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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规模,远远超过MIGA的承保限额,因此,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主要应依托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毋庸讳言,中国政府建立中国信保,并发展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合格投保人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遭遇的相关非商业风险提供保险,减少投保人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遭遇的损失,进而鼓励和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由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有很大部分投向发展中国家,受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多处于转型期等特点的共同影响,发生非商业风险的概率远高于发达国家,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发挥着关键作用。实践证明,虽然在对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和损失救济方面,MIGA机制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但是,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规模,远远超过MIGA的承保限额,因此,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主要应依托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制。

基于第一节分析,目前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中国信保及其《投保指南》中尚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其中主要包括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完善承保范围、合格投资、合格投保人以及合格东道国的规定,这些内容均属于国内法中的内容,这里不作展开,而重点关注中外BIT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贡献。

毋庸讳言,中国政府建立中国信保,并发展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合格投保人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遭遇的相关非商业风险提供保险,减少投保人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遭遇的损失,进而鼓励和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但是,中国信保并不是“公益机构”,更不应该用中国资金为东道国的非商业风险“埋单”。换言之,一旦东道国发生保险项下的非商业风险,并导致投保人的损失,中国信保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应有权代位投保人向相应的东道国政府予以求偿,这不仅符合建立中国信保的基本宗旨,而且也是中国信保长期稳定运营的根本保证。建议中国应在双边层面(主要是BIT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对代位权予以明确规定,以确保中国信保赔付后,可以依托双边协定向东道国代位求偿。对此,本书不再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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