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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萌芽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思想家们注意到任何税收,如房产税、丁口税、畜牧税,尤其是对消费品直接征收的税,都有破坏作用,都不利于百姓的生产和国家的安定,于是,在对消费品征收直接税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课征方式。提出这些主张的典型代表便是商鞅和《管子》。所以,商鞅的消费结构思想是比较原始、粗俗和野蛮的。这些具体政策的运用充分反映出商鞅主动运用税收杠杆制裁消费者、调节经济结构的进步思想。

第二节 “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萌芽

古代消费税最初萌芽于山泽之赋,即对山林川泽湖池的出产品所征的税,包括河、湖、池、泽出产的鱼,池、海出产的盐,从山林砍伐的薪、树木,猎人捕获的野兽的皮、角、齿,捕获的山禽的羽毛;从山林中采挖的葛,割取的茅草、蒲苇等,都列入征收之列。这里面自然包括对百姓日常消费品的征税。山泽税起源于何时,史家说法也不一致。据史书记载推测:可能始于大禹统治时期。由于大禹治水的成功,人民生活安定下来,农业、狩猎和畜牧业有了新的发展,要求各地向国家(或部落首领)缴纳一定的农副产品,这应该是合理的,也是氏族成员所愿意的,由此可以认定是山泽之赋的开始。这种贡纳,可能一直被沿用下来,《左传》上记载有这样一件事,周惠王二十一年(公元前656年)楚成王因为没有贡献供周天子祭祀用的茅草,犯了罪,招致诸侯的讨伐。“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供),无以缩酒,寡人是征。”[43]至于各地供的数量,据说有一定规定:“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44]具体数字,史无记载。国家从各地征收的物品,据说是“致邦国之用”,《周礼》还把它分为九类,即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游贡和物贡等九贡[45],实际上就是前面列举的包括吃、服、用、玩好等几大类物品。当然,这些都取之于民,用之于奴隶主贵族,但在征课范围上,先限于邦畿,后诛求于邻近小国;在使用方向上,先主要用于祭祀,后来有部分转为“国用”。

对包括消费品在内的山泽产品的管理,这时已经有了“国家专营”和“与民共财”这两种不同的主张和作法。《礼记·王制》记载中提到“名山大泽不以封”,“泽梁无禁”,都反对国家对山泽出产的控制;《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同盟于亳时,又提出“毋壅利”。这都是针对周厉王专利而发的。厉王即位三十年,好利,将山林川泽之利归王所有,引起国人暴动,厉王下台了。但至春秋时期,仍有将山泽之利归由国家控制的,如昭公二十年,晏子言:“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总之,春秋时期的山林川泽之利,有的为国家控制,有的为国家征税,并主要集中于盐、酒、谷物等日常消费品上。思想家们注意到任何税收,如房产税、丁口税、畜牧税,尤其是对消费品直接征收的税,都有破坏作用,都不利于百姓的生产和国家的安定,于是,在对消费品征收直接税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课征方式。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消费税对百姓的消费、生产所起的经济杠杆作用。提出这些主张的典型代表便是商鞅和《管子》。

一、商鞅的消费税思想

商鞅的消费税思想源于他的消费观念,而他的消费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民归农,勤动不息,上下均可富裕

商鞅说:“民壹农,其家必富,农则易勤,勤则富。”[46]“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47]“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这强。”[48]农业在整个古代,是最重要的产业部门。把农业生产视作消费的基础,把发展农业生产视作改善人们生活、使国家富裕的基础,反映了古代人正确的思路,也反映了古代经济的重要特点。

但是我们不能相信商鞅在从事如他所说的富民事业。他认为富生淫、骄、奸,因而难治,而贫生朴、卑、诚,因而易治,因此,他绝非真心指望百姓富裕。他的经济理论是专制主义的经济理论,他的经济政策是专制主义的经济政策。他反对足民,主张作到“农无积粟”,致使广大农民处于一种不死不活的生活水准,因为贫穷、懦弱,赏罚才得以贯彻,国家才能富强。他把民众事实上当作实现秦王霸业的工具,他用刑法迫使每个人奋力从事农业生产,用复身免役刺激农民耕作,同时用入粟买官爵等手段使富者贫。如此操作人们的吃穿住行,使专制主义政治得以真正实施。所以,勤于农业生产,目的是使专制主义国家富强,并非富民。

2.建立以粮食和布帛为基本内容的消费结构

商鞅是农战政策的极力鼓吹者。粟帛数量几乎是富裕的唯一的经济统计指标。工商业遭到严重歧视,工业产品斥为奇巧淫技,商贾贩运斥为妖艺,加上贱文学之士、禁声色等,以至粮食生产和家庭纺织业成为国内唯一合法的产业。与这种产业结构相适应,是根据自然条件,人口构成等确定的丰富多彩的消费结构简单化了,在愚民政策下,谈不上健康的精神生活,在重农抑商政策下,工业产品和商业流通不可能得到长足发展。所以,商鞅的消费结构思想是比较原始、粗俗和野蛮的。

3.操纵民众消费水平

商鞅认为,民之本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求乐,辱则求荣。为人主的,关键在于要“操名利之柄”,支配他们,这叫权术。《去强》写道:“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

在以上消费思想的指导下,商鞅充分利用高税收政策,打击各种奢侈行为,集中表现在他对酒、肉等消费品的控制上,“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49],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加重对商人的征税,既征走了商人的绝大部分利润,又抬高了酒肉的价格,使商人卖不出去,官僚、农民买不起,这一切都有利于农业生产。这些具体政策的运用充分反映出商鞅主动运用税收杠杆制裁消费者、调节经济结构的进步思想。

二、《管子》中的消费税思想

《管子》中有关消费税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内容:

