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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野的税收治理原则规范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道原则是最完美的“税德”原则。从税收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可以看出,它们对于实现“税德”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而言,具有最大的效用,是十分重要的原则。然而,“把纳税人当人看”虽然是税收人道的基本原则,但这只是税收人道治理的浅层的初级要求与原则。

六、伦理视野的税收治理原则规范

税收治理活动应当遵循哪些道德原则,这是税收伦理研究的根本目的。笔者认为,优良的税收道德原则如下:

首先,税收公正。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税收公正之所以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因为就道德目的而言,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这一点,亚当·斯密曾精辟地阐述道:“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7]而税收公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是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权利与义务是权力所保障的索取和贡献,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是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手段,税收权利与义务同样。不过,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有基本和非基本之分,基本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与义务,是每个纳税人参与社会大市场缔结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基本的纳税权利与义务是纳税人生存与发展的比较高级的需要,比较高级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即怎样给每个纳税人分配权利和义务才是公正的。无疑,征税人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应该完全平等,因为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对社会基本的也是最大的贡献是参与了社会共同体的缔结;而征税人或纳税人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该比例平等。平等原则一般归结为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两大原则:即对所有的征税人或纳税人一视同仁,即横向公平;对同样的征税人或纳税人一视同仁,即纵向公平。完全平等是征税人或纳税人基本权利分配原则,比例平等是征税人或纳税人非基本权利分配原则。

其次,税收平等。税收平等是最重要的税收公正。如前所述,所有的征税人或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而所有征税人或纳税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是因为,社会共同体不过是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结成的大集体,因此,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不论贡献如何,都为缔结和创建社会共同体作了一份贡献。而缔结和创建社会共同体是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所作出的一切贡献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而征税人或纳税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是因为,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该享有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平等,但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比例与每个征税人或纳税人所作出的贡献的大小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

再次,人道原则。人道原则是最完美的“税德”原则。从税收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可以看出,它们对于实现“税德”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而言,具有最大的效用,是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就“税德”的完美度而言,却不是最完美的。最完美的“税德”应当是人道原则。税收治理的人道原则要求如下:

(一)把纳税人当人看

“把纳税人当人看”这是税收人道治理的基本原则,其价值在于,它符合社会创建税收制度的终极目的,可以化解因为贫富不均所致的社会动荡风险,从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同时培养广大社会成员同情、怜悯、报恩等人类的仁爱品质。其内涵是一切税收治理活动都应该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爱护纳税人,从仁爱的角度对待纳税人。在税收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中,应当主动拒绝一切非人道的理念与思路。对社会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弱势行业,施以人道援助和救助,把人道的光辉通过税收途径向一切渴望救助的地方播撒。对残疾群体给予人道关怀,对救助弱势群体的人道行为给予税收政策方面的鼓励。然而,“把纳税人当人看”虽然是税收人道的基本原则,但这只是税收人道治理的浅层的初级要求与原则。

(二)使纳税人成为人

“使纳税人成为人”是税收人道的根本原则,这是税收人道治理的深层的高级的要求,也是根本的要求。其内涵是要求一切税收治理活动应该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的“自我实现”“自我选择”“自我完善”以及自我潜能的实现。具体说,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善意地承认和对待每一个纳税人的独立人格和存在,承认和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对自己生存的自主设计和安排,同时善意地承认和对待每一个纳税人个性化的生活、劳动,以及追求自己幸福和快乐的权利。而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的“自我实现”“自我选择”“自我完善”以及自我潜能实现的途径无非两个:一是一切税收治理活动都应当尽可能多地给予纳税人以自我实现的自由。因为给纳税人更大的自由,就是给纳税人更大的独立、自主,充分发挥个性的机会,给纳税人创造更好的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自主性以及个性的舞台。二是就税收治理的基本工具道德和法而言,给纳税人更大的自由意味着能用税收人道道德原则治理的,就不要动用人道税法。因为即就是人道的税法,它本质上还是一种有组织的强制,对纳税人自由的限制力要强一些。而且,一切税收治理活动都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阻碍纳税人自我实现的根本要素,诸如经济政治、社会、宗教等方面的要素。

(三)把生命当生命看

“把生命当生命看”是税收人道治理的最高原则,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时代要求。“因为人类如果只爱人类,只对人类自身施以慈善,那就可能使他的自由意志得到无度的张扬,他就无法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确定其本性的限度,就会单纯地为追求和获得自己的幸福快乐而把痛苦与灾难施加在其他生命物种身上,人类自身的生产与消费就会因其没有本性的限度而使整个生命世界的生产与消费滑向严重的非平衡状态,最终结果是毁灭自己的幸福与快乐。一旦这样,人类就没有任何独特的灵性可言,反而成了生命世界的罪魁祸首。”[8]因此,税收人道的历史使命就在于唤醒和促进人类的生命意识与生态意识,缓解环境压力。它要求一切税收治理活动应当有助于人类生命意识与生态意识的熏陶和培养,在税制的设计、税种的安排方面,实现税收人道精神。具体说,应当开征生态系列的税,保护生命,保护物种,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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