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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保险公司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补贴的数量和方法。这也是我国20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步履维艰的原因所在。因此,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中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

10.1.4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国内外经验告诉我们,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是一条有效途径:

第一,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数额因政府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农业保险项目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险和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并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风险。其他农业保险险种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这种模式的优势有:①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有的保险公司还有一定的农险经营经验,利用现有的人员队伍和机构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可以节省制度建立或转换的成本。②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政策性补贴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尽管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赔本。更重要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农业保险,可以进一步开拓农村的寿险和产险市场,其连锁效应很有价值。

商业保险公司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补贴的数量和方法。如果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数量大,补贴方法对商业保险公司有利,商业保险公司就有较高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和商业公司之间存在博弈,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方法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的开展。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很好的机制解决基层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支持和协助,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将难以防范,而且在操作上还会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法定保险项目,面对分散和数量众多的保户,无论展业、承保、防损还是定损、理赔都会非常困难,经营成本和监督成本都会很大。这也是我国20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步履维艰的原因所在。因此,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中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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