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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相当大的影响。1997年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球保费收入的40%左右。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之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予以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

10.1.3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同于股份制公司的另一类公司,是一种兼具股份制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与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护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而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公司的保户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享有董事选举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即具有所谓互有、互治、互享的“三互”特色。这种公司以提供给保户较低成本的保险为其经营目的,其经营盈余大部分以红利方式回馈给保户。

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相当大的影响。瑞士再保险公司1999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最大50家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全球5个最大的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整个保险市场保险份额最低的法国也达16%,市场份额最高的日本高达72%。1997年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球保费收入的40%左右。

如果要建立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应当考虑采取以下必要步骤:

第一,由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成立全国性“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是以投保人相互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既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在总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区和市设立分公司,县一级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之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相互公司向农户提供种养两业保险的各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投保应是自愿的。政府对相互公司要从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不是以保险费补贴的方式体现,而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给予财政、金融的间接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三,相互公司提供的农作物保险和饲养动物保险的各种险种可以单独核算并免除一切税负,其经营结余应全部留作准备金,以备大灾之年的赔付。因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也应当允许相互公司经营的农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险种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可以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经营的结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四,应当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获得再保险支持。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予以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一种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制度。因此,易于做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较好地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有利于其自身发展。

第二,由于投保人就是公司的投资者,许多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或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解决的矛盾,在这里往往比较容易解决。例如,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定损难、理赔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的条件下,相对容易解决。

第三,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的资金,政府的支持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手段,支持力度不大,财政花钱不多。即使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之初基金筹集发生困难,需要政府通过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的帮助,但相对于大规模财政拨款来说,政府的负担较小。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可能遇到许多困难:①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还是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能否在现实条件下发挥出来还不得而知;②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很难获利,要从民间投资者那里筹集到足够多的初始基金并非易事;③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保险费率对于农户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是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微观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所获预期收益不高而缺乏有效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极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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