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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保险人分给再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称为分出额,自己负责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为自留额。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摊损失赔款。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凡损失在赔款限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负担,超过规定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概述

一、再保险业务简介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它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或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的保险,也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经常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的一种通行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二)再保险业务的简介

在再保险业务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出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公司,也称分入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入公司。

原保险人分给再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称为分出额,自己负责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为自留额。分入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角色是相对于再保险关系而言的,而且是可以变换的。分出公司为调剂业务险种和数量的需要,也会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此时它就成了分入公司;同理,分入公司如果也有部分业务需在同行之间合作共担,分出部分责任予其他保险公司,此时它便成为分出公司了。

在保险人之间建立了再保险关系之后,原保险人将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再保险人,那么原保险人也需向再保险人支付一部分保险费,即分保费,当然原保险人在承保业务 时也支出了部分费用,因此要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分保手续费。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摊损失赔款。值得注意的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不能收取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费,受损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原保险人必须严格按原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款为理由,拖延或拒付赔款。再保险人也必须按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也不能因原保险人没有赔付而拒绝摊付赔款。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都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按保险的客观要求行事。

再保险业务作为保险业务的终端业务,再保险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和行为将直接影响再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绩效。保险公司对其企业价值的追求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对再保险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保险金额,相应的再保险费计算以及赔款的分摊也全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同一比例分担。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保的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使风险责任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实行成数比例分配。由于成数再保险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险费和赔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

(2)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风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自留额以上的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是由于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同属于比例再保险,所以可混合运用。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分保比例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自留额的若干系数作为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这种混合运用在实践中也很普遍。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该再保险方式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按约定的赔款限额或赔付率来决定的。凡损失在赔款限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负担,超过规定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职责。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风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作为计算原保险人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数额的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的损失赔款由原保险人自担,超过限额的则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既然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风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为基础的,因而对于危险单位的正确划定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要恰当判定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程度。据此,才能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2)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它可以解决一次事故造成多个风险单位损失而形成的责任累积。这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一次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不断增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事故超赔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损失为估算基础的,因而对一次事故的准确界定无疑成为关键性的问题。一次事故的划定,一般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加以限定的。一般来说,巨灾发生的概率较小,因此,层次越高,再保险费率就越低。

(3)年赔付率超赔分保,即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每个年度的赔付率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是以原保险人某类保险业务全年损失的赔付比率为基础的。而赔付率是以一年中积累的赔款额与全年保费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而得的,在约定的赔付率以下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约定的赔付比率,再保险人才予以负责,但其也有责任限制,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制以上的,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

(二)按操作方式分类

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再保险的最初形态,是逐笔成交的、具有可选择性的分保安排方式,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

2.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也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方式,它往往用于合同分保的补充。

此外,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渠道还可分为分出分入再保险、交换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集团再保险;按照实施方式,可分为法定再保险和自愿再保险。

三、再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合同行为,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没有原保险,再保险就无从谈起。原保险通过再保险,将其风险分散,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再保险是原保险强有力的后盾。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对于某些业务,若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交易将难以达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保障,失去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3)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只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它承保的是原保险人的责任与风险。在整个再保险经营活动中,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一样,两者都是保险人,法律地位可以互换。

(4)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风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合同也是一种独立合同,它并不依附于任何原保险或其他合同。再保险虽然是建立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但原保险人是否安排再保险,取决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经营状况,因而再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接受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合同的标的不同。在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也可以是人的寿命或身体;而再保险中,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即保险合同责任,是非物质的。

(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之分,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合同,均无一例外地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4)费用支付方式不同。在原保险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单方支付保险费;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保险费,而再保险人要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手续费。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保险、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1.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联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分散风险责任的方式,两者均为风险分散原则的应用。人为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的经营,使风险的种类与程度以及保险金额的承担尽可能使用大数法则,扩大其风散危险的范围,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两者均有此功效。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四、再保险业务的运作程序

(一)签订合同条款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也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明确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于再保险的承保内容,包括项目、条件、手续等,都在再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分保合同、固定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种:

