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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购买力上升会提高价值嘛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金属论”认为,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自身必须有价值,其实际价值是由货币金属的价值所决定的,因此,只有金银才是货币。可见,“货币名目论”否定了重商主义者的货币财富观。如,巴本的“货币国定论”认为,货币是由国家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规定。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货币的金属本体对于货币无关紧要。

三、货币的本质

在介绍了货币的基本职能之后,我们再来讨论货币的本质,这有助于读者理解比较抽象的货币的内涵,加深对货币本质的理解。本节从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性来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货币本质论。

(一)货币金属论

“货币金属论”认为,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自身必须有价值,其实际价值是由货币金属的价值所决定的,因此,只有金银才是货币。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早期的重商主义者,最后的形成与完善者则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重商主义代表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基于当时的财富观,货币被认为是资本的表现形态,是唯一的财富,所以货币越多越好,但货币必须足值,所以只有金银才是货币。从学术的角度概括,古典学派对货币本质的解释是:(1)货币是从普通商品中分离出来的,起货币作用的商品,它的价值决定于生产金银所耗费的劳动。(2)货币是交易的媒介或交换的工具,一切商品都是以这个工具为媒介进行交换的。(3)普通商品如谷物、衣服、首饰等虽是财富,但它们是一时一地的具体财富,金银货币则是一般财富的代表,为每一个人所接受,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二)货币名目论

“货币名目论”认为,货币是一个观念的计量单位,是计算商品价值的比例名称。比如说,乙商品价值是甲商品价值的10倍,丙商品价值是甲商品价值的100倍,如果货币单位是元,那么,它们的价格就是甲商品值1元,乙商品值10元,丙商品值100元。如果“元”代表的价值单位比较小,这三种商品的价格也可能是甲商品值10元,乙商品值100元,丙商品值1000元……该观点的关键在于,它认为货币是用来衡量各种商品彼此间交换比例关系的东西。可见,“货币名目论”否定了重商主义者的货币财富观。17~18世纪英国的巴本、贝克莱、斯图亚特、克拉普(Knapp)等都是著名的“货币名目论”者,他们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论述。如,巴本的“货币国定论”认为,货币是由国家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规定。由于国家的权威,铸币才取得价值。因此,不必要以金银贵金属作货币,只要有了君主的印鉴,任何金属都可以作为货币。贝克莱的“货币计算比价论”认为,货币不过是比例名称,是用来计算商品之间比价及财富转移的符号或工具。既然货币只不过是一种符号,因此,用什么材料作符号是无关紧要的,而纸币制度则是较金属货币流通制度更好的制度,是人类社会货币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斯图亚特的“劳动价值论”对货币名目论作了最为充分和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一切商品都包含社会劳动,因而才有价值,因此,它们可以按自己的价值相互比较。货币不过是社会采用的一种计算工具,是为了衡量商品之间的比价而发明的任意等分标准。因此,作为计算货币,完全不需要有内在价值。即使在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货币商品,例如黄金、白银充当商品等价物的条件下,一种没有内在价值的计算货币也能存在。斯图亚特与巴本、贝克莱对货币本质认识的主要区别在于,贝克莱认为商品和货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而斯图亚特则认为商品有内在价值。克拉普的货币支付手段论也可以被看作是“货币名目论”的一种。克拉普认为,一切货币都是支付手段,所谓支付手段就是由法律认可的,能用于流通的,表明价值单位的物品。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货币的金属本体对于货币无关紧要。彭迪生在同意克拉普基本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充。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货币是支付手段;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货币是向共同体提供了劳务而获得的可以向共同体要求相应的劳动的凭证。货币使无数价值之间相互比较成为可能,是一切价值的总分母。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效用,而货币作为总分母并不需要自己有内在价值。

(三)货币价值论

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卡尔·马克思。马克思对货币本质的定义是: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马克思在研究19世纪中期的金本位制的基础上,揭示出货币是在商品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样,一方面,把货币与其他普通商品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规定了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是对货币理论的重大贡献。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有两个基本特征:(1)货币是价值的一般代表,直接体现为社会劳动,能表现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在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直接劳动是私人劳动,而货币一经出现,便是作为社会劳动的体现,衡量并实现一切商品的价值。(2)货币是一般的交换媒介,它具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即无条件地和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在商品交换中,货币在商品价值的表现和实现中起着中介作用,用于比较不同商品的价值比例。此时,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不再是消费的对象,而是转瞬即逝的交换中介,因而不一定要求是具体商品,它可以摆脱商品的躯壳,“在流通中升华为它自身的象征:最初采取磨损的金属铸币的形式,而后采取金属辅币的形式,最后采取无价值记号、纸片、单纯的价值符号的形式”。(1)

(四)货币职能论

这种观点从货币职能或用途的角度来给货币下定义,解释货币的本质。由于现代经济学家公认的货币职能有四个,即货币是交易的媒介,货币是计量的标准,货币是保存价值的手段,货币是延期支付的手段,学者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说:“经济学家们根据货币行使的职能定义它,因此我们在了解货币的正式定义之前,有必要首先看看这些职能。”(2)弗里德曼·米什金从货币的支付职能给货币下定义,“经济学家将货币(同样地,对货币供应)定义为:在商品或劳务的支付中或债务的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3)托马斯·梅耶则认为:“任何一种能执行交换中介、价值标准或完全流动的财富贮藏手段职能的物品都可看成是货币。”(4)

我们对于货币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将货币的本质定义为是充当一般等价物,是其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表象和特称,深刻揭示了货币的本质。然而,用货币的最基本职能来定义货币,在现代经济发展和交易中则更为直观,更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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