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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价值之意义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价值为货物价格之反面。由此可见,货币价值变动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之重大。但为求分析货币价值之简便计,对于货物价值仍有附带提及,以资比较的必要。货币价值问题实以其客观的交换价值为出发点,其与货币价值问题之基本差异即在于此。

货币价值为货物价格之反面。在货币经济社会中,人民一切经济活动,不论直接还是间接,均与价格机构发生密切的关系。易言之,即人民的经济生活完全是一种与价格相适应的生活;价格苟有变化,则生产规模与消费标准均必或多或少发生“质”与“量”的变化,以求适应新的环境;故现代经济生活是一种十足的价格生活。例如个人维持家计,必定是以货币形态出之,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可谓全无例外。如果货币价值有变动而货币所得不随之变易,则其真正所得(real income)亦必有变动,如其他事项不变,则必使其消费标准在“质”和“量”上有所变动。在生产规模方面,如货币价值下跌,则必利润增大,而促其事业扩大;如货币价值上涨,则产业界必蒙损害,或紧缩,或倒闭,致陷于恐慌和萧条之惨境。所以,现行经济组织之最基本的特征,即为价格机构(mechanism of price),藉价格制度之确立,以运行整个经济组织,一切经济活动均须受此确定之价格的指挥与支配,以求与之相适应;同时,一切经济变化也必须由价格之变动,方可使其具体地表面化,而发生各种影响(1)

由此可见,货币价值变动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之重大。为求对于“货币价值”一词有比较明确的了解计,本章拟对货币价值之特质及决定因素等,分别加以探讨。

在前章中,已知货币在本质上绝非商品,由此可知货币价值(2)在本质上与货物价值绝不属于同一范畴,支配货币价值之法则与支配货物价值之法则,两者亦绝不相同。但为求分析货币价值之简便计,对于货物价值仍有附带提及,以资比较的必要。

关于商品价值之分析,正统学派者每谓价值一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有时用以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用以表示因占有其物而取得其对于他种货物之购买力;前者为使用价值(use value),后者为交换价值(exchange value),两者并不协调:使用价值很大之物,其交换价值往往甚小,甚或绝无;反之,交换价值很大之物,其使用价值往往甚小,甚或绝无。价值论之研究对象为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虽非交换价值之尺度,但为交换价值所不可少。价值论所欲研究的交换价值,又分市场价值(market value)与自然价值(natural value)或正常价值(normal value)两种形态:前者指财货在市场中变动不定之价值,后者指长时间或通常状态中之价值(3)

货币与货物不属于同一范畴,故尽管在形式上可以说货币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在实质上和财货所具备者绝不相同。货币为交换手段,而非交换对象,其本身没有具备供消费之效用,无直接满足欲望的性能,故以交换价值为主。同时,自货币商品说者或金属主义者的货币价值论(4)开始没落以来,货币之交换价值更无所谓市场价值与自然价值之别。所以货币价值理论之中心问题为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因为货币在本质上绝非商品,其本身没有效用,故货币之交换价值具有下列几点特性:第一,货物之交换价值,由于其本身具有效用,且富于稀少性,而为他人所愿取得,即其本身,成为他人之交换对象,因而可与他物相交换,以换得他种财货;而货币则不如此,其本身无效用之可言,但因其富于稀少性,且在习惯上或法律上成为交换手段,为他人所愿接受,因则可以换得他物,故二者在本质上根本不同。第二,货物本身具有效用,故有直接对人提供效用以满足欲望之性能,其自身不待交换即有使用价值;货币则否,其自身无效用,其作用在于充当交换媒介,其使用价值依存于其交换价值,故货币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同生同没,同增同减。第三,货物之使用价值为其交换价值之前提,若某物全无效用,全不能满足人的欲望,则无论其稀少性如何,或生产时所必需之劳动量如何,终必不能有交换价值。故可以说,在此种意义上,货物之交换价值来自其使用价值。而货币则正相反,其交换价值为使用价值之前提,如货币根本无交换价值则势必不为人所乐于接受,失其流通力,不复为交换媒介,于是无使用价值;故货币的使用价值来自其交换价值。第四,货物之使用价值与其交换价值不相协调,有前者甚大而后者甚小者,亦有后者甚大而前者甚小者。货币则不如此,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者相等。货币价值问题实以其客观的交换价值为出发点,其与货币价值问题之基本差异即在于此。

