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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从TRIPS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构成条件主要有:

1.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这也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商业秘密权应当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予以保护的根据所在。

2.未公开性 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例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未公开性。相比之下,专利、商标、版权都具有公开性,它们都与某种公开的信息相关联:专利与公布的发明说明书相关联;商标是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公开标志;版权保护的对象则是各类信息的表达形式,除未发表的作品外,均是公开的,而侵犯未发表的作品的唯一途径,即未经许可将其发表了,所以这时被要求保护的客体也已经公开了。如果说专利、商标、版权所覆盖的是公开信息的话,那么商业秘密所覆盖的则是未公开信息。

3.保密性 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至于保密措施,一般均涉及文件的管理、雇员的约束、技术设备的控制等。法律不可能要求各企业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都千篇一律,只要在普通人看来,企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防止第三人得知,且该措施对现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有一定的拘束性,即应认为该信息具有保密性。

多年以来,知识产权理论界以关于商业秘密究竟能不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对待一直是有争议的。反对者认为商业秘密权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其专有性也不像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那样彻底。但是,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与专利和商标(品牌)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商业秘密一般是企业为克服专利的局限性而设的,因为一种新技术如果申请专利,虽然能够获得专利权,但却必须以公开这一技术为代价,这就会为竞争对手进一步研究以致超越这一专利技术的开发成为可能,并且专利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年限,超越该年限专利技术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相比之下,商业秘密只要不被泄露,或者不被别的企业发现,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就能永远垄断这一技术。世界上的很多名牌企业就是依靠商业秘密来维持自己的品牌地位的。例如著名的可口可乐商标,其产品配方在全世界只限定为几个人知道,公司董事会的7个成员同时到场才能够查阅和修改这个配方。正因为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而世界贸易组织(WTO)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明文把商业秘密列入一项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尽管却又同时认为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项内容)。不仅如此,《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8款中也明文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起草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列举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第4项就是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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