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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应作两方面调整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职责是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当作两方面的调整。微型金融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国家已经有明文规定,其金融风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管体系若不作重大调整,微型金融机构要想快速健康发展是很困难的。

金融监管体系应作两方面调整(8)

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职责是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在我国,由于金融改革尚未完成,因而还有推进金融改革的职责。由于经济是在不断发展的,金融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因而金融监管体系自身也要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而相应调整,世界各国都是如此。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当作两方面的调整。一是设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二是设置“再监管”,以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效能。下文中,就此作一阐述。

一、应当设置由省级政府管辖的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

微型金融机构是指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营业地域范围限于县域的信用担保公司等。

目前,国家很重视缓解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的融资难问题,正在大力推动小微型金融机构发展,以引导信贷资金“向下走”。一方面,让大量业绩良好的(达到监管标准二类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国务院出台了“新36条”,其中确认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都是金融机构,还允许民间资本“发起”组建(不再仅是“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新36条”一旦落实,势必大大加速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

微型金融机构主要存在于县域中,而目前银监部门在县域中的监管力量十分薄弱(原来配置机构、人员时是没有考虑到微型金融机构的),较大的县设有监管办事处,有3—4名监管人员,较小的县,不设监管办事处,一个监管人员都没有。因此,当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量涌现,再加上为数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由于获得了“金融机构”身份也必须进行监管,银监部门实在难以招架。

目前,县域中的金融监管力量不足,已经明显地影响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村镇银行,被死死地“捆绑”在现有的法人银行身上,迟迟不能向民间资本真正开放市场准入,难以形成真正的“草根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是真正的合作金融,本来应当得到鼓励,然而监管部门对此的积极性不高。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已经有近2000家,由于监管部门不愿意承认其为金融机构(仅承认其为金融组织),因而产生了“后续资金难”和“缺乏监管”等两大问题难以解决,变相吸存、做假账、账外账等违规行为日趋严重。信用担保公司,全国已经有5000家,由于一直没有“金融机构”身份,缺乏监管,以致不但擅自放贷相当普遍,而且变相吸存也在发生、发展。

为了促进微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尽快加强县域中的金融监管力量。根据目前的情况,有三条路可供选择:第一,银监会“招兵买马”,充实县域监管机构;第二,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合并;第三,建立由省级政府管辖的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其中第三条路是上策,值得国家决策部门考虑。主要理由如下:一则有助于实现职责与权力的统一。微型金融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国家已经有明文规定,其金融风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因而,由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是顺理成章的。二则有利于“加快发展”与“风险防范”。一方面,省级政府熟悉省情,又热切希望加速县域经济发展,因而有助于“解放思想”,加速民营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快速发展便是实例。另一方面,当省级政府有了自己直属的金融监管机构后,便能迅速获得更多的金融风险信息。在大量金融风险信息的“冲击”下,其金融风险意识也必然会得到加强,进而使发展步伐更趋稳健。三则,银监会通过“抓大放小”,便能够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后,银监会便可以腾出来专注大中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这些都是“大家伙”,出了风险是十分麻烦的。同时,也能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四则,符合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长远方向。国际上,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大国,其金融监管体系都设有中央与地方两级,中央管“大”的,地方管“小”的。如美国,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

有人担心,设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来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在沿海发达地区可能行得通,而在内陆欠发达省区恐怕就不行,会出问题。对此,一则,省属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而不是全部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商行、农信社、城信社等规模稍大一些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仍属于银监会。同时,微型金融机构不但金融总量小,而且又是分散的,单个机构的规模甚小,即使有个别出了问题,也容易控制。二则,考虑问题应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管体系若不作重大调整,微型金融机构要想快速健康发展是很困难的。作如此的调整后,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可能会出些问题,但都是分散的小问题,局部性问题,不会危及全局。从全局看,必然是“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实际上,也不应当企求“零风险”,而应当企求“低风险”)。三则,为了尽量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省属金融机构较快地积累监管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也可以需要设置“再监管”。这将在后文中阐述。

二、设置“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效能

“再监管”,就是对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监管”,督促与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并增进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功能。

目前,我国很有必要设置“再监管”,并且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职责。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以下情况。第一,这是提升金融监管体系整体功能的需要。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已形成“一行三会”格局,即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三会”分别在不同金融领域执行监管职能,职责独立,信息沟通欠佳,相互配合协调不够;而且还存在扯皮、摩擦。从而,需要通过“再监管”来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把“一行三会”拧成为“一股绳”,以提升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合力,更好地贯彻货币政策、防范风险,并促进资金流向边际生产率较高的领域。第二,为了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然而,自从银监会成立后,执行货币政策的大量工作(除公开市场业务外)都搬到银监会去了,人民银行实际上几乎成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货币政策的发布者。这种格局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这就是,在我国目前(行政权主导一切)的体制下,执行货币政策必须与金融监管权联系在一起才有效率。但是,也确实需要改进,这就是,由人民银行对银监会的工作进行“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执行的进一步完善。第三,为了更顺畅地推进金融改革。我国目前远远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还存在“屁股指挥脑袋”现象。也就是,政府机关行事,往往不是首先考虑全局利益,而是首先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尽量照顾本部门的利益。从而,对于会增加本部门工作难度与改革的工作量,对于要损害本部门“利益”的改革,往往尽量敷衍,能避则避、能拖则拖。比如,银监会内心中是不愿意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尤其是不愿意向民间资本真正开放市场准入的,因为从银监会的利益角度看,其监管对象是“规模越大越好、数量越少越好”;同样,证监会不愿意开放股票发行的一级市场,不愿意放弃公司上市的审批权。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而有效地推进金融改革,重要措施之一便是设置“再监管”。第四,这是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需要。在前文中已经提过,为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归属于省级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要使省属金融机构规范设立,安全有效地运作,切实促进微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再监管”机构的指导、帮助与监督,是不可缺少的。

“再监管”机构的基本任务大致上可归纳为:“指导、监督、管理。”具体说,主要如下。第一,制定金融监管有关的重要规章,如《条例》《指引》等。目前,这些规章都是由“三会”自己制定的。自己定规章,自己执行,显然容易发生“流弊”。因此,今后,重要的规章的制定与颁布,权限都应收归“再监管”机构。第二,检查监管机构的工作,发现问题、作出评价。对于监管机构监管中的违规、失职行为依照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做好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配合。第四,再监管机构应当拥有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权与人事建议权。第五,特别要做好省属监管的指导、帮助与监管工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再监管”职责后,还应当统一“一行三会”的费用开支。“三会”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管费收入上缴财政,支出由人民银行统一拨付,进而使“一行三会”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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