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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模式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道国具体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何种方式进入本国能源行业,由东道国自主确定。“贷款换能源”是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创新,通过给予东道国一定数额的贷款融资,换取从该国获取进口一定数量能源的权利。虽然近年来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在实践中,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也频频遭遇各种风险,致使投资合同难以履行、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国际能源投资本身处于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中。目前国际能源投资形式包括特许权合同(Concession Contract)[37]、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 Contract)[38]、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39]、合营制[40]及其他合作方式[41],将来,具体投资形式还可能向更多元化方向发展。东道国具体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何种方式进入本国能源行业,由东道国自主确定。当然,国际投资条约和实践的发展也会对国际能源投资合作形式产生一定影响[42]。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主要采用合作开发、跨国并购和“贷款换能源”等三种模式,以下就三种模式的基本特点、代表性国家和主要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可以分为股权式合作开发和非股权式合作开发。在股权式合作开发中,合作双方在开发能源的过程中,以共同参股方式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非股权式合作开发中,中国投资者在与东道国合作方投资的项目中不拥有股权,而通过为合作方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工程建设等生产要素来换取能源,具体表现为特许权合同、产品分成合同、经营合同、销售合同、提供管理性劳务等[43]

多年来,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多采用合作开发模式,这与中国投资者的境外投资主要源于对外援助有密切关系[44]。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尼西亚、苏丹、尼日利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进行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基本均采用此种模式。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合作开发模式具有以下数项优点:第一,与东道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可以减少中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的阻力。第二,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可以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可能引致的损失(如东道国征收和国有化的风险)。第三,可以借助东道国合作方的力量,进一步熟悉东道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及时掌握当地各种信息,并适时调整投资战略和相关措施。第四,有利于中国出口与合作开发有关的机械设备[45]

(二)跨国并购模式

跨国并购包含了跨国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两方面的内容[46],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形成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网络并取得一定规模效益的最好途径,资源行业的跨国并购已真正成为全球性的经济行为。从实践来看,中国投资者已经普遍将跨国并购作为获取能源、参与世界能源产业分工协作、快速实现企业经营规模扩张的捷径。近年来中国跨国能源并购活动频繁,涉及金额由数亿美元到数十亿美元不等,个别案例中金额已突破百亿美元大关。

虽然跨国并购是中国投资者争取海外能源、谋求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但跨国并购远比国内企业间的并购复杂得多,因此,贸然“走出去”只会铩羽而归[47]。能源作为关键的战略性资源,直接关系到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在投资的任何阶段,均可能遭遇重大的非商业风险。目前,法律制度较健全、产业政策较完善的油气资源中,大部分已由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道达尔菲纳埃尔夫(Total Fina Elf)、英国石油(BP)等跨国公司所控制,其他的石油资源多分布在政局欠稳定甚至战乱频发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作为后起的海外能源投资大国,不得不更多在这些东道国进行能源投资,更加剧了投资风险。

(三)“贷款换能源”模式

“贷款换能源”是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的创新,通过给予东道国一定数额的贷款融资,换取从该国获取进口一定数量能源的权利。虽然从形式上看,所谓的“贷款换能源”是附加了较大对价(即低息高额度的中长期贷款)的“进口贸易”,但从实质上看,“贷款换能源”模式中所附加的“贷款条件”实际使此种“进口贸易”具有对外投资的属性。实践中,中国实施“贷款换能源”的合作对象主要是那些政府在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经济结构单一、能源比较丰富的发展中国家[48]。2008年11月,中国与委内瑞拉签署了能源合作协议,约定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委内瑞拉提供40亿美元融资,委内瑞拉以增加一倍对中国石油出口的方式偿还贷款[49]。2009年4月,中国与俄罗斯草签了能源合作协议,规定由中国向俄罗斯石油公司(Rosneft)和俄罗斯石油管道运输公司(Transneft)提供250亿美元贷款,俄罗斯则承诺在2011年至2030年间,通过管道每年向中国供应原油1 500万吨(20年间总计供应原油3亿吨)。仅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中石化和中化就参与了12项石油贷款交易,涉及9个国家[50],贷款总额达770亿美元[51]

