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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性质和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性质和特征本节主要知识点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传统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与实用性等四个要件,但这一学说存在着曲解立法者本意、不够准确、要求过高从而为法律适用制造障碍以及远离国际通行标准等弊端。权利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来对其控制。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性质和特征

本节主要知识点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传统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与实用性等四个要件,但这一学说存在着曲解立法者本意、不够准确、要求过高从而为法律适用制造障碍以及远离国际通行标准等弊端。对此笔者建议商业秘密保护法宜从以下三方面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所知悉或者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这一要件含义有二,一为不为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知悉;二为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此处所称的“社会公众”与“公开渠道”仅限于与权利人生产经营相关的领域而非一切领域。

(2)商业价值性,即该信息得以被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或者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潜在或现实的经济利益。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使商业秘密保持秘密状态,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仅需合理即可,不以足以防止一切窃密行为为必要。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均属于形式要件,而只有商业价值性为实质要件。

2.商业秘密的性质

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历来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学说,即竞争利益说、信赖关系说、人格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前三种学说或以偏概全或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本质,而知识产权客体说既准确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又合乎国际通行做法,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3.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财产的范畴从而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

(1)价值性。商业秘密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而这一劳动可以通过交换价值得到体现。

(2)效用性。提高被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商业秘密可以帮助权利人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3)可控制性。权利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来对其控制。

(4)可移转性。现实当中商业秘密可以以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等多种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转,包括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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