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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融资体系构建探索解决融资困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除了现有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外,金融机构还应该加强创新,提供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

由于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而小微企业信用低,缺乏担保,难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事实更是令小微企业融资雪上加霜。国家通过补贴风险贷款的方式支持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解不了全国数以万计的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所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需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急、少、缺、特的特点,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形成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市场等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渠道,也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间接融资体系的构建

(一)提高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经营能力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了信贷资源的半壁江山,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短期内难以支撑数量众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在较长时期内,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国有商业银行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保持着密切的互动合作关系,同时,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的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向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也没有形成完善的服务小微企业的运行机制,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阻塞,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疏通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渠道,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必须以身作则,转变经营理念,改革管理制度,创新金融工具,发挥其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经营理念,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意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赖性日益减弱,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就必须开辟新的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日益爆发出巨大的活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要重视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及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建立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

其次,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因为小微企业急、少、缺、特的融资特点,需要有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践来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是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有效组织形式。国有商业银行应利用其在全国各地的网点,积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争取在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域达到全覆盖。同时,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运作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方法。针对小微企业信贷的高风险性,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可以适当出台政策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专营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融资方式的创新与金融服务多元化

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商业银行的金融需求日趋多样化,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管理过于集权化,审批制度烦琐,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贷款急,少、缺、特的要求,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急需创新。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也应该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流程,创新信贷机制,提供多元化、行之有效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方式铺平道路。

除了现有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外,金融机构还应该加强创新,提供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例如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商业银行提供形形色色的类似“商贷通”的金融服务,不仅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放出了大量风险较小的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携手共进,互惠双赢。

(三)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中小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一方面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与经营地域的限制,使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必然是本地区的小微企业;另一方面,当地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合作频繁,较为深入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程度和经营状况,两者之间较少发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数量上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大批中小金融机构,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缓解,这说明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定位不清晰。出于历史原因与金融控制的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建立过程中大多依托地方政府资源,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扭曲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配置,弱化了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不清晰,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趋同,导致经营状况的恶化。因此,为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作用,就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首先,要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民间资本。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推进产权结构改革,引进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分散的股权结构。在此过程中,政府资金要逐渐退出,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从而减少中小金融机构对政府的依附性,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使中小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次,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市场定位。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实力差距,结合自身特点,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找准定位,以服务本地中小企业为主。第三,建立存款准入制度。中小金融机构一般资金实力有限,经营风险较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也有利于提升中小金融机构信誉,吸收公众存款,促进其可持续经营。最后,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小金融机构的迅速增加,对我国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挑战,金融监管要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保障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指的是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相关研究中也有的称之为“地下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其借贷对象通常是中小企业或个人。[1]长期以来,由于小微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渠道不畅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市场,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我国并没有给予民间借贷市场以合法地位,民间借贷多处于不合法或者是政府既不限制也不承认的尴尬境地,民间借贷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体制之外,从而使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极不规范,蕴含巨大的金融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首先必须加快立法,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多散见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中,使民间借贷行为无法可依。因此,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立法先行,将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其次,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在民间融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情况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取向一直是全面管制,虽然打击了民间高利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但也扼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限制了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进行融资。因此,要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制,激发市场活力。但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目前,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不仅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五)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信用缺失一直是制约其融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由于缺乏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剧了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提高小微企业间接融资能力的关键环节。

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很高,带有很强的准公共品特征,同时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4个利益主体,既存在共同利益,又存在矛盾冲突,需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因此,政府应该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就是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目前,针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立法,主要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担保法》,但内容宽泛,原则性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要加快信用征集、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方面的立法,并对现行相关法律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弥补法律空白,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在财政投入、优惠政策方面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助力,同时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三,减少行政干预、加强金融监管,促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由于一些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于地方政府,且担保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客观上存在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进行过多干预的可能性。但地方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的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过多的行政干预扰乱了担保公司的正常发展,降低了担保效率。所以,应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使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化的原则从事担保业务。我国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发展不规范,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要加强监管,提高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健全监管网络,制定监管细则,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第四,完善小微企业信用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促进小微企业自身信用建设,防范信用担保风险,推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直接融资体系的构建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资金的需求和来源是不同的。在企业的初创期,资金需求量较少,一般依靠内源性融资,随着企业进入到快速成长通道,其资金的需求量已经是内源性融资无法满足的,不得不求助于外源性融资。一个健全的外源性融资体系应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渠道,以满足各类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要。但我国小微企业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而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在信贷配给约束条件下是无法满足我国众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发展与小微企业相适应的小微企业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主板市场主要是服务于市场化、产业化成熟的大中型企业,入市门槛较高,如果放松约束条件,允许经营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在主板上市,反而会加大主板市场的运行风险,甚至带来严重的市场危机,所以中小企业融资只能寄托于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但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也较高,容量有限,而且其主要服务于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极少数技术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才有可能通过创业板市场融资,而对于广大的小微企业来讲,创业板市场依然是可望而不可即,所以创业板虽然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有一定帮助,但助力不大。因此,场外交易市场才是更为适合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要想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在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同时,着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试水,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说场外交易市场的基本架构已经完成,但发展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只有205家,取得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只有66家;[2]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于2012年12月启动,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仅有7家;而地方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现行的法律与政策的限制,发展十分缓慢。因此,场外交易市场作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平台,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快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加大政府支持和引导力度,不断完善场外交易制度,增加市场容量。

(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国外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解决高新技术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引入风险投资不仅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风险投资以权益资本方式进入也可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解决风险投资机构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自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2010年,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共投资了1225个中国内地项目,涉及金额976亿元。[3]但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部分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本,即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还没有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需要优秀的投资者驾驭,但我国目前还缺乏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同时,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也不通畅,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通道只有股权转让、IPO和破产清算,其中股权转让仍是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种种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制约了小微企业风险资本权益融资,因此,应切实采取措施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投资者,扩大风险投资规模;加快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为风险投资市场提供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具备实践经验的优秀投资者;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推进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破产清算制度,鼓励股权回购和并购,建立多渠道的退出机制。与此同时,小微企业应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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