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按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待扣的消费税税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除缴纳消费税外,还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一)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4-7】某企业本月销售汽车轮胎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产品时:结转销售成本时: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3%=3(万元)
【例4-8】某啤酒厂本月销售啤酒1 000吨,每吨出厂价格2 000元,适用应纳消
费单位税额每吨220元,会计处理如下:(二)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会计上做销售处理,这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消费税。
确认收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4-9】某汽车制造企业某月以生产的小汽车20辆用于对外投资,每辆小汽车计税价格为20万元,每辆生产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9%。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会计处理如下:
对外投资时:
2.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支付代购手续费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支付代购手续费、抵偿债务等,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若有不同售价,计算增值税时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时,按最高售价。)
(1)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会计处理。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销售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4-10】某化妆品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18 000元(同类化妆品最低售价23 000元,最高售价25 000元)的化妆品,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9 000元,公允价值为25 000元的乙材料(非应税消费品),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两公司产品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则化妆品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应纳增值税=(25 000+23 000)÷2×17%
=4 080(元)(增值税按加权平均计算)
应纳消费税=25 000×30%=7 500(元)(消费税按最高售价计算)
(2)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消费资料的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消费资料,与换取生产资料相同,税法上也视同销售。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消费资料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4-11】某企业10月份以自产的化妆品5 000套换取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化妆品每盒售价为70元,成本为2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350 000×17%=59 500(元)
应纳消费税=350 000×30%=105 000(元)
换取副食品时:
结转销售成本时:5 000×20=100 000(元)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3)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税法上视同销售处理,有关会计处理与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基本相同。
支付代购手续费时:
借:材料采购、应付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在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征税,在会计处理上应作销售处理。有关会计处理与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基本相同。
抵偿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4-12】杜康酒业有限公司用白酒3 500箱(35 000斤),抵偿应付宏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20 000元。按照该批白酒当月最高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含税)应为351 000元,成本为2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白酒消费税税率20%。
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的白酒按当月最高售价计算销售额(含税)为351 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 000元[351 000+(1+17%)],则: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抵偿债务时:
结转销售成本时:
3.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的会计处理
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的计税依据的确认同上。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转账,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企业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时:
借: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例4-1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该产品成本为7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会计处理如下:
【例4-14】东风公司将生产的小汽车一辆转交企业管理部门使用。该小汽车售价30万元,生产成本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9%。会计处理如下:
4.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和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和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需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计入相对应的科目中。确认收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纳税人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消费税。
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和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4-15】金山公司以应税消费品一批用于捐赠,产品销售价值100 000元,成本80 000。假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和应纳消费税分别为17 000元与2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的消费税2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
捐赠产品时:
结转销售成本时:
【例4-16】某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该产品销售价格25万元,生产成本为17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为8%。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的消费税=250 000×8%=2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 000×17%=42 500(元)
(三)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与产品销售应交的消费税,也一并计入“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
2.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根据税法规定,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单独计价包装物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4-17】某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含税售价2万元,增值税税率17%,货款尚未收到。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 000×17%=3 4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20 000×20%=4 000(元)
产品销售时: 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逾期没收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4-18】某企业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出借包装物200只,每只成本30元,每个收取押金58.50元,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增值税17%,消费税10%。该包装物逾期未退还,没收其押金。其会计处理如下:
包装物出借时:收取包装物的押金时:
没收押金视同销售货物,押金是按价税合并收取的,因此,要把没收的押金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11 700÷(1+17%)×17%=1 700(元)
应纳消费税=10 000×10%=1 000(元)
没收押金的会计分录为:(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1.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原材料等,应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来料”备查账户核算其收发存数额。
收到受托加工业务时: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计算加工费和代收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
结转加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
支付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交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支付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收回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待加工成最终消费品销售,计算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减去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后的余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为了正确核算抵扣税额,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录台账”。
【例4-19】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委托红星橡胶厂加工轮胎一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主要材料,发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并支付了原材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增值税率为17%,轮胎消费税率为3%,该批轮胎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出材料时: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收回加工物资
【例4-20】承上例,该批轮胎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并全部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 000元,小汽车消费税为9%,销货款存入银行,其他条件相同。则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会计处理同上。
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120 000×9%=10 800(元)
应纳增值税=120 000×17%=20 400(元)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例4-21】某汽车制造厂从国外进口一批轮胎,其关税完税价格为90 000美元,海关征收关税税率为50%,款项已开出支票支付。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算征收消费税,轮胎适用消费税率为3%,当月1日美元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外商货款及关税时: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办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或者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4-22】广州某建材公司2009年5月,委托某外贸公司出口实木地板一批,价款500 000元,适用税率5%。则该建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建材公司将实木地板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
【例4-23】承上例,外贸公司收取手续费50 000元,则外贸公司会计处理如下:收取手续费时: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退回的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将该税款退还生产企业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由于外贸企业购入商品时,商品成本中已包含了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因此退税款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
办理退税手续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例4-24】某企业将应税消费品A销售给甲外贸公司,售价100万元,成本6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例4-25】承上例,甲外贸公司某月8日将该消费品出口销售到美国,货款总额为28万美元,当日美元市场汇率为1∶8.25。20日后收到货款,当日结汇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8.2元。甲外贸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外贸公司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后,发生退关、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因此,外贸企业在发生退关、退货时,除进行有关退货的会计处理外,还要按照应补交的消费税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补贴款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缴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具体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4-26】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金银首饰业务,消费税税率为5%,2001年1月共发生以下5种情况的业务(不考虑增值税的核算):
①正常销售金银首饰。该商业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1 700元(含增值税,下同),应纳消费税为11 700/(1+17%)×5%=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②随金银首饰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该商业企业出售金银首饰包装物单独作价2 340元。根据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2 340/(1+17%)×5%=100元,会计处理如下:③金银首饰用于馈赠、广告等。该商业企业当月无同类金银首饰售价,其购进价为1 000元,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会计处理如下:应交消费税为1 115.79×5%=55.79元。企业于移送时:
该商业企业以手续费方式代销,当月取得代销收入11 700元。
应纳消费税为11 700/(1+17%)×5%=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其他方式代销会计分录同①。
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税法规定受托方应在交货时代扣代缴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饰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企业当月受托加工金银首饰,取得加工费500元,收回材料成本1 500元。
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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