但是,在货币理论中,货币之主观价值亦仍有其重要的地位。个人主观的评价实为货币价值的基础;货币充任交换媒介而购买财货,此财货对于购买者定有其特殊的重要性(significance),个人对于货币之主观评价即由其对于此种财货所感觉之重要性而来,而且两者之大小相等,故货币之主观的使用价值(subjective use-value)与主观的交换价值(subjective exchange-value)实相一致(coincide),两者均由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中派生出来,如摒弃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则举凡货币之职能,及其主观的使用价值与主观的交换价值等,均将落空,而成为不可想像之事。所以,货物之使用价值的具备,与其有无交换价值全无关系;而货币则因其具有特殊的性能,其使用价值由其交换价值中派生出来;除非它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则其主观的使用价值之讨论即无可能。一定量货币对于某人的重要性,以此货币所能换得之财货对于此人的重要性为准;故货币对于此人所生之主观价值,以其所换得之财货对于此人所生之主观价值为准;此种主观价值之估计,实以货币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为前提;货币能在市场中换取财货,故货币的交换价值即为此项财货之预期的使用价值。

货币之职能价值——由其充当交换媒介而具备之客观的交换价值,实为货币价值问题之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如货币之主观的使用价值和主观的交换价值等,均为此客观的交换价值之派生物,在货币价值中实居于不重要的地位。因为货币之主观价值,随人而异,即以同一所有者而论,亦因时间空间及所能购买之物品而异,根本无法加以衡量。所以,本章中所欲讨论的货币价值,实指其客观的交换价值而言。但是,货币之主观价值——不论是主观的使用价值还是主观的交换价值,在货币已被公认为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而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之前提下,亦能对其客观的交换价值之大小,有所影响。在货币单位已经确立之前提下,人们对于货币所感觉之主观价值,可影响其使用货币之习惯,因而影响货币之流通速度或现金存储总额,进而间接地影响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货币主观价值之变动,进而影响其客观的交换价值者,可以下列二事为例:第一,如货币已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而因特种原因(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使其交换价值连续变动不定,如此种变动超过一定限度时,则人民将臆测货币在日后所能换得之货物数量将发生变动,其使用货币之习惯随之变动,如为币值继续下跌,则力求迅速地抛出货币,抢购物资,而使货币之流通速度增大,促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益趋降低;如为币值继续上涨,则力求存储货币,抛出物资,而使货币之流通速度减小,促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益趋上涨。此种变动之发生,最初虽由货币之客观交换价值的继续变动所引起,但在货币之主观评价发生变动以后,确实能透过(through)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而对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有所影响。在恶性通货膨胀时期,或在大恐慌时期,一部分学者每用心理因素去解释货币现象,其理论根据即在于此。第二,用钱者对于货币所感觉之主观评价,随人、时、地、物等之不同而异;主观价值较高之持有人,对于货币之使用,每采较为审慎之态度,货币存储量每较大,存储时间每较长,则可减小货币之流通速度,增加其客观的交换价值,反之,如持有货币者对货币之主观评价较低,则可增加其流通速度,减小其客观的交换价值。总之,使用货币者对于货币之主观价值,可因用钱习惯之变动,而使货币之流通速度发生变动,进而使其客观的交换价值发生变化。但是,此种主观价值之影响,毕竟是间接的,在整个货币价值问题中,所占地位并不十分重要;故本章研究的中心目标,仍是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

在现行交换经济社会中,一切交换均是用货币为交换手段而促成,买与卖两个过程均由交换手段与交换对象之对立而形成。换言之,此种过程之形成,交换手段与交换对象之对立与互换,实为必要条件,同时也为充分条件。货币经济与现行交换经济所以能水乳相融,结为一体,同生、同长,同衰、同灭,其基本的特质即在于此。吾人欲探究货币价值的真正意义,即须在交换经济与货币经济之此种特质中去发现,才能正确地把握着问题的核心。这是从交换经济与货币经济之基本结构的角度去观察。

