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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规范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民建中央郑重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写入宪法。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正式载入宪法之中。

对民主党派的准确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持续发展,并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

我国各民主党派主要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当时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政党。新中国成立后,成为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资产阶级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民主党派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但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后,民主党派被当作“资产阶级性的政党”,“文化大革命”中又成为“资产阶级政党”。民主党派的性质,关乎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和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多党合作的理论、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讲话中,根据我国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的深刻变化,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一论断准确反映出新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和民主党派阶级基础的根本变化,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对民主党派的看法,为民主党派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为新时期提出和制定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邓小平还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的亲密朋友。”

在1982年1月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耀邦代表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关系作出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新判断。同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明确提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1982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申了这一方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扩大了,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

至此,“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一直成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198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从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高度,对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多党合作中的地位给予了明确界定,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这一表述第一次明确我国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执政党,也不是参与执政的党,更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参政党”概念客观、准确、完整地表述了各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我国民主党派的作用、抵御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影响提供了依据,是多党合作发展历程中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突破。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入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政治制度关系发展全局,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长期稳定性。随着实践的丰富和理论的成熟,多党合作载入宪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时任民建中央主席的孙起孟代表民建致信中共中央,提出,通过此次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出修改,核心是使业已为全国人民所共同拥赞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策在宪法中得到更好的体现。民建中央郑重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写入宪法。中共中央经过认真研究后赞同并采纳了这一建议,认为这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内外将产生良好影响。经过征求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后,建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正式载入宪法之中。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这一制度上升为全国人民的意志,更加具有长期稳定性。这是多党合作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在中国政治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范围,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强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005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在5号文件中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这一界定,使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进一步明确。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这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完整提出了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三大任务和四大作用,并明确表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并进一步丰富了协商的具体形式。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订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从而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重要的价值指引。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体现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下,各党派团结合作的特点,强调以协商、合作代替竞争、冲突,将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实现了集中统一领导与广泛政治参与的统一,国家稳定与社会进步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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