“贷款换能源”模式从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视角出发,有助于维护中国与能源丰富的东道国之间的良好关系,保障中国的能源供应,保障安全,同时可以化解巨额外汇储备贬值的风险,并有利于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元化。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是世界天然气最大的出口国,在全球能源供应和贸易中发挥着中心作用[52]。但是,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不稳定[53]、所有权集中度过高[54]等实际情形不利于中国投资以合作开发或跨国并购模式进入其能源行业。运用“贷款换能源”模式可使中国投资者绕过投资准入和运营中的障碍,但是,由于“贷款换能源”模式中政府的高度参与性,东道国政局稳定和与中国良好的双边关系是保证协议实施的关键。因此,在与相关东道国洽谈具体合作条款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高额有效的贷款担保,以降低投资风险。

虽然近年来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在实践中,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也频频遭遇各种风险,致使投资合同难以履行、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随着各国政府和社会民众对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可能将遭遇更多的阻力,对此,需要中国政府予以高度关注。

【注释】

[1]John Hancock:“Like a Rolling Stone:Why 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in the WTO”,in Alan S.Alexandroff:Investor Protection in the NAFTA and beyond:Private Interest and Public Purpose,Renouf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2006,p.167.

[2]Catherine Soanes and Augus Stevenson(eds.):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11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748.

[3]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4]M.Sornarajah: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8.

[5]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88页。

[6]倪健民主编:《国家能源安全报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7]2008年,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化石能源占世界能源总需求的81%;预计到2035年,这一比例仍将维持在74%左右。See IEA:World Energy Outlook 2011,OECD/IEA,2011,p.21.

[8]〔美〕丹尼尔·耶金著:《石油风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9]需求安全更多表现为市场定价的相对稳定性。

[10]袁新华著:《俄罗斯的能源战略与外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11]也有学者认为,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使用安全。参见杨泽伟:“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19页。

[12]2010年国际能源署(IEA)所称的“中国超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消费国”的观点,虽然遭到中国相关部门的强烈质疑,但是近年来中国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

[13]IEA:World Energy Outlook 2005,IEA,2005,p.82.

[14]Op.cit.IEA:2005,p.83.

[15]《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1年)》,英国石油,2011年6月,第6—8页。

[16]张桂红:“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的法律途径”,载黄进主编:《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8页。以石油为例,中国除了在石油进口来源方面严重依赖中东地区外,还存在国内石油储备不足的问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前总经理陈耕2011年3月接受采访时称,“中国石油战略储备仅够用半月,还不到国际标准(国际能源署标准为90天储油量)的20%”。来源于新华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3/29/c_121242351_2.htm。

[17]郑远民:“中国能源安全的国际长期合同问题”,载黄进主编:《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18]截至201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仅为11.4%。参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章。

[19]OPEC成立于1960年,是一个由12个净石油生产国单方面组成的特殊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自1982年OPEC采用配额制度后,其构成石油市场具有决定力量的“欧佩克卡特尔”。

[20]1973年,OPEC行使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使世界石油价格翻两番,引发第一次石油危机;1979年伊朗革命引发第二次石油危机。Kenneth J.Vandevelde: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History,Policy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59-60.

[21]“亚洲溢价”是指亚洲国家自中东进口原油比欧美国家平均多支付的价格,亚洲溢价公认在每桶1—1.5美元之间。自1986年起,OPEC将全球原油消费市场划分为美国、欧洲和亚洲等三大块市场,为每一块市场确定一个相应的基准原油价格,然后根据预先确定的品种差异、运输成本等调节因素进行调整,获得其自身的出口价格。参见叶玉著:《石油投资与贸易措施的国际法规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60—165页。

[22]“目的地条款”是指石油出口合同中出口方禁止进口方将所购原油不经加工转售于第三方的条款,这使亚洲溢价得以长期维持。

[23]邓宁认为区位优势主要包括:(1)由当地特定资源禀赋结构决定的生产成本优势;(2)由当地有关的政策、法规(如税收、补贴、劳动培训条件、投资限制等)带来的优势;(3)由原料地、生产地、市场之间的运输距离所决定的运输成本优势。

[24]郑春霞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25]John H.Dunning and R.Narula:“The Investment Development Path Revisited Some Emerging Issues”,in John H.Dunning,R.Narula: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Governments:Catalysts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Routledge,1996,pp.1-41.

