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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保险公司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而分摊给所有未遭受风险损失的投保人承担。因此,各国保险公司的奋斗史大多是不断开发险种的历史。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自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两个效益均要通过险种效益来实现。因此,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活动最基本的工作,是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

一、保险公司经营特征及经营原则

(一)保险公司经营特征

1.风险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活动只是对某一种或者是某一些产品和服务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它们所涉及的只是这个社会生产或生活的某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则不同,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很宽,经营风险很多,涉及的业务领域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就拿财产保险中的企业财产保险来说,它是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各种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是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变化的。各行各业的企业数不胜数,那么风险也随之变化了。所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企业的资本来自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这是因为它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经营后盾。保险公司也必须有资本金,尤其在开业初期需要一定的设备资本和经营资本,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资产主要来自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它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各种准备金。

3.保险公司的经营参与了金融市场

保险具有资金融通的职能。保险公司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而分摊给所有未遭受风险损失的投保人承担。因此,它充当着融资人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为了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还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用,直接参与金融市场。

(二)保险公司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

1.保险公司经营的一般原则

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也包括一般商品经营的原则。

(1)经济核算原则

经济核算是商品生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它利用价值、货币形式,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记载、计算和分析,保证以收抵支,并获得利润。

(2)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就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随行就市,不仅仅是被动地适应市场行情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有强烈的市场观念,要对影响保险市场行情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正确预测和判断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总之,只有客观、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才能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不断地把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商品,达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实现保险商品价值的目的。

(3)薄利多销原则

薄利多销,亦称廉价多销。它是商品生产经营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特点是:以略高于商品成本的较低价格,打开商品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这是针对消费者的选价心理对购买行为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收入的有限性,人们普遍存在一种选择商品价格的心理,商品价低,买者就多;商品价高,买者就少。因此,薄利多销是商品经营者迅速占领市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有力武器。

2.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不但要遵循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还要遵循保险企业的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企业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的队伍,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2)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在承保时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以可保风险和标的为内容的保险合同,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3)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保险人在承保了大量风险后,如果所承保的风险在某段期间或某个区域内过于集中,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故后,可能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从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也威胁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保险人除了对风险进行有选择地承保外,还要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已承保的风险分散,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两种手段。

二、保险公司经营环节

保险公司经营活动通常包含保险险种开发、展业、承保、分保、防灾防损、保险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七个步骤。保险资金运用我们将在第三节单独阐述,这里只讨论前面六个步骤。

(一)保险险种开发

保险险种是保险公司的商品,亦即满足保险客户危险转嫁需求的危险保障项目,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汽车保险等。对险种的开发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起点。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险种,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

保险险种的开发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改进新险种、模仿新险种和创新新险种。险种开发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险种开发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影响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国外保险业的实践表明,越是成熟的保险市场,险种越是影响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有险种才有保险公司,有险种才能吸引保险客户,有险种效益才有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险种的保障性、适应性和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保障性、适应性和竞争力。因此,各国保险公司的奋斗史大多是不断开发险种的历史

2.险种开发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

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自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两个效益均要通过险种效益来实现。一方面,新险种可带来新市场和新业务,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得到增加;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保险业的市场供给量,使保险客户在投保时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从而能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服务社会的目的。

3.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提高员工的素质

险种开发从本质上讲属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管理范畴,新的险种开发往往需要涉及到保险经济学、大数法则、概率论、保险法律及灾害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开发高水平、有吸引力的险种,须有较高水平的人才和技术手段,从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公司员工素质的提高。正因为险种开发需要专门技术,所以,一家公司所开发的险种往往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对于一个保险公司来说,要想研发新险种,并不是一个算盘、一枝笔就可以实现的。还需要能够综合多方面信息的精算师,还需要庞大的IT系统对信息的来源、梳理做支撑。这样才能够通过合理、大规模的计算方法,核算出某险种的风险、收益率到底是多少。

(二)展业

保险展业是指以保险宣传开道,广泛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的过程。保险企业只有大量地招揽业务,才能把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才能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保险市场上增强其竞争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广泛的优质服务。因此,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活动最基本的工作,是保险企业所有活动的先导。

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

1.保险人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国内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除了直接展业外,还广泛地建立代理网,利用保险代理人展业。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

(三)承保

保险承保,从狭义上说,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它主要分为投保人提出投保单或要保书(要约)和保险人接受投保(承诺)两个步骤。从广义上说,保险承保包括从业务接洽、协商、投保、审核、验险、接受业务、制单、收取保险费,到复核签章、清分发送、归档保管等一切方面和全部过程。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财务稳定性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它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说,保险公司在它的经营活动中应该把承保放在很重要的位置。

在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应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

1.接受投保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凭证。投保单的内容包括: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投保金额,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受益人和赔付地点等。

2.审核验险

(1)审核。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如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运输工具行驶区域、保险期限、投保明细表、对特殊要求的申请等。

(2)验险。验险是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以便达到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验险的内容因保险标的的不同而有差异。

(四)分保

分保也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以此责任为基础,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承保的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经济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方面是相互依存的。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工业和贸易中心城市的形成,交通运输的发达,社会财富的日益集中,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物质财富和人身损毁与伤害程度不断扩大。如大型飞机、核电站、人造卫星、万吨油轮、大型建筑工程、石油开发等,其保险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绝非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所能全部承担。事实上,任何一个保险人也不敢独自承保类似的巨额风险。通过分保可使保险人获得超过自身财务和经济力量的承保能力,并达到分散其承担的危险的目的,从而求得经营的稳定性。分散危险是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危险分散得越广泛,越平均,保险人越能控制所承保的责任。

(五)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和展业、承保、保险理赔一样,是保险经营的中心环节,是保险企业的重要职责。实施防灾防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我国保险经营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防灾是事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类造成损失和伤害。凡与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作斗争的工作,如防火、防汛、防爆、防震、防污染、防中毒、防车祸、防止工伤等均属防灾工作。防损是指防止物质损失,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工作,发生中的抢救、施救工作,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工作。防灾防损,就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及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由于风险存在的客观多样性和复杂性,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不一定都由承保风险引起,即使承保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由于多种原因的限制,被保险人所获得赔偿或给付额也不一定等于其损失额。由此可见,保险理赔涉及到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1.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

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对于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提高保险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理赔能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提供保障。

保险理赔使得家庭或个人得到经济补偿,能够重建家园,安定生活,树立或增强生活的信心,对社会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保险理赔能使企业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从而保证了再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所以,保险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保险经营方针能否得到贯彻,在保险理赔方面体现得最明显、最突出。

(2)通过理赔,保险防灾防损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一个是事后补偿,一个是事前预防。事后补偿之所以能为事前预防提供依据,原因在于,保险理赔是防灾防损的一面镜子。通过赔案处理,分析案情,总结经验教训,既可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又可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从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使其更加有效。

(3)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信誉的集中体现。人们通常都会说“买保险”,其实与其说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商品,倒不如说投保人购买了保险人的一纸承诺,保险理赔就是保险人兑现自己当初承诺的时刻,就是体现自己信誉的时刻。通过保险理赔保险人落实了对投保人的承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了经济补偿,切身体会到保险的经济性;通过保险理赔,保险人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集中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2.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构成保险其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保险利益也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它们确定保险理赔工作标准,决定了保险理赔的结果。保险合同的签订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保险理赔的有效前提。

(2)最大诚信原则。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双方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用。在保险理赔工作中,最大诚信原则是一大重要原则。

(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原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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