让我们再从货币所得(money income)之用途的角度去观察。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经济社会(5)之货币所得必定是用以购买当时该社会中之真正所得(real income)。货币所得或采银行货币的形态,或采国家货币的形态,均无碍于此种事体的本质。货币所得或真正所得的用途,不论是用于消费,还是用于储蓄,从事投资以供再生产之用,亦均无碍于此种事体的本质。所以,一定时期中,特定经济社会之货币所得,一方面必定是会用以购买当时该社会中之真正所得,另一方面也必定会恰够去购买此种真正所得,所谓“恰够”者,即指前者和后者配合和对立,恰好相等,不会太多,也不会不足。由此,货币所得与真正所得两者因购买关系而对立,亦即货币所得与该时期该社会中之生产物而彼此对立起来。

由交换过程中货币与货物之对立,或货币所得与真正所得之对立,吾人可以进而找出货币价值或物价之界说。所谓货币价值者,即须根据货币与货物之对立的事实,而表示由一货币单位究竟可以获取一般货物若干单位之谓;换言之,即一货币单位可以购买集体货物(a certain collection of commodities)若干(此种集体货物由各种货品按社会经济生活之实际情形而组合)之谓。货币价值即为一货物单位,对于一般物品之购买力。所以,货币价值为一相对的名词,即为货币与货物两者之交换比例(exchange-proportion)。货币单位为测量价格的抽象单位,对于某一商品之评价,即以若干货币单位去计算,此抽象单位之数目即谓之该商品的价格。此种单位已有独立之存在,评定价格(estimate of price)算抽象单位之过程。故货币价值和物价均为相对的概念(relative concept),均为交换手段与交换对象间之交换比例,均为价格尺度(scale of price)与评价对象间之衡量比例;一言以蔽之,即为交易过程中货币与货物互换之比例。

然则货币价值与物价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所谓货币价值,是以货币为主,从货币方面出发,用货币单位去测量其所交换的货物之获得量,即货币每单位对于货物之购买力,也可以说是“货币之货物价格”(commodity price of money)或简称“货币价格”(the price of money),以与“货物价格”相对峙,但此术语并不通俗,且易引起误解,故在实际社会中,“货币价格”一词实不为一般人所习用。总之,货币之客观的交换价值,为货币单位可以换取一般货物之一定量的力量(power),货币的价格即为所能换取之货物的实际数量(actual quantity)。在另一方面,所谓物价,是以货物为主,从货物方面出发,用货物单位测量其所能换取的货币数目,即货物单位对于货币之购买力,也可以说是“货物之货币价格”(money price of commodity),或简称“货物价格”(the price of commodity),即货物之客观的货币购买力。

货币价值与物价实为一件事的两面,但因着眼点之不同,表示方法即因之发生区别。实则以一货币单位为准去计量其对于货物之购买力,如一元法币可买两个鸡蛋;或以一货物单位为准去计量其对于货币之购买力,如一个鸡蛋,值法币半元,两者在实质上完全没有差异。所以,货币价值、货币购买力和一般物价水准之倒值(the inverse value),三者同时决定实为意义相同之术语。但是,为求术语之通俗计,在本书以后诸章中,或将偏重物价一词之使用。

物价或货币价值既为一相对名词,为交换手段与交换对象之对立与互换而形成,则此两种对立物的数量,均能直接对物价或货币价值发生决定的影响;故研究物价或货币价值之决定与变动,即须从货币与货物间之数量关系(quantitative relation)中去探索。此处所谓货币乃指流通中之货币,或储存备用之货币而言;所谓货物乃指成交中之货物,或待售中之货物而言。至于已退出流通界之货币,或储藏而不出售之货物,均应摒于诸讨论范围之外。

物价或货币价值之决定及变动,既受货币与货物两者之相对的数量关系所支配,则不论是货币数量还是货物数量均不能单独决定物价或货币价值之高度,而必须是两者相对的数量关系才能有决定的作用。今如货币数量增加一倍,而货物数量不变,则二者之相对的数量关系发生变动,即相对于货物之货币数量增大一倍,亦即使相对货币需要之货币数量增大一倍,于是促物价上涨一倍。又如货币数量不变,而货物数量增加一倍,则二者相对的数量关系亦发生变化,使货币相对数量缩减一半,物价亦将下跌一半。这是两个极端的例子,但由此可见交换手段与交换对象对立与互换的基本事态,实为研究货币价值理论的前提,亦即货币相对数量说之理论基础。

