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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概述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文件。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以开证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同时又载明议付行于议付后可向另一家银行求偿,该另一家银行称偿付行。

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文件。

《UCP600》第二条明示了信用证的定义。即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文件。

这个条件就是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UCP600》对此作了规定,它强调开证行的付款或承兑必须是在受益人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并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情况下才能进行。这表明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不过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贸易双方可开立商业信用证,但银行信用证比商业信用证更为可靠。买卖双方同意采用银行信用证,应选择手续简便、快捷、准确、费用低廉的银行来办理信用证业务。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证明了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功能的信用证,以满足各当事人的要求,使当事人能够执行各自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做到按时装货和安全收汇。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流程

(一)基本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UCP600》第一条:“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买方(buyer)、购买方(purchaser)、进口商(importer)或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经银行同意而由银行授予信用,称授信人,可以表达为被记账人(accountee party)、客户(orderer、customer)。

2.开证行(Issuing Bank)

《UCP600》第二条:“开证行是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承担开证的银行遵循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承担付款责任。一般在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否能顺利进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故需选择信用好、业务经验丰富而手续简便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

《UCP600》第二条:“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受益人是在信用证中载明有权使用信用证,并可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签发汇票或提示单据收取信用证所列金额者。一般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

(二)其他当事人

1.通知行(Advising Bank)

《UCP600》第二条:“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2.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转让行等,分述如下:

(1)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单据,审核单据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单据款项扣减垫付利息,将净款项立即付给受益人。信用证载明由某银行议付,称限定议付;若信用证中没有指定议付银行称自由议付或非限定议付。

(2)保兑行(Confirming Bank)。《UCP600》第二条:“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因开证行规模较小、信誉不明或开证行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情况不佳等原因,而须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或其他信用良好的银行,此担保行称保兑行。

(3)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或代开证行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付款行的责任是根据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按汇票付款,不管汇票的持有人是谁,只要汇票符合信用规定的条件,银行予以付款,故亦称受票银行(drawee bank)。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自己付款时,开证行就是付款行。但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出口地银行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

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就有审核单据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只能向开证行索偿。有时也可根据开证行的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单证相符的证明付款,付款后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

(4)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亦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信用证中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清偿垫款)的银行。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以开证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同时又载明议付行于议付后可向另一家银行求偿,该另一家银行称偿付行。偿付行只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充当出纳机构。偿付行代理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并受理议付行求偿,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银行。

如果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应在开出信用证后,立即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通知其授权付款的金额、有权索偿银行等内容。议付行或付款行在议付或付款后,在把单据寄开证行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索偿书。偿付行收到索偿书后,应与授权偿付书核对,如相符,即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付款。根据《UCP600》第十三条b.i.款和ii.款规定:“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授权,授权应符合信用证关于兑用方式的规定,且不应设定截止日。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偿付行既不接受也不审核单据,其对议付行、代付行的偿付,就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若与信用证不符,则有权向议付行、代付行追索已付款项,但不得向偿付行追索。因为,偿付行只是出纳机构而已。

(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中,主要的当事人是买方、卖方及开证银行,其余的当事人是与上述三方主要当事人有关联的关系方。

(1)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关系,其主要的责任是向受益人承担付款。

(3)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4)通知银行除承担通知业务外,经磋商后可承担议付和承兑业务。

(5)关于信用证诸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请参考信用证的运转程序。

(四)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见图5-1)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现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1)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申请开证。进口商即申请人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兑现方式为“议付”(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寄给或以电信方式传递给通知行。

(4)通知信用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并验明其真实性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5)装船取单、制单。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条款装船并制单。

(6)交单议付。出口商审核单据后,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7)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

(8)寄单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和汇票寄给开证行索汇。

(9)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核认为与信用证相符后,即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10)申请人付款。开证行偿付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审核单证相符后支付开证行垫付的款项。

