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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根据《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制度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的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主要选择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

2.具有受益税性质

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政治权力和所有权的统一,它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主要体现了对国有资源的有偿占用性。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国有自然资源,既应当为拥有开发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又因享受国有自然资源有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说,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我国资源税通过对同一资源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以直接调节因资源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可见,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收入税。

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负是根据应税资源的不同品种以及同一品种的不同资源条件和开采条件,按其资源产地和等级分别确定的,并根据各种资源的计量单位确定其单位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但是从量定额征收不能体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不利于促使资源有效地配置等。因此,目前资源税的新的改革方案将会考虑将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根据《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待在新疆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改革现有资源税制。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

三、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在具体设计税目时,采取列举法,即按照各种课税的产品类别分别设置税目,共设置7个大税目,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一)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元~30元/吨。

(二)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为2元~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元~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宝石及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土石、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元~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元~30元/吨或立方米。

(七)盐

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10元~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元~10元/吨。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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