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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运用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信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信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中国D土产公司向也门某公司出口800箱蜂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为了不耽误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匆忙中办理租船和有关装运手续。

第三节 信用证的运用

一、催证

催证是卖方向买方提出的旨在敦促买方尽快按合同规定开来信用证的意思表达。它是卖方在交易中顺利履行合同、安全及时收汇的前提。在实践中,买方往往因市场波动、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开出信用证。遇到上述情况,卖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敦促买方开证。

催证不是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只有当卖方已经发货或即将发货却仍未收到信用证时,就有催证的必要了。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用快捷方式催证是很普遍的。催证信函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说明所涉及的商品名称及相关合同号和日期。

(2)说明尚未收到信用证及出口方目前的备货情况。

(3)敦促对方尽快开证。

二、信用证的开立

(一)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二)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三)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账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四)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货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账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1)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2)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三、通知信用证

(一)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二)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三)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信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信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四、受益人的审证、制单、交单

(一)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否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9)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1)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2)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后面详细讲解。

(二)制单

受益人取得了检验证书和货运单据、保险单据后,就要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装船通知等单据。受益人制单时应考虑如下要点:

1.对所有单据的要求

(1)唛头、尺码、件数、货物描述,毛、净重等一致。

(2)均已加注了要求和必要的签署。

(3)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并且在每种单据的截止交单日前交单。

2.对发票的要求

(1)以申请人作为抬头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注明规定的交货条件。

(2)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3)信用证中指明的进口许可证号要准确无误地注在发票上。

(4)金额符合信用证规定。

3.对汇票的要求

(1)金额不能超出信用证金额。

(2)付款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出票。

(4)背书正确。

(三)交单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根据《UCP600》新增了“相符交单”,《UCP600》第二条(定义)中的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传统上,在银行从事国际结算工作的员工以及进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理解是所谓的“八字真言”,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涵义被扩大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还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因此,受益人提交单据时应做到“相符交单”。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有效日期。

(2)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

《UCP600》第六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十四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3)根据《UCP600》第三十三条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根据《UCP600》第二十九条a款: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则须顺延。但第二十九条c款规定最迟发运日不得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

【案例5-1】

中国D土产公司向也门某公司出口800箱蜂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为交货期,D土产公司在备货后几次向买方催促开证,但是对方一直拖到7月14日才开出信用证,有关货物和装运部分条款如下:800箱蜂蜜,听装,每听净重25公斤,2听装一木箱。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装运最晚于1995年7月31日前从大连运至亚丁。

D土产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审核,除装运期过于紧迫外,未发现其他问题。为了不耽误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匆忙中办理租船和有关装运手续。于8月2日备好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但议付行提出缺少买方证明书,指出信用证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买方的证明书,证明已经在亚丁收到货物。

D土产公司经各方查找未见买方寄来此证明文件。于8月3日电询买方,对方称:“你电知悉。经联系船方代理称该论至今未达我港,我未收到货物,怎出具收货证明?待我收妥货物即传真给你方。请稍候,谢谢!”

D公司终于在8月22日下午接到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文件。有关人员立即于当天赶在银行营业结束前将该文件送到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是银行经过审核单据,仍然不同意议付。原因为:7月31日装运,8月22日才办理议付,装运后22天办理议付,超过21天交单的限制。故信用证已经失效,不能议付。

D公司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向议付行申请“凭担保议付”。

单据到达开证行,开证行以延迟交单为由拒付。

D公司于9月4日向买方提出:关于800箱蜂蜜单据一事,由于你方信用证要求议付时提交你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使我方无法按时交单议付。你们从7月31日拖延至8月22日才发出收货证明,拖延22天,反而以我方延迟22天交单为由拒付,使我方难以理解。请你方立即联系开证行放弃该不符点。为今后双方贸易的发展,请按时付款。

9月8日,开证行复电,再度强调延期交单,不能接受单据。D公司认为迟期交单是由于买方造成的,于9月10日又向买方催促。但是买方在回电中对单据避而不谈,又提出货物经检验水分太高,超过25%。要求降价才能付款。双方几经交涉,最后D公司被迫降价10%结案。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根据《UCP600》第六条d.ⅱ.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除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4.交单时出现不符点的处理

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发现不符点。此时应尽量由受益人修改单据,如果是无法修改的单据,并且事前已经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可采用:

(1)要求银行作保留付款。做法是受益人凭自身担保或其他人为其出具的还款保函,要求议付行担保议付,如议付行同意,就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声明。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将要求受益人退还已付款项并加收利息

(2)如议付行不同意保留付款,受益人可以要求议付行用电传或SWIFT向开证行通告不符点内容,请开证行授权付款/议付/承兑,银行术语为“电提”。接到开证行可以议付的回电后,才能议付。

(3)改做托收处理。银行术语为“表提”,就是银行将单据直接寄开证行时,在单据面函上说明不符点,请开证行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付款,议付行在收妥款项后才能对受益人付款。这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式,使对出口商相对有利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变成了对出口商相对不利的托收结算方式。

五、银行审单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一)审单准则

《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UCP600》第十四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过去银行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UCP600相对更为宽松的审单原则,使得银行在具体业务审单时,更灵活地处理单证、单据,对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无疑是有利的。

(二)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三)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四)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

(1)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2)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须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处理。

(3)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

①所有不符点。

②拒付的理由。

③单据的处理情况。

(4)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以电信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六、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UCP600》第六条b.款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一)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二)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三)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四)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七、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开立后,有时候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某条款进行修改,如受益人发现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可洽请开证申请人,由其通过开证行作相应的修改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开证申请人由于进口国或国际上某些情况的变化必须修改信用证才能进口,或出于自身需要,也可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

(一)信用证修改规则

根据《UCP600》第十条,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未经开证、保兑行(如果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4)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5)对同意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6)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二)信用证修改的途径与手续

不论修改出自何方,一律都要求按照信用证原来的途径传递。例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时,应请申请人转向开证行申请修改,再由开证行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如果是由申请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则要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用修改通知书形式或加密电报传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修改的主要手续包括申请人填写修改信用证申请书,银行缮制信用证修改书或以电报方式发出。开证行要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进行严格的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所述的信用证基本内容如信用证号码、修改号、申请人、受益人及金额等必须与开证行留底保持一致,否则应向申请人查询。同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修改的内容应与信用证其他内容不相矛盾。

银行对修改信用证要收取修改手续费,修改手续费一般应由开证委托方即开证申请人负担,倘若修改纯属受益人提出且对受益人有利,申请人可以列明修改费由受益人负担,开证行相应地在修改书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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