(11)开证行交单。开证行收回垫付款项后将信用证项下的该单据给进口商,信用证业务结束。

(12)提货。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图5-1 信用证一般业务流程

三、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也是我们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必须把握好信用证的三个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UCP600》第四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独立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UCP6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根据此安排,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UCP600》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行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UCP600》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符的交单”。

《UCP600》第二条新做法“相符提示”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做到“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四、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支付方式,起着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往往隔着千山万水,彼此之间不了解,信用证的使用解决了国际贸易中预付和迟付的矛盾,进口商可以不必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用担心进口商收到货物不付款。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商直接向银行交单并从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到款项。

(一)对进口商来说

(1)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且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顺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

(2)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规定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同规定。

(3)如果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据,然后再付货款。进口商在付款以后,可以立即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二)对出口商来说

(1)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货款。

(2)在货物出运之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取得货款,这就增加了收款保障,加速了资金周转

(3)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经过外经委、外管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必须把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这样,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物权仍在自己手中,损失不会太大。

(三)对开证行来说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此外,开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当它履行付款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如进口商不付款,它可以处理货物,以抵补欠款。如果出售的货款不足以抵偿,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偿其不足部分,所以风险较小。

(四)对出口地银行来说

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议付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但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是相对的完善,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风险。如合同签订后,出口商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的风险;可能遭到开证行信誉不佳,与申请人串通一气,借口单证不符,无理拒付的风险;还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的风险。进口商可能遭到出口商不交货,或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开证行可能遭到进口商倒闭或无理挑剔、拒付单据的风险。出口地银行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单据的风险。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情况下,信用证由于银行居间,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进出口商来说,利大于弊,仍然是最受欢迎的一种结算方式。

五、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

(一)信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信开本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般形式,它记载的内容完整、全面是交单议付的依据。银行一般都有印就的信用证格式,开立时填入具体内容即可。信开本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数份,其中正本和一份副本以航空挂号寄给通知行。一份副本交申请人供其审核,以便发现有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其他问题时,可及时修改。

(二)电开本信用证

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开证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密的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信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信用证可分为简电本信用证和全电本信用证。

1.简电本信用证

简电本(Brief cable)。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简电本信用证的内容比较简单,其目的是预先通知出口商,以供其备货及安排运输时作参考。由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信费用的降低,一般电开本信用证记载的内容也日趋完整全面,因此判断电开本信用证是否为“有效文本”是我们进行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技能。《UCP600》第十一条a款规定“如电信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信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迟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信矛盾。”后寄的证实书才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议付。

2.全电本信用证(Full cable)

开证银行以电信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UCP600》第十一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以经证实的电信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被不予理会。”

3.SWIFT信用证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1973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信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所谓SWIFT信用证就是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报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的信用证。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因此有必要对SWIFT进行了解,在第二节具体介绍。

六、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证正文条款

1.信用证的名称

信用证的名称表示信用证的功能,不同的贸易方式应采用不同功能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依其功能而异。如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予以说明。

2.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即信用证的生效日期。在国际贸易中,开证日期是履行契约程序的起始点,所以应具体明确。

3.信用证号码

信用的转运是经过多程序及各方当事人介入,开证银行为了使信用证的开立、传递、议付、存档备查等做到方便快捷、准确无误,必须在信用证的右上角记载信用证的号码,作为明示。

4.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地点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简称有效期、到期日),即受益人提到单据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所有信用证都应规定到期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用文字明确,由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为有效期限。亦可用另一种方法,及从何年、何月、何日到何年、何月、何日共××个银行工作日为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长短,是依据合同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周期及运输方式而定。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可以出口地时间为准,也可以进口地时间为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来讲,信用证有效期限以出口地时间为准,这便于受益人在准确的时间内制单结汇。

若因某种原因或条件的限制须采用以进口地时间为准,则因买卖双方多处地理位置遥远及通信方式可能出现的误差,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故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应适当地延长。