1.共同利益的条款

再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收取保险费,分摊损失,必须对共同承担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项条款,也称共同命运条款,意即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有着共同命运。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支付、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宜,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独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是,保险人为它单方面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再保险人概不承担。条款还规定再保险人不负责超过合同规定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以及合同规定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

2.过失或疏忽条款

此条款规定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由于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差错或失误,再保险人仍应负责。例如,由于分出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漏报应该列入报表的业务,对在发现这一失误之前所发生的赔款,再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减轻责任,仍需按比例承担赔款。当然,保险人一旦发现差错或失误,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向再保险人补报或纠正。

3.保护订约双方的权利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保险人则给予再保险人查阅账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订约双方的名称、合同开始和终止的日期、再保险业务种类和再保险方式、保险费结算、赔款支付、手续费规定、明细账和账单寄送手续等。

(二)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

1.分入再保险业务经营概述

分入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由其他保险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承保前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是再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接受分入业务之前,对分保分出人提出分保条件或建议;分入业务承保以后,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考核。

2.承保额的确定

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承保额的确定,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

关于上述分入业务函电文件的归档可能有两种情况:(1)分散归档,即一部分由业务部门归档,如承保业务的函电、合同文本和出险通知等;另一部分由会计部门归档,如业务账单等。(2)集中归档。

(三)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分出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再保险业务。

分出再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等。这里只简要介绍其流程和手续。

1.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

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为:提出分保建议;分保赔款的处理。

2.分出业务的手续

分出业务的手续具体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

合同分保的安排与临时分保安排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分保以年度为期限安排分保,而临时分保则要逐笔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简单、省时、省费用,但合同分保的最初协商也因此要 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风险

一、分入的风险分析

(一)保险责任风险

分入业务中再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它所面临的保险责任风险比分出公司更加复杂。目前,加重再保险人经营风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风险责任的积累和集中

分入公司在国际范围内接受业务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同来源承保的,却是同一市场、同一标的的业务的情况,从而发生责任积累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分入业务的经营使再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扩展到了全球范围。

2.分入人承接的业务风险缺乏透明度

再保险人无法确知其保障的风险具体是什么,因此,在价格的确定上也必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造成不透明性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1)在目前的世界保险市场上,一方面保险公司出于追求规模经济和争取市场份额的考虑,通过保险公司间的并购、联姻及银保融合等途径,产生了大量在国际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大型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自保领域的专业自保公司和相互保险集团尤其是职业保险集团的发展方兴未艾。

(2)保险业务中频频出现的多国保单及高标准的免赔额,使得风险的评估及承保审定难度加大。

(3)财务再保险等新型业务逐渐被运用,其天然复杂性需要特殊的再保险专业技术的支持,这使得再保险难度进一步加大。

(4)由于比例再保险经常迫使保险人分出大量不必分出的业务,而又得不到在巨灾事故发生后的绝对赔款限制,因而使非比例再保险迅速发展并在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但它在使分出公司获得确切再保险保障的同时,却使分入公司的业务失去了平衡。

3.通货膨胀汇率变动

再保险是一种国际性业务,且从接受业务到结清赔款间的时间距离可能跨越几十年,因此会受到通货膨胀和汇率变动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赔款成本的增长比保费收入的增长要快,再保险人必须以现时的价格水准支付发生在以前的事故的索赔,而在再保险尤其是非比例再保险存在时,赔款增加的结果绝大部分由分入公司承担。通货膨胀的影响主要见于责任再保险中,由于保单签发数年后才提出索赔,而原保单费率成本的差距又很大,故再保险人的损失通常不可估量。至于汇率的变动,将导致各种货币的相互比值发生变动,当分入人以保费形式吸收的货币贬值、汇率下跌,而在支付赔款时又必须以另一种不同的货币进行时,将给其带来重大损失。

(二)分入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

分入业务是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转让的风险和责任。由于业务接受的相对被动性,使得它比其他保险业务经营更为复杂。在分入业务中,再保险人须根据自身的财务能力确定承保额;对由分出公司或经由经纪公司提供的分保建议进行审查,以做出承保与否的判断;对接受和承担的业务,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转让和分散。分入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也就蕴藏在以下环节之中:(1)承保额确定不当;(2)业务选择不当;(3)转分保及其他风险分散措施安排不足。

