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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概述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相比较,在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张保单载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要尽量通过提高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的保费。

第一节 保险公司经营概述

保险具有商品性的特征,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和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保险商品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所以,经营保险商品的保险公司既要遵循一般商品经营的原则,又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相比较,在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保险商品的经营特殊性

(一)保险商品的含义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保障劳务。保险公司就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叫做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既不是某种实物形态的商品也不是直接感受到的服务,而是一种经济保障劳务。这种劳务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损失保障承诺。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和或然性。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享受到这种劳务。

(二)保险商品的特性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保险商品是一种转移风险性商品

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面临损失的不确定性。面对风险,每个人的态度不一样,大致可以分为风险规避者、风险喜爱者和风险中性者。大部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他们为规避风险愿意放弃一部分收入。如果保险的价格正好等于期望损失,风险规避者将会购买保险商品,使得无论有无风险损失,投保人的收入总是固定的。而保险商品就是满足了风险规避者的需求,使个人以小额成本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所以,保险商品是一种转移风险性的商品。

2.保险商品是一种或然性商品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指存在不利结果可能性的状态,该结果与预期的有利结果相背离,即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投保人来说,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何时发生不确定以及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不确定。只有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商品。故保险商品具有或然性,它有可能被消费,有可能无法消费。

3.保险商品是一种时滞性商品

保险商品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商品后,得到的只是一张保单,不是保险商品。这张保单载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商品的购买往往具有时滞性。

(三)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有其自己的使用价值,表现在保险商品作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助动器和社会管理器的功能上。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保险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

1.社会稳定器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概念中可知,一方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社会再生产过程面临风险,产生经济损失。为了保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这种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商品便是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们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和死亡,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早逝或长寿给他人或自己造成的生活困境,人身保险应运而生。保险正是通过经济补偿或给付分担风险,使破坏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得以恢复,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带来了安定。

2.经济助推器

如果没有保险,那么个人和企业将不得不自己维持大量的后备基金,以防范他们必然要承担的风险。有了保险以后,保险人只需保持一个相对较低的储备基金就可以了。剩余的资金可以用于更高收益的投资,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此外,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由于保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给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始终存在着一笔相对处于闲置状态的保险基金。这笔保险基金主要是由资本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特别是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可积聚巨额的准备金。这些处于闲置状态的保险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中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社会管理器

这是保险的综合功能。它是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集中反映。它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活动,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表现在:为发展商品经济壮胆,为企业经营分忧,为扩大国际商品交换提供条件,为人民生活提供保障,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保险商品的价值

保险商品的价值是耗费在经济保障劳务上的人类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同一般商品一样,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1)保险商品的价值从质的方面考察,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交换,在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中才能表现出来。保险商品也是这样。

(2)保险商品的价值从量上考察,是凝结在保险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经营经济保障劳务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多少。具体来说,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可作如下分解:

如果用L表示用于目前补偿经济损失或给付的那部分价值,用R表示用于将来赔付的各项准备金,用C表示保险经营过程中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各项利息和费用支出,用V表示为保险商品所耗费的一切活劳动价值,用M表示保险公司的利润,那么,保险商品的价值可以用L+R+C+V+M表示。如果用劳动形式来表示,保险商品的价值为物化劳动(L+R+C)和活劳动(V+M)之和。如果用保险费形式表示,保险商品的价值为纯保费(L+R)和附加保费(C+V+M)之和。

决定保险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要尽量通过提高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商品的价格

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的保费。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也是被保险人为获得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保障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1卷第10章中指出,保险费“必须足以补偿通常的损失、支付管理费,并提供一份同额资本在任何通常的贸易中所能获得的相等的利润”。据此,保险费可以分解成三部分: P=E{X}+A+R,其中第一项E{X}代表在保险合同项下的预期赔款,第二项A代表管理费,最后一项R是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一)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商品

保险经营是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以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为基本功能的一种特殊劳务活动。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无形商品,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换来的是保险公司承担未来赔付责任的承诺。保险服务既不属于生产环节,也不属于一般的流通领域,但是,它为生产和流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

(二)保险经营的负债性

同一般企业一样,保险企业也有资本金。《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但一般企业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总资产中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而保险公司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金仅占一小部分,绝大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保险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经营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保险基金作为损失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基础,其自有资本规模很小,主要用于各项开业费用和开业初期的保险金支出,换言之,保险公司自身的股东出资仅占公司全部资产非常小的一部分,而投保人对公司资产的贡献度远远大于股东。

