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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信用证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开立信用证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请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一种书面文件,其中包含了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指示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果保兑行这样做,它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

二、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规定的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经出口方审证,若发现内容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未作规定,但出口方不愿接受,则进口方要向银行提出修改信用证。

(一)开立信用证

我国进口企业申请开证的手续一般包括:

1.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请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一种书面文件,其中包含了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指示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如进口许可证、有关批件、对外签订的合同、首次开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书等。

3.提交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并支付开证手续费。

4.开证行对开证申请的内容和开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开证行若审核无问题,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后,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对外开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这一契约的形式构成,双方都必须受其约束。

(二)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原开证申请人要向开证银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经审查,若同意修改,便缮制“信用证修改书”,并通过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以征求出口方的同意。如果出口方同意,该修改书即成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如果出口方不同意(或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未作表示),则仍按原信用证条款执行。

按照国际惯例,修改信用证有以下几条原则:

1.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的同意。

2.如果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3.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各方的同意,接受同一个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4.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对修改书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大至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扩大保兑的方式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如果保兑行这样做,它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

5.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接受修改之前,仍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这一点强调了接受修改必须是明示的。开证行往往要求通知行告知修改是否为受益人所接受,通知行可向受益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拒绝即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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