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期货市场在规范整顿中取得的成绩

期货市场在规范整顿中取得的成绩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一次规范整顿期间,因相关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不良后果给期货市场带来种种负面评价。对如此种种非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密切配合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逐步净化了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并对期货交易所的审批、职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期货市场在规范整顿中取得的成绩

如果说,期货市场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创立受到当时制度结构内其他制度约束而功能有限的话,这一正式制度的创立促进了与之相关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

(一)非正式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1.促进了学者们的研究,从而逐步确立了期货市场可以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观念。

期货市场是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刚提出时成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条件下,期货市场频发的风险事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中国期货市场的前景带来了阴影。然而这一新生事物引起了一部分学者的关注,对期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实证分析,在学术界、政界逐渐确立了期货市场可以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观念。

2.通过争论,逐步加深了对期货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

学者与从业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套保与投机、限制与鼓励交割等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对于如何发展期货市场的积极社会功能,学者、交易所、经纪公司、投资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过充分的交流,对期货市场一些基本概念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树立了投机者与套保者互为交易对手,但套保为投机提供可能的潜在利润,投机承担套保者可能潜在风险的认识;确立了交割是期现货趋合的制度保证,期货市场不鼓励交割,但绝不限制交割的理念。

3.充分的市场选择逐步建立了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者和中介机构的道德规范。

在期货市场成立至第二次规范整顿的试点期间,15家试点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有重合,为了争取投资者,有些交易所在活跃交易方面采取了拉大户、限制交割、变动规则等不规范措施,虽然能活跃于一时,但最终失去投资者的信任而日渐萧条。这些交易所的失败也给保留交易所敲响了警钟,而且持续的竞争压力也使交易所更加重视市场公信力的培养。

在品种减少、市场整体萎缩的规范整顿过程中,单纯依靠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生存,有的片面宣传期货投资的高回报性,而对其高风险有意识地不作宣传,从而使部分不适合高风险的投资者,参与了期货市场,在潜在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后,不能承受损失之重,不能理解投资损失是风险投资的可能结果,或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甚至有一些非理性地过激行为。这些现象使期货市场在社会上更多地以负面形象出现,社会环境更加恶劣,期货行业尝到了不规范发展的恶果。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期货协会可以为行业发展制定共同规范,起到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

4.投资者日益成熟,期货市场的微观基础日益改善。

期货市场是一个零和博弈市场,从参与的微观主体来说,多空双方是对抗性的,对投资者来说,期货交易是高风险投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自然人都适于成为期货投资者,对风险厌恶者和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来说,只应该参与套期保值,否则应该远离期货交易。但由于期货交易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证券现货投资与期货投资的区别,在当时证券市场形势大好的情况下,盲目参与期货交易。同时,即使有风险投资能力的风险偏爱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其成熟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期货交易中经受考验,得到锻炼。

在规范试点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其中部分投资者视期货市场为投机乐园,不重视投资的基本面分析,企图凭雄厚资金纵横市场,但非理性的交易行为遭受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打击。几番风雨过后,非理性投资者或被淘汰,或从教训中总结经验而日益成熟。在法律规范等日渐完善的制度约束下,在遭受和目睹这种惨痛损失后,市场投资趋向理性,那种企图以资金等优势操纵期货市场的做法在期货市场逐渐消退,各种投资者更加注重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理性投资已经成为市场的一种道德规范。

5.社会经济环境逐步改善。

在第一次规范整顿期间,因相关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不良后果给期货市场带来种种负面评价。由于法律约束、监管制度缺失,一些企业以非法资金,如高息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等,投入期货交易冒险,在投机失败后或不能及时偿还客户资金,引起社会动荡,或给单位带来巨大损失。对如此种种非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密切配合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逐步净化了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二)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

1.国家法规日益完善。

国务院于1999年6月2日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自1999年9月1日施行。《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并对期货交易所的审批、职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2002年修订)。1999年12月25日,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内容主要涉及金融犯罪,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了期货犯罪的条款,如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内幕期货交易、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操纵期货价格、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犯罪行为。这些规范性的制度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期货交易的法律政策环境,是期货试点的重要成果之一。

2.建立了全国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

全国的期货市场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管职能不明确,无明确的主管机关,部委、地方部门纷纷成立交易所。

无论是从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立算起,还是自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成立算起,期货市场自产生之日起就没有明确统一的行业主管机关,批准机关多种多样。如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根据商业部等八部委的请示,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是由体改委、国研中心、地方政府支持成立的。其他交易所也是由不同的部委、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发布。

第二阶段:期货市场监管职能统一,人事管理分散在地方政府。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组成人员有人民银行、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办等13家中央政府部、委、局的负责人,并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证券委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但此时的证券市场还不包括期货市场。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决定,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各有关部委要在证券委的统一指导下,与证监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

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配合证监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

第三个阶段: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建立。

1997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包括证券、期货公司的审批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等。”

1998年3月底,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证监会承担”[21]。同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业、期货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且“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由证监会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业、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1998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确立了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该《通知》明确:“对保留的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集中统一、垂直管理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了中央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能力,从制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体制基础,同时,对商品品种交易保证金的调整也体现了鼓励市场社会功能发挥的意图,对下一步的期货品种活跃指示了方向。

无序竞争状况得到根本改善,期货市场发展的社会边际成本递减、社会边际收益递增的优势逐步显现。

3.风险控制经验日益丰富,风险控制制度日益完善。

在监管层面,在化解各种市场风险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总结和探索了各种经验,从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避免出台临时政策,使市场参与者有合理预期,从而理性交易。

在市场中介层面,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的监管,对风险大、资产质量差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严格的年审,坚决取消了一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经营业绩差的期货经纪公司经纪资格,取消了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禁止了以中远期合同为名的变相期货交易。要求期货公司为客户单独开户,设立交易编码,实行分码交易,杜绝混码交易。这些措施解决了如下问题:交易不入场,与客户对赌;虚报价格,盈利单子自留,亏损单子给客户。对期货业从业人员严格管理,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使期货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2000年1月9日,首次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国内9个考区同时进行。

期货市场风险事件逐年减少,期货市场的功能日益得以发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