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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风险的管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企业作为专门管理风险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就是探讨如何用保险方式管理被保险人转嫁来的风险。逆选择是指投保方与保险人选择标的或风险的反向性选择。逆选择往往造成保险人根据现行条款与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险事故损害的保险金支出。此外,在经营决策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管理

保险企业作为专门管理风险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就是探讨如何用保险方式管理被保险人转嫁来的风险。事实上,保险企业不仅要科学经营和管理被保险人转嫁而来的多种风险责任(火灾、雹灾、意外事故、疾病等),其本身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不少经营风险,这些经营风险构成对保险安全营运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对它们施以科学的管理。

(一)经营风险的识别

对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如同其他风险管理一样,首先必须识别风险,再衡量这些风险,然后分别情况,防范、回避、化解这些风险,或减少这些风险给保险经营带来的伤害,维护保险的正常经营。

按照保险经营的业务流程分析方法,识别保险经营中有如下几项主要风险。

1.展业承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经营风险

(1)逆选择。

逆选择是指投保方与保险人选择标的或风险的反向性选择。逆选择往往造成保险人根据现行条款与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险事故损害的保险金支出。

(2)不可保危险。

投保方转嫁可保风险时,也带来不可保风险。如投保方有意无意违反告知,使原来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与风险成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2.承保后的主要风险

(1)心理与道德风险。

投保方因参加了保险而高枕无忧,放松对标的的看护和管理,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率与损失率;更有甚者,为骗取高额赔款与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动机与保险犯罪行为,不仅损失伤害了社会财富与人民生命,也使保险人承担更大经营风险。

(2)承保面不足及巨灾、巨额风险。

保险人受地域与经营性质等因素限制,难以承保足以适用大数法则要求的险位数量及同质性,而依此测算的费率将可能与损失赔偿差异甚大;巨额风险是指标的价值高昂,致承保金额巨大,一旦标的受损,保险人责任巨大;巨灾风险,虽然每份保单保额不大,但保单或险位集中,保险事故发生使得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责任巨大。

(3)投资风险。

保险投资的决策风险、资金投向领域的风险,以及投资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因素变化影响的风险。

3.市场风险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世界已经变成了一个大市场,一个全球性的商业中心。我国日益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必将中国的保险业推向世界保险市场的大舞台。保险企业要在这个大市场中生存、立足并发展,必须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偏好转移、市场供求变化、社会经济文化革新等诸多风险。

(二)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1.避免减少“逆选择”与“不可保危险”

严格承保手续与加强核保控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逆选择。强化审核投保人的投保资格、投保动机及其管理能力等,也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可保风险。

2.心理风险防范

保险企业可以采取条款制约及多种经济手段消除或化解保险顾客的心理风险,也可以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方面的检查、督促,加强保户对标的的管理责任心。

3.对承保面不足的补救

由于承保面不足,难以形成大数优势,一般可采用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技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集散风险,转嫁风险,平衡损失,消化风险。

4.对巨灾、巨额危险的处置

化解巨额风险和巨灾风险的方法之一为安排分保与共保,其二是累积准备金。

5.市场风险的对策

了解市场、熟悉市场、应变市场是应付市场风险的最基本的要求。对宏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波动的风险,保险企业应随时跟踪调查,了解市场动向,是变被动、任由市场宏观因素主宰为积极应变、掌握市场主动权的必要手段。此外,在经营决策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在制定长期寿险费率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将预定生存率、死亡率与收益率定得保守一些,费用率则稍微偏大一些,而且保险期限愈长收益率波动愈大、不确定性因素愈多,所以长期预定收益率应低于短保期业务的预定收益率。经常分析对照具体业务的市场生命周期变化,提早做好应变准备,如在某一险种处于高速成长期,并即将进入市场饱和期时,就应开始着手升级险种或替代险种的开发研制工作了。

经常调查访问保险客户的经济、生活、消费等情况,了解其消费偏好的变动动向,发现其未满足或未完全满足的保险需求,并及时主动地为其提供满意的保险服务。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时刻了解竞争对手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包括其经济实力的变动、新险种开发、险种价格、条款及其他营销策略与营销技巧等。既可以取长补短,又能发现竞争对手的薄弱环节,找到本企业的竞争劣势与优势,及时采取扬优补劣措施,调整竞争态势,争取竞争的主动权。

6.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保险具有射幸因素,所以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保险业在长期的业务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完善了一整套对付、管理道德风险的制度:制定严密的保险条款,限制高保额高风险,严格承保核保手续,坚持现场查勘,规定一系列受法律监督实施的经营原则等,用条款、法律及制度来约束不良动机与行为。

(三)保险准备金的计算机理

保险准备金可分为非寿险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在非寿险准备金中又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则因费用摊付计算方法不同而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实际责任准备金与平均责任准备金。

