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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创新的背景分析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营创新,主要源于保险企业面对的各种压力,这种压力既有来自保险业内的竞争压力,也有来自保险行业外部的压力。面对如此沉重的压力,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的转移,各公司积极进行保险经营的创新,不断开发新险种,并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刺激保险需求。为此,保险业界一方面发出对保险业管理体制进行变革的呼声,另一方面则积极进行保险经营的各种创新,以绕开法律的限制。

二、保险经营创新的背景分析

保险经营创新,主要源于保险企业面对的各种压力,这种压力既有来自保险业内的竞争压力,也有来自保险行业外部的压力。

(一)保险行业内部竞争压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人们又面临着一些新的风险,从而对保险的需求不仅仅总量发生了变化,而更重要的是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新险种在需求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传统险种在需求总量中的比例都相对下降了。保险需求结构的变化,迫使保险人千方百计地调整供给结构,迎合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但是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保险市场承保力量相对过剩,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竞争最拙劣然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降低费率,有的甚至降至成本线以下,导致承保业务亏损,只能用资金运用收益来弥补,长期持久的价格竞争不仅使业务亏损,而且导致一些公司的破产与倒闭,严重影响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面对如此沉重的压力,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的转移,各公司积极进行保险经营的创新,不断开发新险种,并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刺激保险需求。

(二)保险行业外部的压力

金融机构向保险业的渗透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的一大热点。因而,来自保险行业外部的压力首先就是银行业向保险业的渗透,一方面,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活动中,大力开展表外业务,其中包括出售储蓄性保险单,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自由化风潮中,一些国家过去一致主张的“禁止兼业”规定(即禁止保险经营其他行业的业务以及禁止其他行业经营保险业务),近年来有所松动,不同类型金融服务企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些国家放松了银行与保险业之间进行交叉业务的控制,一些银行进入了保险市场。在北美、欧洲及澳洲大陆都陆续有银行进入保险业,如美国十六家老字号银行依据1982年储蓄机构法获得了经营保险的特许,荷兰1990年1月也取消了有关银行与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一些大银行就开始建立自己的保险机构。1987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允许银行把保险作为可经营的投资业务,规定银行可下设保险机构,如英国的信托储蓄银行就是销售保险最有效的银行之一。澳大利亚私有银行早在数年前就进入了保险市场。这些必然给已经饱和的保险市场带来新的竞争压力,保险公司也只有通过创新来发展业务。

其次,保险业不仅要面对行业外强大的竞争对手——银行的压力,而且还面临着通货膨胀和严格的保险业监管的压力。

通货膨胀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是寿险业,尤其是一些长期性的寿险业务更是深受其害,一方面投保人为避免通货膨胀风险不愿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投资业务上受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失去大批投保人,导致利润下降。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受历史性的高通货膨胀率、高利率的影响,寿险业面临严峻的考验,遭遇了从未料想到的困境——解约及失效扩大,保单贷款剧增。于是各公司相继推出一些新的险种,稳定投保人队伍,吸引新的投保人。

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是各个国家普遍的、共同的特点,这是由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即使在一些市场经济高度自由化的国家也不例外。为此,保险业界一方面发出对保险业管理体制进行变革的呼声,另一方面则积极进行保险经营的各种创新,以绕开法律的限制。

尽管保险业迫于上述压力而进行创新,但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创新都合理,要把握的根本一点是,创新不能脱离保险的本质,创新应该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否则的话,就会失去保险的特性,抹杀保险业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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