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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虽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也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成为商业秘密。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以各种表述确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条件。该商场对此的解释是,消费者抄录价格侵犯了商家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个首要的条件便是其秘密性,即从公开渠道不能获此信息。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三是风险性,即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必须通过保密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法律对商业秘密一般没有直接性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虽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也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成为商业秘密。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以各种表述确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第一,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此信息,此为其客观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来维持其经济价值的,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这显然不像专利或著作、商标等以公开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美国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个秘密,只有它的所有人和经其授权的人才知道它。”

不久前,我国商界发生了一场饶有趣味的“抄价风波”。为了寻求商品价格与性能的最佳配置,一些消费者在商店抄录商品价格;一些商家在推出促销活动或进行价格调整之前,也往往会派人到其他商场了解同行的价格情况,俗称“采价”。一些被抄价的商场对此颇为反感,便出面阻止,重庆一消费者还因此遭到保安人员的殴打。该商场对此的解释是,消费者抄录价格侵犯了商家的“商业秘密”。显然这是对商业秘密的错误理解。商业秘密一个首要的条件便是其秘密性,即从公开渠道不能获此信息。而公开标示的价格又怎么是商业秘密呢?经法院解释,这场“抄价风波”才慢慢平息。

第二,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这可以是立竿见影的经济价值,也可以是潜在的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对商业秘密要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因为它能带来经济效益,如果不具有经济价值,或其经济价值甚微,就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或者是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信息,才是真正的商业秘密。除此之外,商业秘密也还有一些派生的附属特征:

一是可传授性,即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交易才能完全地表现出其经济价值,也就是说可以传授或转移给他人。

二是合法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自己总结研究或继承、转让所得,靠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里有一个著名的案例:1854年,美国发生一起“大理石技术秘密案”。该案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将其从原告处学得的铸造大理石花纹状铸铁的技术向他人泄露。后来被告违约,向他人泄露了此项技术,原告为此起诉被告,但遭法庭驳回。因为原告的技术也是从第三人那里学来的,该第三人本身违反保密承诺,将所学技术泄露给原告的,原告也知道此事,因此法庭对原告的诉讼不予支持。此案的判决,为以后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手脚不干净者不受保护”。我国正在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

三是风险性,即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必须通过保密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法律对商业秘密一般没有直接性的保护措施。虽然法律可以追究非法窃取商业秘密者的侵权责任,但却不能禁止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并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这就明显不同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某项技术如果你申请了专利,其他人就不得应用,不管你是如何掌握这项专利技术的。某个商标被你注册后,其他人都不得继续使用,不管你以前是否用过这个商标(未注册的商标)。这就意味着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或经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许多人把商业秘密混同于专利,显然这是错误的,因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为了便于了解商业秘密,我们不妨将它与专利做个分析、比较:

(1)权利产生方法:专利是申请审批,商业秘密则是依条件自动生成;

(2)权利产生条件:专利客观新颖性(与已有技术相比较)要求高,具有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能用于工业生产)、公开性(要取得专利保护,必须将技术内容公开)。而商业秘密新颖性(非公知性,即一般人不知道)要求低,对创造性无要求,具有有用性(经济价值性,能独立导致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使持有人与竞争对手相比处于有利位置)、秘密性(秘密管理性,即持有人须采取法律、行政、技术性措施对其加以保密)。

(3)保密客体:专利包括发明创造(技术构思、技术方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相对范围窄。商业秘密则相对范围宽,主要是各种信息,包括技术性信息:可专利技术、不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如化学配方、计算机程序、工艺流程、模型、设计图纸;经营性信息:广告计划、供货源、客户名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等。

(4)权利的性质:专利具有绝对排他性的独占权,明确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商业秘密具有相对排他性的非独占权,只有在防止他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盗窃、贿赂、违反或诱惑违反保密义务、利用电子或其他方法进行间谍侦察等)获取、利用、揭示、实施商业秘密的场合,才能表现出来。

(5)主要权利:专利有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权、许可权、实施权,商业秘密有保密权,权利转让权、许可权、实施权。

(6)专利期限:专利最长为20年,而商业秘密则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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