货币价值的表示有多种方法:第一,由货币本身去表示(in terms of itself);第二,由各种个别的财货去表示(in terms of individual goods one by one separatedly);第三,由一般货物去表示(in terms of goods in general);第四,由外国货币去表示(in terms of foreign money)。第一种方法实不可能,第二种方法虽有可能,但过于繁琐而不合实用,第三、第四两种方法既有可能,又合实用,故为当今表示货币价值之主要方法。本书主题在于研究物价与货币数量之关系且将国际贸易之因素摒除,故所谓货币价值自须采取第三种方法,即由一般物价水准(general level of price)之高低去显示出来。前者为后者的倒值:如后者增高则前者降低,如后者降低则前者增高。

但是,一般物价水准所包括物品之范围究竟如何?对于这一个问题,各学者的见地有很大的差异。

熊彼特主张个人的主观边际效用学说,反对货币之一般购买力的说法。他认定:在交换经济中对于家庭而言,价格必须与消费品(consumers' goods)之界限效用成正比例;对于厂家而言,生产者货物价格(producers' goods)之价格必须与其边际生产力(marginal productivities)成正比例。任何人对于其所有之货币的评价,每以其所能换取之货物的价值为准。故每个人对于货币之评价彼此相差甚大。尽管在同一市场中在同一时间内每一货物仅有一个价格,但各货物价格对于各个人所感觉之重要性质彼此不同。所谓货币之一般的购买力,在熊彼特看来实与实际情形不相切合。熊氏谓:“初看之下,货币为获取货物之各种数量的一般命令(general order),即一般的购买力。每一个人均视货币为获取一般货物之手段;如某人出卖其劳务或土地,他并非为了欲获取特定物品而出卖,乃在于为了欲获取一般物品出卖。但是,如作深一层的观察,则知物品种类与品质不一,实不可一概而论。因为每一个人对于其货币所得之评价,每以其实际所换取之特定物品为准,而非以一般物品为准。”熊彼特之所以反对一般物价水准的说法,是基于其个人的主观边际效用学说而演化出来的。实则货币之个人的主观边际效用,因人而异,即以同一个人而言,亦因时、地、物之不同而生差异,变化倏忽,不可捉摸;且主观边际效用根本为抽象的意识形态,此种意识形态只可由想像力去心领神会,实难用具体的物品去适切地体现出来。所以以主观价值为研究对象,殊难把握住货币经济或交换经济体系之核心(6),故尽管此种主观的边际效用于货币价值能发生某些影响,但货币价值论仍应以其客观的交换价值为研究对象,而且,此种客观的交换价值之研究,仍应以社会的一般的范围为准则,而不应以个人的特殊的范围为准则。在事实上,尽管每一个人对于货币的主观评价彼此不同,但在现行经济社会中,各种交易之成立,并不因此种主观价值而采行差别价格(differential prices or class prices)的制度(7),故货币之个人的主观评价,对于物价之决定并无直接的影响,仅有间接的影响,其作用亦以整个社会一般人民的共同行动和共同意识为准,各个人的心理状态绝难在物价机构中独立地表现出来。