1.计提原则

由于保险准备金是对未来承担保险责任而预先准备的资金或对未来损失波动的预先准备,所以首先应建立在对未来责任的科学预测基础之上,即应遵循科学性与准确性原则;其次为了保证保险人随时能兑现赔偿与给付责任,应保证保险准备金充足、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此外,对于长期业务,因均衡缴费可能导致前期业务费用不足而后期有余,应注意灵活调整原则。有的保险准备金长期滚存,金额很大,应科学、安全、有效地运用资金,以壮大偿付能力,提高保险企业的资信等级,并使降费经营与开办分红保险成为可能。

2.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方法

非寿险是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险种,又称短期保险。短期保险在计算准备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

(1)保费准备金。

由于保单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我国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除会计年度第一天签发的保单外,其余保单均不能在该年内满期,而要延跨到第二年,所以保险费就要依保险期限在两个年度所占的时间比例进行分割。留在当年的叫已赚保费,跨入第二年的称未赚保费。与未赚保费相对应的是保险人在来年要继续承担的保险责任(保单的未了责任),针对这部分责任,建立相应的未赚保费准备金,简称保费准备金。

在时间序列上,保费准备金由当年保费提取,用以支付保单当年年底至保单到期日止可能发生的赔款,该笔准备金反映在会计科目上为:在本会计年度列在损益表支出方,下一年度以“转回保费准备金”科目列在损益表收入方。

计算保费准备金多用时间比例分割法。包括按每张保单逐一计算再累计全年保单的保费准备金的比例法;将所有保单保费,按年、季、月平均计算的平均比例法;和按各公司经验,对平均比例法适当调整,取全年保费的经验比例的统一比例法,如全年总保费的1/3或全年总保费的40%。

(2)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是对本会计年度已发生的赔案,因各种原因还未结案而必须提留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报未决、已决未付和已发生未报告(Incurred but not Report,简称IBNR)三种赔款准备金。对于前两者可采用较为准确的逐案估计法或根据以往经验统计的平均估计法。对于后者则应采取专门的概论统计方法计算。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

A.逐年记录以往各年发生的IBNR索赔金额与已报告索赔金额及其比值,并计算该比值的长期均值,以长期均值为基础预测本年度应提留的IBNR赔款准备金,即:

本年度应提留的IBNR准备金=本年度已发生并报告索赔金额img22第i年IBNR索赔金额/第i年已发生且已报告索赔金额

B.逐年记录IBNR索赔数与各会计年度内发生并报告的索赔数之比,且记录每年的平均给付额。

本年度应提留的IBNR准备金=平均索赔额img23第i年IBNR索赔金额/第i年已发生且已报告索赔金额

其中平均索赔额可对比同期工资、物价水平及其他因素等,研究平均索赔额的变动趋势及其调整结果。

C.逐年IBNR索赔数与年度已入账保费或年度有效保单数之比,继而乘以调整的平均索赔额及当年已入账保费或有效保单,即:

本年度应提IBNR准备金=本年度已入账保费img24第i年IBNR索赔金额/第i年有效保单

(3)总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与赔款准备金一般均出自纯保费,用于满足正常保险运行过程中的赔付需要,合称为普通或技术准备金。然而年末实际损失与损失期望一致是偶然的,与损失期望偏离则是普遍的情况。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对实际损失超过损失期望的情况作准备,即建立相应的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

针对风险损失期望值的不同类型,应预备不同的总准备金,包括:应付年内频繁发生,标的之间相互独立的普通风险损失波动的总准备金GR1;应付年内至少发生一次以上,标的之间彼此相容的常态巨灾风险损失波动的总准备金GR2;和应付年内发生概率小,标的之间彼此相容的异态巨灾风险损失波动的总准备金GR3。因而整体总准备金为:

GR=GR1+GR2+GR3

A.GR1的提存原则与方法:

GR1用于应付普通风险损失波动,其提存金额应考虑承保险位数及所提取的异常损失修正数额(取净费率上增加均方差的范围或裕度)。

企业经营范围狭窄承保险位数较小时,经营稳定性主要依赖总准备金规模;承保险位数足够大,总准备金的作用相对下降,有一定水平的异常损失修正数额裕度便可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在异常损失修正额度一定时,承保险位数愈大所需总准备金愈少,反之亦然。

承保险位数量不足多发生在新办公司或公司经营地域范围狭窄所致经营规模太小两种情况。对于新办公司,法定开业资本金实际上起着GR1准备金的作用,可克服新办公司承保不足引起经营波动;因公司经营范围过窄所致承保险位数太少,则应迅速累积一笔足够的总准备金。这时GR1是以异常损失修正的方式请求,年年提取逐年累积,达到合理规模后经常保持。

B.GR2的提取原则和方法:

