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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检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第一节 资源税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二)主要检查方法

1.临时开采资源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

对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2)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2.伴生矿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检查

对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进行检查时,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主要检查方法

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

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数量操控性不强,难以核准。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体原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将核实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还应检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存商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2.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用煤的检查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耗用量,按产品综合回收率计算的,检查时需从“库存商品”明细账入手,先核实加工后的入库产品数量,再核实企业还原计算的原煤数量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验证企业使用的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的原煤课税数量是否准确。

3.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的检查

首先应检查“库存商品——××精矿”明细账,查看原始入库单据,并实地监测,核实车间精矿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缴纳税款。

4.应税产品产量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检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当期增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数量,确定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有申报课税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或“库存商品”账面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属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应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检查“商品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核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检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课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了税款。

三、适用税目和税额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主要检查方法

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检查

检查时,先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核实生产入库和销售结转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认定是否正确;再检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结转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佐证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认定是否无误;然后按核实认定的等级,确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最后根据各等级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降低或混淆产品等级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检查

首先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明细账以及油田的生产记录,核实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其次检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对照销售价格,掌握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产量,进而查实企业有无混记、混销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情况。其中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的检查

对盐场(厂)检查时,可以采取倒推计算法,即先从企业的销售环节入手,根据开具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和单位价格,确定销售盐的种类和数量;再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按照盐的生产加工流程,核实液体盐和固体盐的生产、加工、结转数量;将检查掌握的有关数据资料对比分析,核实数量上、分类上是否一致,同时对照税金计算表,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进行申报以降低适用税额、减少应税数量的问题。

四、税收优惠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资源税的相关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主要检查方法

1.使用原油免税情况的检查

检查与原油免税有关的会计资料,使用审批手续,出库、入库记录,核实免税原油的使用数量。并通过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掌握原油的实际流向和用途,并根据使用单位的工作计划、生产记录和有关的技术资料,验证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使用原油的真实性,核查有无以加热、修井名义领取原油但实际改变用途的情况。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2.纳税人损失数量减免税的检查

在检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企业损失的真实数量,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

[案例7-1]某矿山开采铁矿石,并精选部分原矿,该铁矿每吨应纳资源税25元,2010年8月,在对该矿山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将“主营业务收入——原矿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数量,与精矿销售数量相加,正好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等。说明该矿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没有将精矿折算为原矿,而是直接按销售的精矿数量计算纳税(销售精矿300吨,经核定的选矿比例为1∶1.5)。经查实,属新任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造成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该矿山直接按精矿销售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使计税数量减少150吨(300×1.5-300),造成少缴纳资源税3750元,应予以补缴税款。

(1)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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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缴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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