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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处罚多久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行为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标虚假标示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标虚假标示行为。

1.商标主体混同行为

它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这种行为表现的三种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2.商标虚假标识行为

它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整体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了这种行为表现的三种形式:(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1)行为人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如将一般商品宣传为名牌商品。(2)这种宣传引人误解。即这种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理解。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以广告形式来宣传。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或成分、性能、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是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该信息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指有关信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利益指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该信息有实用性。即该信息是一种具体的方案,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4)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并在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且加以利用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可以是将商业秘密盗窃后据为己有,也可以是带走载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印件,还可以通过记忆等无形方式获知他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把权利人的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此种行为的商业秘密来源正当,但是行为人违反了保密义务。(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人有前述违法行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即“明知”或者“应知”。

四、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捏造”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散布虚伪事实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用户或同行业经营者散布,散布的方式多种多样。商业诋毁行为侵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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