导致以上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于:再保险人对自身承担的风险及国际市场状况估计不足、认识不清;再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技术、业务水平和经验有限。

(三)来自分出公司的风险

在分入业务经营过程中,再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还涉及原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分入业务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故原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与承保业务的质量对再保险人的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入业务大多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因此尽管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但其实际上无法介入原保险业务,有关承保对象选择、费率制定和保费收取、风险单位划分、赔款处理等事宜均由原保险人单独处理,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分入业务的经营双方都是保险同业者,故原保险人了解再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和交易规则,而再保险人对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则必须根据对方提供的情况和数字来确定。也正因为如此,若原保险人不严格承保条件,而是尽可能地放手做业务而将质量好坏不等、良莠不齐的风险一起转嫁给分入公司,或是不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划分风险单位,不审慎地处理保险赔款,都会冲击再保险承保和经营的稳定,降低再保险人经济运作的效率,不利于其持续发展。原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源于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信息掌握的程度和状态。再保险经营处于一个固有信息问题的环境中。原保险人没有动机向再保险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因此,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风险的把握必然与事实存在出入,这也就给高风险的原保险人基于对自己有利的分保条件选择投保即逆向选择的出现创造了机会。其后果是增加再保险的不确定性,使再保险经营丧失公平性与稳定性。一旦原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再保险人的利益即道德风险产生时,再保险人就不得不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比预期风险更大的损失。

(四)分出业务与分入业务不平衡的风险

完整的再保险经营,包括分出业务与分入业务两方面,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在时空上处于动态之中,两者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规模差,表现在:当年分入业务赔款少,分出获赔多;或当年分入赔款多,分出获赔少。此种情况一旦发生,难免给业务效果的衡量和分析带来极大的麻烦。

二、分出的风险分析

(一)保险责任风险

保险业务经营是关于风险的承担、组合、转让和分散。分出公司就是要将其接受和承担的风险通过各种分保方式,在国际国内范围进行转让和分散。因此,分出公司承保风险责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其分出经营的效果。导致或加大分出业务经营风险的保险责任因素主要是分出公司预期损失与实际损失的差异。分出公司正确的再保险决策建立在它对自身经营风险准确认知和全面把握的基础之上。但一方面,保险风险涉及面广,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且会因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从而损失发生无规律;另一方面,对风险的准确预测需要广泛而综合的专门技术和知识,而分出公司受自身人才、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估算损失预期时难免出现失误,具体表现为:(1)损失发生频率即出险数量与预期数量的差异;(2)损失量即赔付量与预期数量的差异;(3)即使出险量与损失量都正常,也会因巨额风险标的或巨灾风险的承保而出现超出分出公司财务能力的风险累积责任。

以上这些预期损失的变异无疑加大了分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的难度,给再保险经营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隐患。

(二)分出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分出业务的目的有二:一是尽可能扩大业务承保能力;二是稳定经营成果。这些目的只有在分出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出再保险决策时才能实现。这种决策包括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以及根据公司的偿付能力决定自留额和相应的再保险额。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它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也是再保险双方分配责任的关键,其确定的恰当与否,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更关系到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过低的自留额,将使分出公司沦为以赚取佣金为目的的经纪人,且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承保能力,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最终会影响其财务实力的壮大和增强;过高的自留额,则超越了保险公司的自身承受力,会使分出公司在巨大损失来临之际,得不到有效保障,引起自身经营的危机。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将其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尽管各种再保险方式对分出公司分散风险、稳定财务状况都具有一定的特殊功效,但是,再保险责任分配方式与安排方法选择不同,对分出公司技术管理水平的要求就不一样,其成本支出、经营收益以及财务的稳定程度也会不同,再保险功效发挥的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就会有差别。在实际经营中,导致自留额确定和再保险方式选择失误的原因主要表现为:认识上的原因、技术原因和业务纰漏。