[26]John Wong and Sara Chan:“China's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Expanding Worldwid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Vol.1,No.2,2003,pp.273-301.

[27]World Bank:Enterprise Survey,China and Mongolia Department and the Socialist Economics Unit,The World Bank,1992.

[28]Dexin Yang:China's Offshore Investments—A Network Approach,Edward Elgar,2005,p.140.

[29]Guo Ju'e:“Natural Resourc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Chinese Economic Studies,Vol.29.No.1,1996,p.15.

[30]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法学家》2006年第4期,第121页。

[31]《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第5页。

[32]李桂芳、储贺军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析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

[33]李桂芳、储贺军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析报告》,第270—271页。

[34]2009年7月,中投出资17.4亿加元(约合15亿美元)收购加拿大泰克资源公司(Teck Resources Limited)约17%的股份;2009年8月,中投出资19亿美元收购印度尼西亚最大的煤炭生产商PT Bumi Resources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型工具;2009年9月,中投完成对俄罗斯诺贝尔石油公司(Nobel Oil Group)投资的第一阶段结算,之后,中投持有诺贝尔45%的股权。

[35]为便于表述,下表和下文中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简称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和“中投”。

[36]Julie Jiang and Jonathan Sinton:Oveaseas Investments by Chinese National Oil Companies:Assessing the Drivers and Impacts,OECD/IEA,2011,pp.39-40.

[37]特许权合同是国际能源投资中最早使用的一种形式,又称租让制。在此种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政府缴纳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称为“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38]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勘探期内,投入一定的勘探费用和承担钻井义务工作量,并根据期限分期分批地撤销勘探面积,期间凡发现的石油都必须归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所有,在石油产量达到出口水平前,外国石油公司无权处理它自己的那份石油,销售石油的任务一般由外国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分别承担,但外国石油公司也可受托代理销售属于资源国的那部分石油。Rodulf Dolzer and Christopher Schreuer: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73.

[39]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纯服务合同两种形式。

[40]合营制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合作开发能源的方式,又可分为股权式合营和契约式合营。

[41]其他合作方式包括BOT方式、跨国并购、回购协议等。

[42]张庆麟、马迅:“能源投资的法律形式及其国际规范与合作”,载黄进主编:《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

[43]任学强:“企业跨国投资风险探讨”,《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6期,第62页。

[44]张广荣著:《中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基本问题研究——基于中国企业实践和政府政策的角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45]张广荣著:《中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基本问题研究——基于中国企业实践和政府政策的角度》,第53—54页。

[46]王贵国著:《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47]马金城著:《跨国并购的效率改进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48]张广荣著:《中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基本问题研究——基于中国企业实践和政府政策的角度》,第55页。

[49]具体实施方式为,委内瑞拉相关方面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成立一个总值60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其中40亿美元由中方给予贷款投资。

[50]中国的石油贷款和天然气贷款涉及了安哥拉、玻利维亚、巴西、厄瓜多尔、加纳、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和委内瑞拉(以国名的英文首字母为序)等9国。

[51]Julie Jiang and Jonathan Sinton:Overseas Investments by Chinese National Oil Companies:Assessing the Drivers and Impacts,p.10.

[52]Marina De Kwant:“Emerging Oil and Gas Economics:Mitigating Legal,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s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International Trade &Business Law Review,Vol.14,2011,p.190.

[53]Ibid,p.174.

[54]在俄罗斯约300家上市公司中,仅有约90家公司股份具有一般或高度的流动性,国家控制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而且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将持续。See Svetlana Borodina,Oleg Shvyrkov and Jean-Claude Bouis(eds.):Investing in BRIC Countries:Evaluating Risk and Governance in Brazil,Russia,India &China,McGraw-Hill,2010,pp.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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