凯恩斯在其《货币论》(A Treatise on Money)中将物价分成四种范畴,即:(1)消费本位(consumption standard);(2)通货本位(currency standard);(3)趸售本位(whole sale standard);(4)国际货物本位(international standard)(8)。凯氏将交易总值本位(the cash-transaction standard)与存余总值本位(the cash-balance standard)归于通货本位之下(9),认为通货本位不足以代表货币购买力,唯消费本位方足以代表货币之购买力(10)。凯氏所谓消费本位,其含义大概如下:①所包括之物品以最后之消费品(final-consumption-goods)为限,进入中间生产过程(an intermediate produce process)之物品概不计入;②所包括物品之计算,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概以一次(once and once only)为限;③编制指数时,各项物品之加权比例,须以一般消费大众之货币所得的使用情形为准;④各国所编制之工人生活费指数与此种消费本位极相近似(11)。故凯氏将所有物品按其性质及用途而分成各种本位,各种本位之物价变动恒不一致,进而否认一般物价水准或一般物价之平均变动(objective mean variation of general prices)之存在,因为物价变动时,各本位(standard)所辖物品间之相对物价,其变动之大小常不一致,故因研究之目的不同,复合商品所组合而成之物价水准(price-levels of composite commodities)亦有多种。至于货币之购买力,则需用消费本位的物价水准去表示,去测量(12)。若用一般学者所谓一般物价水准去表示,如费雪之包括全部现金交易者,则将储蓄存款(saving deposits)及活期存款(cash deposits)两者混而为一,即未将消费货物(consumption goods)及资本财(capital goods)两者分别立论。总之,凯氏认定唯消费财之价格水准能代表货币之购买力,至于资本财等则当分别处理,而使之另属于其他的范畴内。故凯氏之反对一般物价水准,系以表示货币购买力之精确化与单纯化为准,以消费品之物价水准为表示货币购买力的工具,将其所包括的范围极力加以缩小,认定消费财之水准为货币购买力之倒值而已。

凯氏此种细分法,在表示货币对于某类物品之购买力方面,自然是比较精确而单纯,而且在实际上,物价指数之编制,每采分类的办法,如生活费指数、批发物价指数、国际贸易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并未混成一团。但是,此种细分法在学理上亦有种种缺憾,而且凯氏在就业概论中对此种见解已经放弃,而改采一般物价水准的观点。所以,货币之一般购买力,须用一般物价水准去表示出来,自属必要。

在现实的交换经济体系中,交换对象在大体上可以分成下列四大类:(1)货物;(2)劳务;(3)证券;(4)外国货币。第三类交易包括公债、股票及公司债等,其价格之变化,在公债方面每以一国之财政情形为准,与物价无多大关系,根本不应与物价水准混为一谈;至于股票、公司债等,每以该企业产品之物价为准,则其价格变化即直接受物价变化之感应,且股票或公司债即为产业设备之代表文件或权利证书,故不必计入一般物价水准之内(13)。至于第四种交易,则为以货币交换货币,虽然外汇价格之变动,一方面能由国内及国外之物价变动所引起,另一方面亦能进而促物价之变动,但此种现象实不应归入本书讨论范围之内。所以,第三、第四两种交易均不应计入一般物价水准之内。至于劳动之价格——工资的变化,虽为交换之对象,但具有种种特质,与一般货物有所不同;且其变化与物价变化比较,不论在发生的时间上、速度上还是程度上,都有所差距。吾人认定劳动力不可与货物混为一谈,两者必须分开,一般物价水准之计算,不宜将工资的变动混合在内。所以,一般物价水准之计算范围,唯有第一种交易而已。

第一种交易最为复杂,又可细分为下列诸类:(1)有形的货物,如土地、工具、机械、原料、半制品及制成品;(2)无形的货物,如商誉、特许权、商标等;(3)期货,如投机市场中之买空卖空。此三类交易中,第二类之标价以该类产品价格之展望为准,与一般物价水准之高低虽有关系,但此类交易在整个市场中所占地位太小,故不必归入一般物价指数之内。至于第三类期货交易,其交易对象在名目上或品类上实以第一类者为依归;所不同者即在于前者为期货,可以买空卖空,到期时,可以用实物去交割,也可以不用实物去交割。而后者则为现货,不买空卖空,必须以实在物资为交换对象而已。两者对于物价的影响,每每混为一体,难以精确地加以分辨。所以,在将物品价格计入一般物价指数内时,实不必将两者严格分开。

