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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和落实信用证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备货和落实信用证备货就是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和按量地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落实信用证是卖方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安全收取货款的保证过程。一般情况下,备货和落实信用证两项工作是同时进行的。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卖方应结合备货的具体情况,及时提醒买方开立信用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另外,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卖方所在地。

一、备货和落实信用

备货就是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和按量地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这是卖方履行出口合同的最基本义务。落实信用证是卖方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安全收取货款的保证过程。一般情况下,备货和落实信用证两项工作是同时进行的。

(一)备货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备货形式。外贸公司的备货是按合同规定向生产企业收购,这种采购是面向全社会的;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备货,是根据合同在本企业安排产品生产,这种备货局限于企业的内部。

1.备货的基本要求。

(1)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2)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3)交货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4)备货的时间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船期进行安排,保证按时装船。

2.对备货的审核要点。

(1)外贸公司的备货是一个社会采购过程,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商品采购。首先要确定合格的供应方,了解供应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管理水平,包括生产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结构、生产能力、资金状况和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的措施。只有经过对供应方的评审后,才能签订“购销合同”,落实备货。

(2)当需要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证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和测定时,只有在检验或试验报告合格后,才能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

(3)采购商品只有在质量检验合格后,或法定商检的出口商品只有经商检机构作出商检放行(取得检验证书)后,才能组织入库待运。

(4)如果是外商委托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实施对商品检验的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一旦发生错误时,影响出运日期,责任由外商负责。

(5)必须对备货仓库的管理评审,备货商品要按合同号和唛头集中放置、加以标识,要避免混淆和误用。

(6)对交付前的商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商品在搬运、储存、包装等交付前的质量受损,并对交付控制过程进行审核。

(7)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若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二)落实信用证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及时收到信用证是出口商出口货物之后收到货款的有效保证。所以及时落实信用证是非常重要的。

落实信用证通常有催开信用证、审核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三项内容。

1.催开信用证(或称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成交时,买方按时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关于开证时间,有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个截止时间,如果买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证,则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也有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开证时间,按照惯例的解释,应在装运期前的一个合理时间内,如半个月到一个月,开立信用证。卖方应结合备货的具体情况,及时提醒买方开立信用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2.审核信用证(或称审证)。

所谓审证是指作为受益人的卖方对所收到的信用证进行审核,看能否接受,要否修改。审证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1)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共同的责任。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共同的责任。其中,银行主要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的审核的要点。

①对信用证及其性质的审核。卖方(收益人)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有效的信用证,否则卖方的收汇安全无保障。同时,信用证应有有效的信用期和信用证编号,和银行批准的“印签或密押待查”字样。如果是电开信用证,应注意有无银行批注的“待授权书到达后生效字样”。

②对信用证所列商品及货币和金额的审核。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地点、所列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单价及总值必须与合同相同。买方(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点是否正确。对附有“溢短装”条款的来证,应注意金额的增减幅度与合同是否符合。如信用证规定货币金额为合同所规定的货币,而偿付时,用另一种外币付款,不能接受。

③对单证的审核。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写方法等,要仔细审核。对于所需单据种类凡与我国政府法令、政府法令、政策抵触的或无法做到的,要向买方提出不能接受,应作必要的删除或修改。

对单据的审核,要注意“不符点”。根据国际惯例,所谓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就是“不符点”。一旦出现“不符点”,信用证即告失效。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经审核确实后,要立即与对方联系,把“不符点”排除在交单议付之前。

④对开证日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最后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的审核。出口合同中必须明确要求肯定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就是不执行合同的义务,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如果在合同中仅仅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开立信用证”,那就可能是“陷阱”。有的合同只有一个到期日,此称为“双到期”,即装运期和有效期是同一个日期,对此种来证应妥善安排装运和结汇的时间,以免信用证过期失效。另外,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卖方所在地。

⑤对信用证批注的审核。对信用证上用铅字印刷的文字内容和规定,特别是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的字句要审核。这些字句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重要补充、保留或新的修改,如不注意,可能造成事故损失。

⑥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这些条款有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合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汇率条款,偿付条款等等,要审核是否符合合同中所规定内容。

“软条款”(Soft Clauses)指置于出口方不利地位的弹性条款,包括信用证中所有出口商无法自主控制的条款。

虽然国际商会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中加上此类条款,但在实际工作中软条款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一旦受益人对此认识或处理不当,会引发收汇的风险或使受益人非常被动。常见的软条款有:a.信用证要求一份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的检验证书,且其签字与预留在开证行的签字一致;b.信用证尚未生效条款,待进口商取得相关进口许可证后或其他进口文件后才能生效;c.所装船名和出运的日期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d.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进口商待进口地指定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类似这些对出口商收汇不利的条款,出口商必须提高认识和防范,把好审证环节,以及通知改证以消除隐患。

总之,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经过通知行和议付行审查后转送卖方,卖方必须及时、仔细地审核,并据此备货、订舱、装运、制单、结汇。

(三)修改信用证(或称改证)

卖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意见,提交给买方。如果买方同意,则由买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或传真等通讯方式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卖方。

1.改证的要求。

(1)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

(2)对于一份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其中一部分。

(3)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

(4)卖方对于已经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与原证放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以避免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安全收汇。

2.对改证的审核要点。

(1)重点审核和控制在卖方没有确认买方的信用证修改书之前,不能办理出口货物的装运。

(2)开证行对信用证作出修改而一旦卖方接受,则修改成为原证的一部分。要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审核注意它是否会发生“软条款”。

(3)在审证过程中,对于言辞难以理解的、容易造成误解的地方,应要求对方详细说明,予以明确。

(4)卖方收到《修改通知书》以后,在认为内容可以接受以后才能办理装运,并且应将《修改通知书》与原信用证合并一起,以用于议付货款。

(5)修改信用证的程序,若是我方提出,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修改后的信用证仍应由通知行转给受益人,并由通知行再次对其真实性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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