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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信用证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凭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为保证安全收汇,信用证内应有明确表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还要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列了限制性条款或其他保留条件。4.审核信用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如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这种规定方法不十分合理,受益人应视具体情况提请对方修改。

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凭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的规定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特制的货物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有时也规定30天)开到卖方手中,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经常遇到国外进口商拖延开证,或者在行市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故意不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具体讲,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1.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如3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如15天)内开证,那么我们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2.根据我方备货和船舶情况,如果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提前开证。

3.国外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我方可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催促对方开证;或限期对方开证;或在催证同时保留索赔权。

4.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无所谓但实际是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在业务中也被称为“软条款”)等,使得出口商根本就无法按该信用证收取货款。为确保外汇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给我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共同承担审证任务,但它们在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银行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核。

2.资信情况审核。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对开证银行和保兑行资信情况的审核,在经济上应要求其本身资力必须与所承担的信用证义务相适应。如发现他们资信不佳,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3.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为保证安全收汇,信用证内应有明确表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还要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列了限制性条款或其他保留条件。

(二)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应侧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由于交易不同,这些项目所载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主要审核下列各点:

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繁多,要审查来证的具体类型,与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此外,还要审查来证是保兑的还是不保兑的信用证。如保兑,被哪家银行保兑以及保兑费用由谁负担等都要审核清楚。

2.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而且前后要一致,否则会影响收汇。例如,我某外贸公司印就的发票、合同上的公司名称是××Corporation,而公司的印章上却是××Company。恰逢市场有变,国外客户利用这一词之差拖延付款,致使我外贸公司没能及时结汇。

3.审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的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总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必须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如不一致,应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方可接受。

4.审核信用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单据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示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提示单据的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

5.审核装运期和有效期。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必须与合同一致。如信用证到达太晚,不能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如由于生产或船舶等原因,不能在装运期限内装运,也可要求对方展延装运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结汇等工作。如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这种规定方法不十分合理,受益人应视具体情况提请对方修改。

6.审核有关货物的记载。审核来证中有关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金额、佣金、目的港、保险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如指定由某轮船公司的船只载运,或要求出具装运船只的船龄不超过15年的证明,商业发票或产地证书须由国外的领事签证等等,这些都应慎重审核,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的决策。

7.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转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运地或承运人接管货物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相同类型的运输工具上。货物中途转船,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一般情况下,买方都不愿意对其进口的货物转运。在审核该条款时,应注意它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合同中如允许转船,还应注意在证中允许转船后面有无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如指定某转运地点、船名或船公司,对这些特殊限制应考虑是否有把握办到,否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

分批装运是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转运。在海运时,同一航次、同一船只在不同时间或地点分别装运,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个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作分批装运。在邮寄时,如多份邮包收据或邮寄证明,由规定发货地同一日期投寄者,也不作分批装运。通过铁路、航空或其他方式运输时,若多份运输单据由同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并且表明同一出单日期、同一发运地或接管地和同一目的地者,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如合同中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那么在审核来证时,应注意每批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适当的间隔。因为按照惯例,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的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所以审证时,应认真对待。

8.审核来证规定开立汇票的内容。如即期、远期等应与合同中支付条款的规定相符。

9.审核装运单据。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如发现有不适当的要求和规定,应酌情做出适当处理。

10.审核特殊条款。审查来证中有无与合同中不符的其他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该条款没有对我方不利之处,而且也能办到,则可灵活掌握。

以上是审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主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按照买卖合同条款,参照UCP600的规定和解释,逐条对照做详细审核。例如,对货物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包括佣金、折扣),单据种类和数量与填制方法等,均须作全面审核。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未作规定而在信用证却有要求,例如,要求提供装运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货样的邮寄收据,要求刷制指定的运输标志和其他标志等,也都应逐一认真对待。如能照办的,均须照办。若发现证中规定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与合同严重不符,单据的要求不正常,如要求由外国第三者签发产地证,提单目的港要加注指定码头等或其他不能接受或照办的内容,应向国外客户提出要求改正或取消。如果认真仔细地逐条审核来证条款之后,仍有把握不住的内容,一定要向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咨询。因为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影响到安全结汇。

三、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我们就可按信用证条款发货、装运、制单结汇。但是,审证后发现问题也是常有的事。这些问题可能会涉及包装、信用证总金额、装船期、保险乃至一些拼写方面的错误。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就要采取不同的处理。一般来说,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凡不违反政策原则,经过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的情况,可以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走货。

修改信用证同审证一样,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所以,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改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张信用证中,有时会发现多处地方需要修改,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疏忽或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因为,每次修改国外客户都要向开证行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出口企业也要向通知行交纳一定的修改通知费,它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不好,也影响及时履约。

2.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的内容,也要认真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后的内容仍不能接受时,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

3.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0条的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如果国外客户来证后,又主动要求修改来证内容,而我方对修改内容不接受时,我们可以拒绝,但是我们应该立即发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发出该通知后,就可按原证各项条款和内容办理出运。

4.按惯例的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要求国外客户修改信用证时,为争取时间,一般都以电传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也电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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