第一种交易对象,如采另一种分类标准,则可分为生产财与消费财两类,两者物价变动在大体上有共同的趋势;且消费为一切经济活动之最后目的,消费财之购买为人民所得之主要用途,消费财价格之变化,对于人民生活有直接影响,故货币价值之表示,即以消费财价格之变动为准。凯恩斯在其货币论中所主张之消费指数,在某种意义上,与此种观点颇相近似。但是,在原理上,两者乃有其显著的区别:第一,吾人认定现行交换经济之组织极为复杂,交换对象之种类与品质极为繁多,若要全部包括,不仅是不可能,即使勉强做到,亦仅为混然一团之杂碎而已,并无多大用处,故亦大可不必。第二,在此纷纭杂沓的现行社会中,物价与货币数量之关系,只能求出一种大概的一般的倾向或趋势,欲求绝对精确,实不可能,故吾人之着重点在于物价与货币数量间之一般的关系,不作绝对的测算精确之企图。第三,一般地说,生产财价格与消费财价格两者之变动,有一致的趋势,故消费财价格之变动,大体上可以代表生产财价格之变动趋势。所以,凯恩斯的着眼点在于求精确,细分指数为若干种,而仅以消费指数去表示货币购买力;但吾人则明白承认过分精确,既不可能,又可不必(14),故一方面认定货币购买力在理论上应包括全体货物的交易对象,而另一方面则认定在事实上殊不可能,而且在大体上消费品价格与其他交易对象之价格,二者变动息息相关,可用消费品价格变动为市场中一切货物价相变动之代表。凯恩斯为了求精确,将活期存款(cash deposits)与储蓄存款(saving deposits)两者分别看待,但吾人则不作此种细分法,而视全部货币为一体。至于此种指数的编制方法,在本书中只拟指示几项原则,如(1)以零售价格为准;(2)包括之物品以与一般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且在一般物品中富有代表性者为主;(3)包括物品之种类,在可能范围内,愈多愈佳;(4)加权比例以实际社会之情形为准。

因为货币机构与交换经济内所包括之事物,极为纷繁,变化又非常乱杂而不规律,所以,欲精确地测量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殊不可能(15);所可能的,只有采一种近似的方法(method of approximation)(16),此等方法虽不能使吾人完全满意,但在其他更好的方法没有出现以前,总算是一种权宜的解决途径。

在交换经济体系中,交换对象种类繁多,品质复杂,而货币则须一视同仁地为其交换媒介。故在编制指数以测算货币购买力时,不得已只能选择主要物品以资代表(17)。同时,即在同一国境内,各社会中人民之风俗嗜好等彼此有差异,即使在同一社会中,各阶层人民之习尚与消费标准互有差异,即使同一阶段中的人民,各个人间有差别,甚至即使同一个人亦因时间与空间之不同而有差异,故种类品质各异之物品对于各个人之相对的重要性(relative importance),更无法加以精确的测算(18)。所以,一方面由于交换对象之纷繁复杂,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主观的和客观的标准之差异而不规律,如欲用指数去精确地测量货币之一般购买力,实为事实所不许。吾人所希望的,只在于指数之代表性力求增大,使能对货物之一般购买力作大概的测算而已。

用上述的指数去测算货币之一般购买力的变动,吾人以为测算变动之方向(direction),较测算变动之大小(magnitude)要来得确切。如要补救此种缺憾,仍可参酌凯恩斯之各种本位(standards)的细分法,分成种种范畴,而分析各范畴之物价指数的相对变动,将所包括的范围缩小,以观测货币对于某一范畴,物品的购买力之变动。所以,在讨论货币数量变动对于物价之影响时,如嫌观测消费物品价格水准变动之方向及大小尚感不足,则更可观测各范畴或各本位间之相对物价水准(relative level of prices)变动的方向及大小(19)。但是,不论范围缩小之程度如何,若要其具有十足的准确性,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测算货币之购买力,必须兼顾下列两种要件:(1)一般性;(2)精确性。而在同一指数中这两种要件往往是不可兼得的,合乎前者,即须多少牺牲后者;合乎后者即须多少牺牲前者。唯两者完全兼顾才能算得上真正代表货币之一般购买力,但是,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由于货币机构与交换经济之端的复杂性,使此种测算工作困难重重,难有使人满意的方法出现。在一般性与精确性两者不能兼顾而又须力求兼顾的两难之下,吾人预测无论将来统计学和货币学进步到何种地步,恐怕这个问题都难获得根本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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