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一般来讲应提前5~7天办理结汇手续,因为若出现了问题,也可以有几天时间去弥补,否则会延误或失掉安全结汇的时限。

5.信用证的金额与币种

在信用证中必须明确合同货物的总金额,其表示法可用阿拉伯数字准确书写,并用大写文字表示其金额,以示无误。根据《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币种是合同货物的计价货币,或称合同货币。合同货币是双方在洽谈过程中议定的并在合同条款中同意采用的某种国际流通的货币。

6.信用证需列明开证银行、传真、电话及法定地址

其目的是便于业务往来和遇事查询。

(二)信用证汇票条款

汇票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所签发的向付款人按约定的期限提取合同货物应支付金额的凭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汇票上必须列明出票条款,其中包括:

(1)签发汇票的依据。

(2)汇票号码及付款日期。

(3)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币种与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地点。

(5)出票人的签字。

(三)信用证单据条款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发货后出示的凭证,应包括商品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及包装等内容。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收、付款或记账的凭证,亦是办理报关纳税的凭证。

2.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凭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特别是对FOB或CIF契约货物的运输,提单持有人可以把提单当作货物出售,持有人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3.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是进口国给予出口国配额或实行差别关税的凭证。

4.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明书是指为了适应进口方的需要或进口国海关的需要或进出口国国家法规的需要,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各方面或其他某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检验证明书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方面起保障作用;作为进口商提出索赔的依据;供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和其他有关当局清关或申报;作为防止传染病扩大传播的一道屏障。

5.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及数量等的单据。包装单据基本要求作为商业发票的重要补充和结汇单据之一,其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装箱单(Packing List/Slip/Note)、包装明细单(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nglist)、重量单(WeightList/Note/Certifi鄄cate)、磅码单(Weight Memo)、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等。

6.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险产生时间最早,因而其他各种货物运输险的条款都以海运险为蓝本。

运输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在接到货主投保后签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即保险合同。

7.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家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由出口商填制后,供进口商凭此报关。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作估价完税的依据;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差别税率政策,征收不同的关税;是进口国海关审核是否低价倾销,或是否接受出口国补贴,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是进口国海关作统计依据。

8.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领事发票是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即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进口海关提供经进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

(四)信用证特别注明条款

在信用证实务中的特别条款,亦称其他条款,其内容有下列几项:

(1)限定议付或公开议付条款。

(2)银行费用由谁承担的条款。

(3)有关装运的特殊条款。

(4)背书条款及佣金条款等。

当然,也可能没有这一条款。

(五)信用证承诺条款

开证银行的承诺条款是开证银行向信用证载明的受益人所做的承诺。承诺的内容与信用证的功能相一致。不同功能信用证的承诺内容可参考本章第二节。

(六)信用证份数

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的份数,如无特殊需要,一般来讲,应开出一份正本(original)和三份副本(triplicate copies)。

信用证正本,凡在信用证右上角或在信用证页末标记有“正本”字样的是信用证原本。该原本信用证是开立给受益人的,以资说明开证银行遵照开证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所列条款而开立的正式信用证。此信用证通过受益人当地的通知行转给受益人。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可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具体条款制单结汇。

第一份副本交通知行。开证银行将信用证原本及第一份副本一并邮递给通知行,原本转交给受益人,第一份副本由通知银行保存。在第一份副本有一栏由通知银行填写,有“请贵行(通知银行)确认”等字样。除此之外通知行并附上通知书,其内容是请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所列条款。

第二份信用证副本交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将第二份信用证副本交开证申请人,证明信用证已开出,请开证申请人审核信用证内容,若无异议,此信用证副本由开证申请人保存,于信用证到期日,按规定付款。

第三份信用证副本由开证行存档备查。

(七)开证行名称和签字

信开本信用证须有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方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是采取“双签”即两人签字的办法。电开信用证则必须有开证行的密押。

图5-2所示为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图5-2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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