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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印制完毕,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4.1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4.1.1 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1.发票的概念和特征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是用以记载经营业务活动发生状况的书面证明。发票的基本特征有:

真实性。是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购票、开票和取得发票。只有真实,发票才能起到原始凭证和对税收经济事项的证明作用。

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同一行业中使用的发票种类、遵循的规则应统一。

实效性。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3.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如普通发票中的商业批发零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是由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而属于结算服务收入、运输收入等的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可以说是在行业发票划分的基础上再细分,其作用在于控制一些特定经营项目的税收征管和进行社会经济管理,除此以外,其结算内容在票面设计上也有特殊要求,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出售地下水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4.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4.1.2 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领购手续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1.3 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1.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1)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2)代理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2.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批量供应。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起管理上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交旧购新。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

验旧购新。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检查并纠正其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担保发售。税务机关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用票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实行担保发售方式,即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购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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