分保部门负责确定自留额和制定分保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分保佣金、盈余佣金等收益和费用开支状况,对业务的经营结果进行测算,由此反过来检验分保决策的合理性;直接业务是分保业务的基础,分保的业务条件应由直接承保部门确定后通知分保部门,承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是分出部门划分风险单位、办理现金摊赔、完备分保手续的依据;财务部门则根据分保部门提供的合同摘要表和分保成分表编制分保账单及办理财务结算,同时也应及时将分保接受人对赔款的结付情况及有关其他国家的外汇管理和限制的信息通报给分出部门,以备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上环节在运作中及衔接上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分保工作的预期目标不能完成。

(三)来自再保险人的风险

要保证分出业务目标的实现,分出公司在了解自身风险的基础上,应做好再保险规划,然而这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因为任何一项分出业务的达成总是依附于再保险人的,再保险人是否能恪守信用,是否有能力并且愿意实现自己的承诺,是否能提供令原保险人满意的服务,直接影响着再保险的特殊功效是否能够正常发挥。在分出业务中,来自于再保险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业务机密泄漏的风险、再保险人拒保的风险、再保险人的履约风险。

(四)来自分保经纪人的风险

分保经纪人是达成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再保险交易之所以要通过分保经纪人,是因为其独特的作用,这表现在:一是促成再保险交易,二是可以缓解或调解再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摩擦。正因为大部分再保险交易需要甚至必须借助分保经纪人来达成,故有必要特别注重其对再保险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

分保经纪人职能实现和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其具有专业经营经纪业务的业务知识、实务经验、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它不仅要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再保险需求,也要有能力帮助原保险人安排再保险,还要注意时时维护自己的信誉。若以上条件并不具备,则风险的发生也是可想而知了。例如,因经验不足而无法达成交易,贻误时机;因经营不良而破产;因资信不佳而侵吞客户保费;等等。

分保经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经营目的,其手续费按惯例应向接受人收取。这必然与其为分出公司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之间存在冲突,因此,不能排除有限理性的分保经纪人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出现有损于原保险人利益的风险的发生。

三、准备金的风险分析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赔款的一项基金。该基金从保费收入或资产中按期提存。虽然保险准备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但这种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是负债。在这种负债背后,必须有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

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准备金,按提存的方式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两种。其中,法定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的主要形式是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提存,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来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再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证金。分出公司为备付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下应负责的赔款,从应付的再保险费中扣存的一项基金,称为再保险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风险分析与财产保险准备金风险分析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审计

一、再保险业务内部控制

(一)分入内控要点

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再保险公司须对分入业务过程进行计划、调节和控制。

分入业务承保前,再保险公司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以及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确保分入业务能平衡风险、带来收入。分入业务承保后,对已接受业务进行核算与考核、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进行管理。

(二)分出内控要点

再保险公司建立标准、清晰、精确的分出业务流程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规范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和处理赔款等控制事项。对自留额的确定,分出规划的安排,分出业务流程的控制,分出手续的监督,分出业务账单的编制及分出业务的统计与分析是内控要点。同时,加强对保险企业人员素质和承保风险业务的质量和技术,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达到预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目标。再保险公司在接到再保险相关的报案时及时登记录入,并且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三)再保险业务内控的评价与监管

再保险公司制定再保险业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包括实施内控评价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范围、频率、上报路线以及报告所揭示问题的处置和反馈等内容。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实施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后,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编制再保险业务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内控评价结果包括合格、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四个方面。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内部控制进行检查。中国保监会对经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实质性漏洞的再保险公司,会下发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反馈。对内控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按照监管规定予以处罚。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的,并追究其责任。

二、再保险业务审计目标

一般来说,再保险业务审计的具体目标是根据再保险公司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的。

(一)再保险公司对财务报表的认定

所谓认定,是指再保险公司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审计人员对所审计期间的再保险业务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

对再保险业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再保险业务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允许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具体审计目标

当审计人员了解管理层的认定后,应根据认定把审计目标具体化,进一步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1.与再保险业务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

