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发展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发展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正的涉及股权的激励活动开始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体改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外,天津、杭州等地也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股权激励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主要是等级工资级别的上升、行政职务的上升以及精神奖励。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股份制改造试点,部分企业开始试点承包制、浮动工资制、劳动合同制以及年薪制等。真正的涉及股权的激励活动开始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1994年又出台了补充规定,1998年中国证监会做出决定取消了公司职工股。这一阶段的职工持股可以看成是我国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探索,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约束和监管,运作很不规范,这一阶段的职工股可以随时转让,职工抛售可以获取较大利益,因此与其说是股权激励,不如说是职工福利

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开始了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探索,随后开始在上海、武汉、天津等地推行股权激励改革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不同股权激励模式,进行了有易的探索,为我国2005年后的股权激励的大面推行奠定了基础,形成了几类比较有代表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上海模式、天津模式、杭州模式、北京模式等。

1996年,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下属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年功收入随老总在国企服务的年数逐年递增。由于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具有激励作用。1998年,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了期股的概念,将企业法人代表年薪的30%以现金支付,其余70%由武汉国资公司按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在二级市场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武汉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将购入的股票转为期股。这些期股在3年内分批返还,对于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人代表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将其变现或继续持有。

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体改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从存量中划出,从增量中实现”的经营者期股概念。

1998年10月,上海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在《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期股形式的股权激励模式,实行约定价格取得或奖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或将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延期兑现的期股形式。

此外,天津、杭州等地也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股权激励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具体见表3-1所示:

表3-1                           我国早期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

模式 股权激励

方式 特点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武汉模式 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仅限法定代表人1人 武汉中商、武汉中百、鄂武商等国有、国有控股公司 经营者风险收入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北京模式 期股 没有选择权,时间长,对经营者来说风险较高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设立的公司 经营者先拥有可以分红的期股,用分红把期股转化为实股

上海模式 期股、

虚拟股票 奖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业绩优秀者 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控股公司,如:上海仪电控股、上海贝岭 根据业绩获得股票奖励或用虚拟股票奖励主要管理人员

泰达模式 业绩股票 用奖励基金购买企业股票 天津泰达、佛山照明、天药股份等 根据业绩,用净利润购买本企业股份


由于原《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库存(以注销为目的的除外),原《证券法》不允许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因此上市公司都采用各种不同方式来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并且这一阶段的股权激励限制较多,比如北京模式没有期股的选择权,任期届满后两年才可以实现;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小,比如武汉模式仅限法定代表人一人,而不是一个管理团队,实际上是年薪制的延伸;股权激励的奖励水平总体较低等。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公司回购股票和上市公司高管不能出售本公司股票的限制,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前为探索阶段,之后为深入完善阶段。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法规主要包括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表3-2:

表3-2                     我国股权激励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

形式 法规名称 颁布(发布)部门

法律 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同法、会计法、劳动法、税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

规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

规范性

文件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中国证监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中国证监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

财政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