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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与填开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票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当场办结,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项目四 发票领购与填开

任务一 熟悉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一)发票含义及管理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按照填开方式的不同,新版普通发票可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1.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2)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mm、82mm、44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发票长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式样略)。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联次可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2.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3.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mm×77mm。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志),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志),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志)。

任务二 普通发票的领购与填开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购票方式一般包括限量供应(一般以一个季度的用量为限)、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等。

(一)领购普通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提出购票申请,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发票购领簿;(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当场办结,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纳税人查验所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与数量缴纳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纳税人应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发票应定期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任务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的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一)领购专用设备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因此应先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二)申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等待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需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一般纳税人的信息有:(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代码信息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发生上列除税务登记代码以外的信息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四)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纳税人,若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五)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专用发票的保管

纳税人应设专门地点和场所保管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七)专用发票的认证

专用发票的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并且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经认证,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退还原件:(1)无法认证(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2)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八)抄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先抄税后报税。

抄税,是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九)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缴销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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