(2)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例如,如果再保险公司实际发生了业务的销售交易,但没有在销售明细账和总账中予以记录,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潜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准确性: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

(4)截止:由截止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例如,再保险公司故意将本期交易推迟到下期记录,或将下期交易提前到本期。

(5)分类:由分类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再保险公司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

2.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资产归属于再保险公司,负债属于再保险公司的义务。

(3)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3.与再保险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审计人员还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相关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列表的正确性实施审计。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再保险公司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

(2)完整性。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检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验证其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对列报的完整性认定的运用。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列报和陈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例如,检查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分别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核算方法做了恰当说明,即是对列报的准确性和计价认定的运用。

三、再保险业务控制测试

在再保险业务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审计人员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3)控制由谁执行;(4)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动化控制)。

(一)分入控制测试

1.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1)比例合同。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如果合同对于每个风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2)非比例合同。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承保额的确定方式略有差别。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所接受的承保额度按分保责任额和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确定。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39年内可能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赔付率超赔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还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但为了防止每个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10%作为最高的接受百分比。

2.分入收入控制测试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分出控制测试

1.分出分保合同测试

(1)先确定分保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2)出险时间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

(3)分保实施过程是否与合同相一致。

(4)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是否相互抵消。

(5)再保险分出人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6)再保险分出人是否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2.分出账单控制测试

(1)随机选择若分保账单单证,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账证、账账、账实一致的情况。

(2)随机抽查使用批准文件,检查这些文件是否已附有原保险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登记文件,是否经信用和销售部门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同意。

(3)审查业务退回的核准。检查业务退回是否附有按顺序编号并经主管人员核准的通知单,以便确认再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凭此通知单冲减有关应收账款记录的正确性。

(三)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在完成了内部控制检查之后,审计人员应根据上述测试中所收集的证据,对承保内部控制系统做出评价,审计人员应标明哪些存在缺陷,需要实施详细的审计程序;哪些比较健全,可以减少审计程序,确定其可信赖程度。根据评价结果,明确应着重审查的问题,为将要进行的实质性程序提供依据。

四、再保险业务实质性程序

(一)分入实质性程序

1.登记入账的分入业务是真实的

审计人员一般关心以下三类可能存在的错误:一是分入业务重复入账;二是未曾分入已将业务登记入账;三是有虚构的原保险人分入,并作为业务登记入账。这些错误都可能导致多报资产和收入。针对这些错误发生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可做如下测试:

(1)对于分入业务重复入账这类错误发生的可能性,可通过复核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交易记录清单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号、缺号。

(2)针对未曾发生分入却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的情况,可从分保费收入明细账中抽取几笔分录,追查有无相关的保险单、发票等,借以查明有无虚构的业务。

(3)针对存在虚构客户这种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可以追查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记录。

2.已发生的分入均已登记入账

分入的审计一般偏重于检查虚报资产与收入的问题,通常无需对完整性目标进行测试。但是,如果内部控制不健全,比如再保险公司没有由发运凭证追查至分保费收入明细账的独立内部核查程序,就有必要实施交易实质性程序。

测试真实性目标和完整性目标的审计程序起点是不同的。测试不真实的业务(真实性目标)的起点是明细账,应从明细账追查至原始凭证。审计人员在测试真实性目标和完整性目标时,必须正确确定追查凭证的起点即测试的方向。但在测试其他目标时,方向一般无关紧要。

3.登记入账的分入业务分类正确

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正确分类要求分清两类业务,分别记入正确的账户。审计人员可以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追查至应收分入账款明细账,查明其是否将业务正确地记入分保费收入明细账,也可以通过审核原始凭证来确定具体交易业务的类别是否恰当,并以此与账簿的实际记录作比较。这一项测试一般可与估价测试一并进行。

(二)分出实质性程序

已发生的分出均已记录。漏记、多记或假账,应从赔付支出明细账至原始凭证中追查,还要检查客户提供的申请理赔的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理赔交易按正确日期记录。审计人员可以从赔付支出明细账追查至银行存款日记账,查明记录日期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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