个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间的广泛认同,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运营、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则。该行为规则的制定和运行是以企业形象和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自发性过程。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通过自我管理,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防范和惩戒个别企业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破坏行业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业发展中的一些敏感问题,通过行业内自身的约束方式,达成基本共识,化解矛盾,协调利益,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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