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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所得税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财税〔2015〕11号文件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列举了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七类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活动。研究活动更加侧重于在理论上的探索,其性质是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而开发活动则更侧重于在实践上的应用,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同定义与性质决定了新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支出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按“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4-19】某上市公司甲公司从2013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339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561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8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22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600万元。2013年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13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14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10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000

贷:原材料              339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61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4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000

(3)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6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000

(4)2013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①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50%

      =10000000-4000000×50%=8000000元

②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8000000×25%

      =200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0

(5)2014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600000

贷:累计摊销              600000

(6)2014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①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50%

      =10000000-600000×50%=9700000元

②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9700000×25%

      =2425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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