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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发生于1817年的英国,被告未经许可,将从原告处得到的一个治疗痛风病的配方私自使用,从而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在1820年的一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则判决被告既要赔偿原告损失,又不得继续使用或者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施特辛格的行为侵犯了阿尔伯特亲王的商业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秘密包括的范围广泛,难以界定其确切的内涵与外延。这也是当前大部分中国人对商业秘密的基本印象。

古代的中国人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如“家传绝技”、“祖传秘方”便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典型形式。在欧洲中世纪,商业秘密则是泛指手工作坊中师傅向徒弟传授的特别技艺。徒弟须向师傅付出一定报酬才能获得某种技艺,说明当时的人们就发现了商业秘密中隐含着的经济价值。

不过,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出现的。据资料记载,商业秘密第一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883年7月14日美国的《纽约》杂志上,距今仅一百多年的历史。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发生于1817年的英国,被告未经许可,将从原告处得到的一个治疗痛风病的配方私自使用,从而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法院责令被告支付一笔赔偿金给原告,但当时法院并未禁止被告继续生产。在1820年的一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则判决被告既要赔偿原告损失,又不得继续使用或者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此案的被告是原告手下的一名雇员,他从原告处偷偷抄走了配方,想自己生产。作为法律意义上对专利制度补充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大部分法学工作者认为是1849年英国的阿尔伯特亲王(即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诉施特辛格一案。当时阿尔伯特亲王发明了一套印刷术,他并未打算把它公布于众,但却被施特辛格发表出去了,于是两人发生了纠纷。法院认为施特辛格的行为侵犯了阿尔伯特亲王的商业秘密。

说了这么多,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对此,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解释。

早期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某些技术与技能的秘密。像我国的造纸技术、制瓷技术、纺织技术、医治各种疑难病症的中医术、秘方和偏方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非技术与技能的秘密也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显示其独特的作用,如管理秘密、经营秘密、营销秘密、货源秘密、销售秘密等等,这些秘密能给拥有者带来竞争能力与经济效益,而侵犯这些秘密也能给其拥有者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现在已发展成为以技术秘密为主,并包括商务秘密、管理秘密、经营秘密等多项内容的信息群。

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即使其名称,也各有各的叫法:有称技术秘密的,有称经济秘密的,有称工业秘密的,有称商务秘密的,有称营业秘密的,并且它们往往还可以与商业秘密交叉混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秘密包括的范围广泛,难以界定其确切的内涵与外延。

在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解释就有三种。一是根据《布莱克法学辞典》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取利益。”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方法、工具、机械或合成物,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一项未取得专利的秘密配方或方法,仅为用其以合成某些具有商业价值的交易物品的某些个人所知悉者。”二是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汇编》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根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序。这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他人而言,并非一般所知,也不容易以适当方法获得,然而可以从这种信息的揭示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1996年10月13日美国又专门颁布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意指所有形式与类型之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包括资料、计划、编辑、程式装置、公式、设计、原形、步骤、技术、过程、程序、程式或符号,不论其有形或无形,亦不论其系以储存、编辑、文字或以物理性、电子、图形或照相记忆,或以书写,只要其符合:(1)该等信息之所有人已针对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此等信息之秘密性,及(2)此等信息由于未为一般大众所知悉,或因公众利用合法方式,无法即时确定、取得或发展出来,而具有现实或潜在之独立经济价值。”

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的利益,被用于工业中,并被向公众保密。”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保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得知。”1990年6月22日日本颁布实施的《非法竞争防止法》对商业(经营)秘密的认定为:“本法所称的经营秘密,系指被经营者列为机密加以管理的技术上和经营上的情报而言,例如制造技术、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实际上泛指各种产业秘密。

在匈牙利,商业秘密被定义为“能提供价值,已被利用或可能被利用,仅为有限的专家所了解,并且全面情况从未在任何地方公布,也尚未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

在前南斯拉夫,商业秘密被定义为“包括一切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制造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

在我国台湾,有两种法律定义。一是台湾《公平交易法》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二是台湾《营业秘密法》草案定义,商业秘密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

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称,商业秘密是指“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知识”;在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信息”,这些“未公开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并具有商业价值。

以上解释,虽然五花八门,但基本内容却是一致的,只不过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这也是当前大部分中国人对商业秘密的基本印象。广义的商业秘密则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有人甚至认为,除了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家秘密和涉及个人生活及隐私的私人秘密之外,其他秘密都是商业秘密。像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工艺、设计、各种方法、各种技术、客户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价格表、成本计算表、折扣计算表、各种明细表、会计方法、市场销售方面的研究情报、技术诀窍以及生命力很短的信息、零散的商业情报等等。

狭义的商业秘密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和国际经贸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商业秘密解释。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也都是用的广义的商业秘密概念。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和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刑法》均对商业秘密作了明确、具体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指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作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以及与其有关的情况、数据、图表等资料;第二类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营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预测及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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