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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监控税源,强化征收,在纳税申报环节。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特点是报表体系严密,计税资料齐全。

8.1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监控税源,强化征收,在纳税申报环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对纳税人的管理综合为一体,使纳税申报的操作具有政策面广、技能性强的特点,是流转税代理申报技术难度较高的税种。

8.1.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应纳税额大于零,则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如应纳税额小于零,则为本期留抵税额。转入下一期抵扣。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上面所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4)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其他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日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办理申报时,应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的扣减

(1)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①~⑥所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1.2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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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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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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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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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

新发生的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8.1.3 代理增值税申报操作规范

增值税纳税申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其计税原始资料的稽核与办税程序均有不同的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特点是报表体系严密,计税资料齐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报表与资料:

(1)必报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必查资料。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申报流程:审核、计算、填表

(1)核实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确定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与纳税人的“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对。在核实销项税额的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此外,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搜集整理需附报的备查资料。搜集整理附报的备查资料,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表一、表四。

(2)核实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购进情况和购进后的使用保管等情况,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审查纳税人的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已经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与“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和附报抵扣明细表相关数字核对。同时,核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本期抵扣数和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确定本期应抵扣或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抵扣时限的规定。搜集整理附报的备查资料,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表二、表三。

(3)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此表及附表以及相关的资料在法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计税方法简单,其纳税申报的操作也相对容易。

◆所需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申报流程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规范操作:

首先,确定适用的征收率和核实销售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填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次,核查销售原始凭证及相关账户,稽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视同销售的收入。

再次,对于有经营免税项目或有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通过核查原始凭证及核算过程,正确区分征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将免税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分离出来。

第四,核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③“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④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①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写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②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③“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⑤“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作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⑥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8.1.4 代理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表8-1)

表8-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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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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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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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上述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本表“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10)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1)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4)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5)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6)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7)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8)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9)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0)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1)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的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2)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3)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4)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5)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6)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7)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8)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9)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0)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31)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2)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3)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34)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5)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6)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7)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8)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39)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0)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1)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42)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43)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4)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5)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46)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47)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48)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9)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50)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①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②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51)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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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5)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6)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表8-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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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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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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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4栏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①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②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③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④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⑤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账税额。

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5)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6)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①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②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贷方等。

③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④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7)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计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表8-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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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表“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3)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表8-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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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13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3)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8.1.5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对传统的专用发票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1.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和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2.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管理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3.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清理缴销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新办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10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4.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和认证抵扣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对认证不符合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报税,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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