1.征税对象的错误选择和高税率政策会对生产造成极大的破坏

关于这一方面,《周礼》、《尚书》等著作早有论述。而《管子》论述得更加鲜明、深刻:“欲籍于房屋,是毁成也,欲籍于万民,是隐情也,欲籍于六畜,是杀生也,欲籍于树木,是伐生也。”[50]房产税、丁口税、畜牧税、森林税等各种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都会给生产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51],都有破坏作用。

2.提倡通过“官山海”、“正盐策”来获取消费税收入

《管子》认为,封建国家在财政问题上要“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和手段,都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和掠夺。与此同时,他们也认识到:“民予则喜,夺皆怒,民情皆然”[52],从心理角度看,对给予自己什么总是高兴的,而对夺走什么总是不满的。这样,在财政收入上的只夺不予就必然引起这种或者那种形式的抵制和反抗,“此盗暴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53]。这就带来了一个难题:一方面,封建国家必须取民才能获得和增加财政收入,否则国家政权是无法维护的;另一方面,夺民或取民又要避免被夺者的反感。《管子》否定直接征收赋税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作法,认为也是强制性的夺,其结果是“下怨上而令不行”[54]。它认识到,只有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进行予和夺,才能作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因为在商品交换中,予和取是必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占有别人的商品是夺或取,让渡自己的商品则是予。任何一次的“取”(夺)得商品,都必须有相应的“予”即付出代价。在这种形式下的“取”或“夺”,确实是“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所以,《管子》主张,封建国家要作为商品生产流通活动的直接担当者进入市场,通过国营商业向百姓销售商品的形式,巧妙地寓税于价而“不见夺之理”,从国营工商业利润中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这种隐蔽的不易察觉的“夺”,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国家并没有象强制征税那样夺而不予,而是在交换中也“予”了百姓一定的东西。

在“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这一财政收入原则的指导下,《管子》提出了“官山海”和“官天财”的主张。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有盐和铁消费品是农民无法自给自足的,需要依靠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来解决。因此,“官山海”和“官天财”的主要对象是盐和铁。《管子》对垄断盐、铁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认为食盐是人民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品,“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口食盐”[55],“恶食无盐则肿”[56]。按照《海王》篇的作者估计,一个拥有一千万人口的国家,如盐价每升提高二钱,则每天就可多收入二百万钱,一个月则为六万钱,而“月人三十钱之籍”,则不过钱三千万。铁也是手工业、农业和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57]因此,封建国家垄断了盐铁资源,就可以“去其田赋,以租其山”[58],通过加价的办法寓税于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表面上看不征税,不会引起人们的反对。实际上,“人无以避此者”,“无不服籍者”[59]。更重要的是,国家直接经营盐铁,使地方诸侯、富商大贾失去控制市场的工具,是对他们的有力打击。

《管子》还认为对盐和铁的垄断方式要有所不同。对盐,封建国家不仅要垄断其流通,实行专卖,而且也要控制其生产,只能由封建国家组织人力“伐菹薪煮沸水以籍于天下”[60],而不允许民间百姓“聚佣而煮盐”[61]。对铁,封建国家只在流通方面加以垄断,而不要直接经营铁的生产,因为这对封建王朝并不有利。

对山林薮泽的产品,《管子》也主张封建王朝进行垄断控制。例如,他们提出要禁止民间种树,认为树木长在田边地角,“谓之谷贼”,会影响粮食的产量;房屋四周只许种植桑树,如种其它树木,便会“害女功”。这样,国家掌握了山林资源,就可以设立树木的大小,设立不同等级标准,向砍伐的百姓收费。

其实,在《管子》以前就有国家封禁山泽的主张和实践,但有的是出于限制农民在农时入山泽采伐捕捞,以免影响农业生产;有的是借以垄断某些贵重自然资源(如金、玉等)的采集,以保证贵族的享用特权;也有的是借以对从事有关生产活动的人征收赋税,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管子》中“官山海”、“正盐策”的政策主张无疑是出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通过国家政权对某些日用消费品实行垄断经营和专卖,寓税于价,达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境界。

3.将消费税作为经济杠杆来抑制奢侈行为

《山国轨》写道:“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这种利用税收杠杆遏制奢侈、消费的思想,不禁使我们想起几千年后的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

在配第时代,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建立并迅速发展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发展,资本积累受到特别重视。马克思写道:“节俭啊,也就是不断地把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或纯产品重新转化为资本!积累而积累,为生产而生产,这就是政治经济学宣告资产阶级时期的历史使命的口号。”[62]这一口号的宣告者包括配第这位经济学始祖。他在《政治算术》中写道:“通过赋税形式征收来的租金,是从那些将这些资金用于大吃大喝的人征取来的,但它却交给将这些资金花在改良土地,捕鱼,开矿及开办工业之类的有益事业上面的人。很明显,这种赋税对上述各种不同的人为其成员的国家来说是一种利益。”[63]

通过赋税有意识地遏制挥霍性消费,增加资本积累,扩大生产。配第依据程度不同列举了不利于生产的几种消费:大吃大喝的、购买衣料的、购买家具的、建筑房屋的。对这类消费者征税,配第认为对国家来说是“一种利益”。

《管子》同《政治算术》一样,主张运用赋税杠杆制止奢侈性消费,增加积累。所不同的是,《管子》积累带有积蓄(蓄积、国蓄、储备)性质,即不是资本积累,而是财富积聚。战国时代,诸侯并存,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充裕的蓄积,是国家强盛、称霸、生存的必要条件。就象资本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一样。先秦“七雄”,无不强调积蓄国力,但主张通过赋税,制止消费,增加国蓄,却十分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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