(三)保险经营的社会性

这个特点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首先,这是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根据大数法则,保险人只有集合越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对损失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通过合理的定价使保险产品在兼顾竞争力的条件下保证对损失的恰当弥补,使保险经营健康发展。其次,这种对风险单位的数量足够多的要求,使得保险的承保范围涉及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保险公司经营结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

(四)经营的长期性

保险经营首先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然后以保险基金作为保险金补偿和给付的来源。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在先,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才给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因而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保持连续性。因为有些保险业务,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多为长期性合同,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履行往往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所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保险基金需要长期积累,保险基金属于责任准备金。

(五)经营成本和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必须建立在对未来保险标的损失率、未来的利率水平,以及在保单持续期间里各方面费用作出评估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评估通常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取得,与最终的实际值往往会有一定的偏离。与其他商品相比,保险产品的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关联度较低。

同样,由于保险成本的不确定性,保险经营的利润核算也有特殊性,除了要保证当年的收支相抵,还要提取各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以保证保险经营的长期稳定。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是适应、协调和改善保险经营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保险经营作为商品经营,必须遵循一般商品经营的基本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薄利多销原则和随行就市原则等。但是,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经营应遵循自身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某种可保风险,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就是风险集中和分散的过程,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只有承保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才能聚集雄厚的保险基金,才能保证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定律为数理依据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才能使实际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接近于理论概率,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实现保险公司规模经济的重要途径。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险公司的经营收入就越多,同时,经营成本就相对较少。

(二)风险同质原则

风险同质原则是指在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基本相同。如果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标的风险性质各异,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各不相同,损失的波动性就很大,不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定。因此,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尽量使同一类业务的风险性质基本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大数定律的“独立同分布”要求。

(三)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实现风险同质,使保险价格与风险匹配,保证投保人的公平,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选择。风险选择包括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事前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承保风险进行选择,决定是否承保,它包括对人和对物的选择。对人的选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是对投保人的评价与选择,例如,寿险业务中,保险人要了解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等。财产保险中,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直接影响到标的风险大小,因此要考虑被保险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安全管理和道德危险等因素。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主要包括对投保标的风险性质、标的存放或坐落地点及环境、风险管理状况的了解。例如,对投保火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它是否处在简陋棚户区,一旦失火是否有蔓延成片的可能。通过各方面的调查了解,如若发现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已超出可保风险的范围,保险企业应拒绝承保。事后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后,若发现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了变化,则对保险合同作出新的选择。新的选择包括续保和淘汰两种情况。事后选择主要是指淘汰性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性选择通常有三种:一是保险期满后不再续保;二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注销合同;三是发现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

(四)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某一风险责任由众多的人共同分担。国内外保险经营的实践证明,如果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保险人无力赔付巨额损失,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威胁着保险企业的生存。因此,为了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要尽可能将风险分散的范围扩大。分散风险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承保前分散,主要是通过承保控制的方式进行,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责任适当加以控制。承保前控制的手段,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控制高额保险,即科学划分和计算保险标的的最高保险金限额,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对一些必然的风险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比,保险企业对该额度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风险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并非按保额赔偿;实行比例承保,即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主要是采取再保险的方法。再保险亦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分散风险将所接受保险业务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

四、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

(一)保险公司确定经营目标的意义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指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现有经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所要达到的经营标准。其意义在于:确定保险经营目标,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妥善处理公共关系。

(二)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内容

(1)从公司自身发展的角度可以分为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近期目标。长期目标是保险公司经营所预期的公司未来发展结果,是经营总目标的粗线条蓝图,一般指10年或10年以上的远景规划目标;中期目标一般是指公司经营5年左右的经营规划,是长期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分解和具体化;近期目标是中期目标的具体化和细化的实施计划,是经营总目标的详细描述,以中期目标作为组织和实施的依据。

(2)从利益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社会贡献目标、公司利益目标和个人利益目标。社会贡献目标是根据保险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的、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所制定的、具有良好社会实践效果的经营目标;公司利益目标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必须达成的经济目标,直接表现为利润率、利润总额、利润留成,以及奖励和福利基金等具体的指标;个人利益目标是指保险公司的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对于个人物质利益和人生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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