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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涉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将在下一任务中详细介绍。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不发生变更。转移保险合同一经批准,该保险人不得再订立同类保险合同。③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保险合同不是即时结清合同,保险合同的标的、风险程度等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有可能发生各种变化,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所难免。《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涉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将在下一任务中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不发生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除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和被撤销外,一般不会发生变更。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转移保险合同一经批准,该保险人不得再订立同类保险合同。一般保险人变更的情况极少出现。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不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保险单的转让。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海洋运输路途遥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从起运地到目的地流动性较大,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手续烦琐必然会影响商品流通,所以,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允许货物运输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而对于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如果转让后保险标的如果危险程度没有发生显著增加,则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必须通知保险人,该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向受让人直接赔偿;而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所出售的车辆、房屋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则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案例链接

新 《保险法》破解汽车过户理赔难题

【案情】为了工作方便,刚刚工作两年的设计师小文用攒下的钱买了一辆二手POLO,虽然是倾囊而出,但他再也不会因为挤公交在路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加之这辆二手POLO价格低廉,小文觉得这辆车买得划算。两个月后,小文在一十字路口转向时与邻近车辆发生刮擦,情急之下小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查勘人员在随后核查中发现小文不是该车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法向小文进行理赔。

小文这才想到买车之后,他一直忙于工作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想着车辆维修还得自掏腰包,小文心里又悔恨又无奈。

【分析】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新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二手车的购买者购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但前提是车辆的使用性质未发生变化,因为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比如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做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

(2)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①被保险人的变更: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就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变更,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部分,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代替。而在团体人寿保险中,由于员工流动,就会产生被保险人变更,如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健康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工调离该企业,就可能发生被保险人变更。

②投保人的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其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③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阅读材料

1.变更投保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①保险单;②保全变更申请书;③新旧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新投保人 (若原投保人死亡,则申请资格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

应备文件:①保险单;②保全变更申请书;③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④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⑤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若由被保险人提出则不需要)

申请资格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2004,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一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不久张先生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转给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2007年,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支付了20万元保险金,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坚持认为自己才应该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

【分析】根据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 “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例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您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千万要牢记,必须按照 《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形式,如在公证、遗嘱中变更受益人均是无效行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增减保险金额等;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即因某些特定事由出现,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发现告知不实而补行告知等,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通知保险人而做出的变更。

财产保险中变更的事项主要包括: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变更的事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和工种的变更、居住地点、通讯地址、交费方式、年龄、性别更正、红利领取方式、保额增减等多个项目的变更,这些变化都会影响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因此,《保险法》允许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由投保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请求,保险人经过审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阅读材料

更正年龄性别错误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①保险单;②保全变更申请书;③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④足以证明年龄、性别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有些特定条件下,其效力也可能发生变更。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中止与复效。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而不发生效力。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说合同的成立并不绝对意味着合同有效,合同成立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1.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又叫相对无效,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不得违背有关法律,只要约定的事由出现,则合同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保险合同则无效。法定无效,又叫绝对无效,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已经因故灭失,除保险合同当事双方不知情外,保险合同无效。

(2)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的。

2.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即为全部无效,上述五种情况均为全部无效的情况。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其余仍然有效。又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 (只要未超过年龄限制)保险人按照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属于部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根据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因疏忽或经济状况变化而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规定的宽限期内 (60天)仍未交纳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但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中止也适用于某些财产保险合同,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在住所地存放易燃、易爆的货物等,保险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予以更正,在更正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的中止而言的,它是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开始生效。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等于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结束。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提出恢复合同原有效力的请求,经保险人同意,并补交保险费后,中止的合同即恢复效力。如果在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合同即从合同中止时解除。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也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人若要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或费率,须申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获准后将变更的条款作为特约条款,通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附加条款或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又叫背书,是变更保险单上所载某些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对于合同的变更的效力,所有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批单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手写变更优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对同一事项的多次批改变更,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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