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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央行事后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不能有效督促被监督部门防范这一类风险,其监督效力大打折扣。事后监督部门可以与会计管理部门共同对会计核算部门实施会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将事后监督的日常监督与现场评价实施结合起来。

浅析影响央行事后 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与策略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周洪

事后监督是人民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守人民银行内部资金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直制约着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为充分发挥事后监督效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必须提升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一、影响事后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

(一)监督手段较滞后,监督时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业务部门会计核算电算化快速发展相比,事后监督电算化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业务部门。虽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开发了相应的事后监督系统并进行了更新,但该系统只注重业务的复核功能,对业务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不能审验,对一些会计核算工作的敏感和薄弱环节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只能用手工监督,这种半手工半计算机的监督模式反而增加了事后监督员的工作量。

(二)监督内容不深入,风险防范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事后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职责的要求,偏重于对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如凭证要素是否合规、印章是否齐全、资金是否平衡,而对业务资金进出的合法性、资金往来的异动性不太深究,使监督停留在表层;另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部门的业务监督只是对会计核算业务结果的监督,对会计核算业务的过程却缺乏有效监督,而会计核算部门的内控管理是否严密、业务系统控制是否存在漏洞,这些往往是产生风险的主要根源。

(三)监督模式不统一,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没真管,导致管理上的“真空”,无法解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影响了事后监督职能的发挥。使得事后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在制度建设和监督质量标准上有较大的随意性。

(四)意见落实不到位,监督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事后监督的对象是同级业务科室,对于事后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被监督部门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往往要据“理”力争。对于事后监督提出的建议或意见,也往往不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事后监督部门从风险角度或业务相互制约环节考虑提出的建议,如果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则业务部门一般不予采纳或接受。而从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业务规章来说,制度设计没有对不同会计核算环节实行有效控制。如各个核算系统的处理办法、操作规程均侧重于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对处理环节的规定不详细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每个核算部门均是单个环节点,而从事后监督部门来看,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整体。因此,站在事后监督的角度,往往能发现一些会计核算部门自身发现不了的潜在风险和漏洞。而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不能有效督促被监督部门防范这一类风险,其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二、提升事后监督有效性的策略

(一)加强联合监督阵线建设

在当前会计核算部门资金清算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完全依赖事后监督,是不客观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加强联合监督阵线的建设:一是加强事后监督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的合作机制。会计核算部门要注重对事后监督部门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做好各环节的风险防范。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业务环节中的漏洞应及时和业务部门磋商研究和分析,共同商讨预防措施和对策,从而构筑前台、后台共防战线,确保风险最小化。二是强化事后监督部门与会计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事后监督部门可以与会计管理部门共同对会计核算部门实施会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将事后监督的日常监督与现场评价实施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使事后监督部门更加全面的了解会计核算部门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会计管理部门对会计核算部门的会计风险内部控制给予科学、公正地评价。

(二)积极创新事后监督手段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完善事后监督系统,开发一套与支付系统、ABS、TCBS、发行系统等相关系统相配套的即时监督系统,既能对技术参数变更、系统对接数据的核对、大额资金划付等重要系统运行信息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又能对业务操作员的操作状况、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解决事后监督时间上滞后的问题。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拓宽了事后监督的业务面,同时也能将事后监督的重点转变到核查后的综合分析上来,对一些重要业务的处理进行跟踪反馈,及时快捷地发现漏洞和不足,从而解决问题,防范风险。二是建议上级行尽快设计一套涵盖事后监督业务处理过程的标准化监督流程,并根据各类会计核算业务操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让事后监督人员在从事业务监督时有据可查、有制可依,既有利于规范事后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也有利于事后监督意见得到落实,树立事后监督权威。三是为了改进事后监督手段上的被动性问题,事后监督部门可以对被监督单位或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以增强事后监督的有效性。

(三)大力提升监督人员素质

事后监督是一项复杂、枯燥、艰苦的工作,精通事后监督工作不是一蹴而就、轻而易举的事情,只有热爱事后监督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职尽责,秉公办事,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人员。因此,基层央行的各级领导要关心事后监督人员,在学习上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其提升综合素质。一是在培训方式上,要灵活多样,采取岗位培训、互帮互学、以老带新、观摩学习等形式。二是在培训时效上,要同业务部门与时俱进。三是在培训内容上,要有的放矢,注重学习与中央银行职能相适应的法规、制度、计算机知识,注重培养既能进行业务操作,又具有一定分析调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完善监督交流机制

一是应经常组织开展用检查促交流,以学习促提高,使事后监督人员由过去单纯的核算操作型向复合管理型转变。二是有计划地开展岗位交流,让事后监督人员通过到业务部门现场操作,促使他们处理一些不同类型的业务,达到调整事后监督人员知识结构的目的,让熟悉会计、国库业务操作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事后监督岗位,以促进双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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