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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与金融监管体系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消除国家金融风险的各种诱因,建立健全国家金融监控体系,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体系,加强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由此可见,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接管、合并、兼并、收购、破产等法律和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消除国家金融风险的各种诱因。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与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消除国家金融风险的各种诱因,建立健全国家金融监控体系,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体系,加强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从风险诱因上,产生总体金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和股票被炒得过热,产生严重的经济泡沫;银行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或出现存贷利率倒挂导致持续亏损;国际贸易出现大幅度逆差,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国内通货膨胀率高而勉强维持与美元或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货币挂钩的“钉住”汇率制度,破坏了汇率和利率的平价关系;未能及时地实现产业升级,市场供需关系隐藏着严重的不均衡危险;金融系统不发达,金融市场转移和配置收益、风险的功能不够强;过早地全面开放资本项目,对国际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敞开大门;金融监管不健全,一方面是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法规、制度和实施机制,使个人和机构有违法或违规操作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本身缺乏风险意识,缺乏应有的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技术和能力。由此可见,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接管、合并、兼并、收购、破产等法律和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消除国家金融风险的各种诱因。此外,我们国家应当敦促一些独立的中介机构,诸如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真正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此同时,为了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国际环境,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活动,使自己的利益在这些组织的规章和国际金融秩序中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加强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流,关注国际投机资本的动向,必须将监控任务必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组织中去。最终只有对国家金融体系深化改革,完善金融法律与法规,充分运用国际金融技术建立国家金融监控体系,才有真正有可能避免产生国家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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