省市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对于普通风险引起的波动可因承保险位扩大而消弥。但对于常态巨灾风险损失的波动则难以承受。对常态巨灾风险损失波动的抗衡方法,一是由省市级公司采用损失修正的方式逐年提取,常年滚存,保证灾年能正常给付;另一方法则是再扩大经营规模,如取全国业务统一核算、技术准备金统一调度使用,当一省或数省发生常态巨灾风险时,使用当年技术准备金,可使全国综合赔付率仍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内。在实行两级核算后,则省市级公司应逐年提存GR2;若是全国性公司统一GR2,则为当年提取,当年使用,滚积盈余。

C.GR3的提取原则和方法:

异态巨灾风险发生频率小,可是一旦发生则殃及范围巨大,造成的损失也十分巨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多将这类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而由政府采取政策保险的形式承担。然而,不排除商业保险公司应市场需求或其他主、客观因素,使公司自觉不自觉地承保了这些异态巨灾风险,应付这类风险损失的总准备金GR3,本质上是一种对应特定巨灾风险“责任”的“技术”准备金,而GR1、GR2对应普通风险与常态巨灾风险所致损失波动的“自由”准备金内涵不一样,其提留特点在于,对应异态巨灾风险发生周期长、损失巨大,应在特定异态巨灾风险的发生周期内,逐年平均摊存,总额不小于该周期内巨灾风险的发生的最大可能损失,灾时动用,盈余续滚,即:

年提存GR3=周期内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额/发生周期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寿险责任期限一般较长,保险费可取趸缴或按年、季、月等均衡缴付;保险金给付可因不同责任取一次性或年金给付方式;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投保方可因各种原因退保……不论何种情况发生,寿险保险人均需将投保人所缴纯保费及其利息积累起来,作为随时可能支付保险金与退保金所需资金。所以寿险责任准备金即是投保人所缴纯保费及其利息扣除已支付保险金与退保金后的余额,该余额应足以应付对未来将承担保险金给付或退保金给付等。

寿险责任准备金因计提方法中是否考虑实际业务经营费用摊付,而有理论责任准备金、实际责任准备金和平均责任准备金三个概念。

(1)理论责任准备金。

理论责任准备金不考虑实务中费用分摊,仅按生命表、利率计算纯保费及其总额与已承担风险责任之差额而来。其计算方法有三种,但计算原理则是一样的,即在统计责任准备金的时点上,将已收纯保费、将收纯保费,已支保险金与将支保险金,均折算成该时点上的价值,再统计其收支差额。

A.逐年递推法:

逐年递推法又叫法克勒氏累积法。该方法以即定生命表和利率为依据,逐年计算当年末的理论责任准备金。具体而言,第一年纯保费收入减去当年给付额,余额为第一年的理论责任准备金;第一年末责任准备金及其利息加上第二年纯保费收入,减去第二年给付额,余额为第二年末责任准备金……如此类推可获各年度末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B.过去法:

过去法是在即定生命表与利率条件下,将过去各年度所收纯保费的累积值,减去过去各年度给付保险金的累积值,余额即为现在应计提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C.未来法:

未来法是在即定生命表与利率条件下,将未来应支付的保险金现值,减去未来可收纯保费现值,余额构成未来法计算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2)实际责任准备金。

理论责任准备金撇开实际经营,仅从纯保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间的量差关系计提。在保险经营实务中,多采用均衡保费方式的长期寿险,其费用也与纯保费一样取均衡方式筹集,然而,取均衡方式所收的保费,在业务的开始几年很难应付实际费用的支付(验体、制单、代理费等均发生在业务的第一年),必然要动用部分早期所收纯保费,而用后续所收费用来弥补前期超支的纯保费。根据调整修正后的纯保费所计算各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叫实际责任准备金。对理论责任准备金可进行如下几种方法修正,而计提实际责任准备金。

A.一年定期法:

这种方法将寿险保险期限的第一年视为定期死亡保险,完全不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从第二年开始计提。

B.扣除经验数额法:

在寿险保险期限的第一年,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的必要数额,剩余部分留作责任准备金,后续逐年减少这种扣除额,全部扣除既可以在保费缴付终了时结束,也可以在中途结束。

C.终身修正法:

将第一年的纯保费作一年定期险保险费,再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作第一年纯保费,续年各年纯保费以投保时年龄加一岁的终身保险费加上相同数目,逐年累积而来。

上述各种修正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最终必然要能保证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兑现,这是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又一准则

(3)平均责任准备金。

平均责任准备金又叫会计年度末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均以投保的足年年份计提,但在实际经营中,各年度的核算则以会计年度末为计提的标准时间,所以在会计年度末核算时,取平均方法计提责任准备金,具体为:

会计年度末责任准备金=img25(上年度实际责任准备金+本年度实际责任准备金+本年度纯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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